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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账户组操纵广汽集团股价 骄龙资管与一位散户被罚3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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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账户组操纵广汽集团股价 骄龙资管与一位散户被罚360万元

散户刘义君账户组亏损291.91万元,但依然被处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制造了广汽集团(601238.SH/02238.HK)“庄股风波”的各方终于收到了监管层的处罚决定。

3月6日,证监会官网发布了广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操纵广汽集团股票价格的骄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骄龙资产)、其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宇涵和散户刘义君处以300万元、30万元、30万元罚款,并对王宇涵给予警告。

经查,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5月13日期间的6个交易日临近尾市收盘时段,骄龙资产控制使用6个资产管理产品账户,以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的委托价格大量申报买入广汽集团股票,影响该股当日收盘价。王宇涵在询问笔录中承认,骄龙资产账户组上述交易行为是在市场下跌行情下,通过尾市大量买入,拉升广汽集团股票价格,减少产品净值压力。

以2015年7月27日为例,当日收盘前14:52:53至14:59:48,骄龙账户组分15笔以均价18.59元申报买入,申报均价高于申报起始前一刻市场成交价4.73%,委托买入数量277.54万股,动用资金5212.11万元,实际成交266.82万股。账户组委托买入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报买入量的54.3%,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的72.3%,当日“广汽集团”收盘价为18.94元,较账户组申报起始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上涨6.70%。

处罚决定书显示,骄龙资产在实施上述交易过程中,主观上具有影响股价、维持其所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净值以及避免穿仓风险的意图。由于本案不存在拉抬后反向卖出股票,故未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而散户刘义君的手法则是先通过大宗交易于2015年8月10日买入广汽集团股票2000万股(交易金额3.78亿元),之后采用大额高价申报及低价托单两种方式,拉抬及维持广汽集团的股票价格。但账户组最终合计亏损291.91万元。

以2015年8月11日为例,刘义君通过两种手法卖出广汽集团股票:一是利用账户组有关账户以高于市场最新成交价格频繁申报买入,并在随后的2至3秒内撤单(其中部分买入委托成交),同时利用账户组的其他账户大量卖出该股票;另一种是以低于市场价格大量申报买入,造成买盘活跃的假象,在当日卖出股票交易基本完成后,将该部分买入委托全部撤单。

广东证监会认为,骄龙资产和刘义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骄龙资产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宇涵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此前,骄龙资管的资管产品自2015年起大举买入广汽集团A股,其建仓期间广汽集团股价连创新高,但媒体刊登“庄股广汽”后,广汽集团股票在2016年8月16日放量大跌5.01%,随即引发了监管层的关注和调查。

彼时有业内人士指出,“从资本市场角度来说,广汽集团因为借壳广汽长丰上市,造成流通股股比过少,这是主要的因素。”广汽集团流通股比例小的特点目前依旧存在。截至2016年三季度,广汽集团大股东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A股股份37.05亿股,约占A股总股本的87.45%,其他A股股东合计持有公司A股股份不超过12.55%。前述人士认为,流通股比例过小的企业都面临被“庄股”的可能性。

需指出的是,这是证监会广东监管局2017年的首个处罚决定。经界面新闻记者统计,证监会广东监管局2016年共计发布17张处罚决定,2014年至2015年这一数字分别为10张、12张,呈逐年递增的趋势。2017年3月6日最新发布的处罚决定中除了针对操纵广汽集团股价的两则外,还有一则针对陈广潮、黎杰广、曹靖儒三人操纵贤丰控股(002141.SZ)股价的处罚决定,共计罚款208万元。

决定书均显示,当事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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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账户组操纵广汽集团股价 骄龙资管与一位散户被罚360万元

散户刘义君账户组亏损291.91万元,但依然被处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制造了广汽集团(601238.SH/02238.HK)“庄股风波”的各方终于收到了监管层的处罚决定。

3月6日,证监会官网发布了广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操纵广汽集团股票价格的骄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骄龙资产)、其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宇涵和散户刘义君处以300万元、30万元、30万元罚款,并对王宇涵给予警告。

经查,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5月13日期间的6个交易日临近尾市收盘时段,骄龙资产控制使用6个资产管理产品账户,以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的委托价格大量申报买入广汽集团股票,影响该股当日收盘价。王宇涵在询问笔录中承认,骄龙资产账户组上述交易行为是在市场下跌行情下,通过尾市大量买入,拉升广汽集团股票价格,减少产品净值压力。

以2015年7月27日为例,当日收盘前14:52:53至14:59:48,骄龙账户组分15笔以均价18.59元申报买入,申报均价高于申报起始前一刻市场成交价4.73%,委托买入数量277.54万股,动用资金5212.11万元,实际成交266.82万股。账户组委托买入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报买入量的54.3%,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的72.3%,当日“广汽集团”收盘价为18.94元,较账户组申报起始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上涨6.70%。

处罚决定书显示,骄龙资产在实施上述交易过程中,主观上具有影响股价、维持其所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净值以及避免穿仓风险的意图。由于本案不存在拉抬后反向卖出股票,故未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而散户刘义君的手法则是先通过大宗交易于2015年8月10日买入广汽集团股票2000万股(交易金额3.78亿元),之后采用大额高价申报及低价托单两种方式,拉抬及维持广汽集团的股票价格。但账户组最终合计亏损291.91万元。

以2015年8月11日为例,刘义君通过两种手法卖出广汽集团股票:一是利用账户组有关账户以高于市场最新成交价格频繁申报买入,并在随后的2至3秒内撤单(其中部分买入委托成交),同时利用账户组的其他账户大量卖出该股票;另一种是以低于市场价格大量申报买入,造成买盘活跃的假象,在当日卖出股票交易基本完成后,将该部分买入委托全部撤单。

广东证监会认为,骄龙资产和刘义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骄龙资产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宇涵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此前,骄龙资管的资管产品自2015年起大举买入广汽集团A股,其建仓期间广汽集团股价连创新高,但媒体刊登“庄股广汽”后,广汽集团股票在2016年8月16日放量大跌5.01%,随即引发了监管层的关注和调查。

彼时有业内人士指出,“从资本市场角度来说,广汽集团因为借壳广汽长丰上市,造成流通股股比过少,这是主要的因素。”广汽集团流通股比例小的特点目前依旧存在。截至2016年三季度,广汽集团大股东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A股股份37.05亿股,约占A股总股本的87.45%,其他A股股东合计持有公司A股股份不超过12.55%。前述人士认为,流通股比例过小的企业都面临被“庄股”的可能性。

需指出的是,这是证监会广东监管局2017年的首个处罚决定。经界面新闻记者统计,证监会广东监管局2016年共计发布17张处罚决定,2014年至2015年这一数字分别为10张、12张,呈逐年递增的趋势。2017年3月6日最新发布的处罚决定中除了针对操纵广汽集团股价的两则外,还有一则针对陈广潮、黎杰广、曹靖儒三人操纵贤丰控股(002141.SZ)股价的处罚决定,共计罚款208万元。

决定书均显示,当事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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