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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边界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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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边界在哪里?

随着事件依法推进,于欢案作案细节及二审判决将被渐次展开。专家们认为,由该案上升到一般,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适用范围、限度条件的确立仍有待解空间。

图片来源:网络。

引发广泛争议后,于欢案风波渐平。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称已受理于欢案二审,并组成合议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26日回应,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2017年3月30日,由蓟门智库及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主办的第105期蓟门论坛聚焦于欢案中正当防卫司法标准的偏差与矫正。

随着事件依法推进,作案细节及二审判决将被渐次展开。专家们认为,由该案上升到一般,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适用范围、限度条件的确立仍有待解空间。

正当防卫边界在哪儿?    

“防卫的紧迫性”成为于欢案的焦点。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虽然当时其(指被告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

其中,“未有使用工具”、“派出所的出警”、“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成为在场专家讨论的三个关键词。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定罪量刑需厘清:正当防卫是否只能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事实、不法侵害的行为是否必须具有紧迫性——这涉及到正当防卫形式的价值取向。

他结合判决书分析:逼债人持续的、长达数小时的压力施加和威逼,对被逼债一方来说已进入了攻坚阶段,双方高度紧张,且压力还将持续升级,这种情景应当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警察短暂逗留后的离去,引起一定程度的骚动。“在遭到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尚未解消的情况下,防卫人随时可以选择是否反击与回避。”他说。

“此案反映出司法实务对于防卫的适用总体是偏保守的。”阮齐林称:“跳出于欢案本身,法院是否还应考虑鼓励正当防卫、降低防卫的成本?另一方面,还应妥善评价被害人过错对行为人的影响,即便不认定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也应考虑于欢极度愤怒的状态是否会对控制行为能力产生严重削弱,进而根据这种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在“工具的使用”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补充说,“在一个人面对十一个人的力量悬殊对比下,倘若不用借助刀具,是否还有其他可行的防卫方式可供选择?”

在量刑标准方面,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强调了案中的一个细节:被害人杜志浩是在被捅4个小时以后才死亡的,且在医院还与人发生争吵,据悉当时的酒精含量是148毫克——严重的醉酒状态。

多位专家也认为,杜志浩的死亡在因果关系上属于多因一果,因此不应让被告于欢一人承担所有的过错,或者十年以上伤害致死的责任。

法官面临裁量权与法律机械适用间的矛盾

作为程序法研究者,中国人民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的李奋飞教授则指出,除了关注该案结果——还要关注过程,除了关注实体,还要关注程序。在他看来,程序公正的标准有很多,司法理性是其中一条,司法理性要求裁判文书应具备充分说理性。

他提出,被告人在进行初步证明以后,应将举证责任交给控方,被告方的证明责任是相对的、初步的,而控方的证明责任则是绝对的、更高标准的。“但这一点上,我们的程序法没有更好的规范,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让被告方证明。如果证明责任从根本上是控方的,控方不能证明(不存在正当防卫),应承担不利的后果。这个案件如果在正当防卫问题上存在争议,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会是更明智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王贞会教授补充认为,司法实践上的法律文书往往呈现出模块化、格式化的特点,事实认定形式化,“经审理查明”之后便是起诉书大篇幅的内容粘贴。“实际上,事实认定是一个回溯已经发生的事实的过程,是对发生事件的真实描述。”在陈述已发生事实时,每一环节都要有相关证据证明,而非让判决书阅读者自己从文书中挑拣证据证明被认定的事实。

“一份判决书,必然是一个事实过程和证据阐述相结合的产物,从事实的解读就能看到事实和证据间的逻辑关系,而我们的判决书却常常看不到逻辑关系,仅仅是事实及证据的罗列。”王贞会说。

此外,他认为法官在事实认定上面临着法律适用上的裁量权与机械适用之间的矛盾。法官机械适用法律条文,不做过多裁量,需要制度层面的规范。

“于欢案的价值不仅体现在个案里,对司法环境、司法制度改革也会产生积极影响。”王贞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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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边界在哪里?

随着事件依法推进,于欢案作案细节及二审判决将被渐次展开。专家们认为,由该案上升到一般,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适用范围、限度条件的确立仍有待解空间。

图片来源:网络。

引发广泛争议后,于欢案风波渐平。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称已受理于欢案二审,并组成合议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26日回应,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2017年3月30日,由蓟门智库及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主办的第105期蓟门论坛聚焦于欢案中正当防卫司法标准的偏差与矫正。

随着事件依法推进,作案细节及二审判决将被渐次展开。专家们认为,由该案上升到一般,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适用范围、限度条件的确立仍有待解空间。

正当防卫边界在哪儿?    

“防卫的紧迫性”成为于欢案的焦点。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虽然当时其(指被告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

其中,“未有使用工具”、“派出所的出警”、“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成为在场专家讨论的三个关键词。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定罪量刑需厘清:正当防卫是否只能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事实、不法侵害的行为是否必须具有紧迫性——这涉及到正当防卫形式的价值取向。

他结合判决书分析:逼债人持续的、长达数小时的压力施加和威逼,对被逼债一方来说已进入了攻坚阶段,双方高度紧张,且压力还将持续升级,这种情景应当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警察短暂逗留后的离去,引起一定程度的骚动。“在遭到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尚未解消的情况下,防卫人随时可以选择是否反击与回避。”他说。

“此案反映出司法实务对于防卫的适用总体是偏保守的。”阮齐林称:“跳出于欢案本身,法院是否还应考虑鼓励正当防卫、降低防卫的成本?另一方面,还应妥善评价被害人过错对行为人的影响,即便不认定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也应考虑于欢极度愤怒的状态是否会对控制行为能力产生严重削弱,进而根据这种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在“工具的使用”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补充说,“在一个人面对十一个人的力量悬殊对比下,倘若不用借助刀具,是否还有其他可行的防卫方式可供选择?”

在量刑标准方面,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强调了案中的一个细节:被害人杜志浩是在被捅4个小时以后才死亡的,且在医院还与人发生争吵,据悉当时的酒精含量是148毫克——严重的醉酒状态。

多位专家也认为,杜志浩的死亡在因果关系上属于多因一果,因此不应让被告于欢一人承担所有的过错,或者十年以上伤害致死的责任。

法官面临裁量权与法律机械适用间的矛盾

作为程序法研究者,中国人民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的李奋飞教授则指出,除了关注该案结果——还要关注过程,除了关注实体,还要关注程序。在他看来,程序公正的标准有很多,司法理性是其中一条,司法理性要求裁判文书应具备充分说理性。

他提出,被告人在进行初步证明以后,应将举证责任交给控方,被告方的证明责任是相对的、初步的,而控方的证明责任则是绝对的、更高标准的。“但这一点上,我们的程序法没有更好的规范,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让被告方证明。如果证明责任从根本上是控方的,控方不能证明(不存在正当防卫),应承担不利的后果。这个案件如果在正当防卫问题上存在争议,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会是更明智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王贞会教授补充认为,司法实践上的法律文书往往呈现出模块化、格式化的特点,事实认定形式化,“经审理查明”之后便是起诉书大篇幅的内容粘贴。“实际上,事实认定是一个回溯已经发生的事实的过程,是对发生事件的真实描述。”在陈述已发生事实时,每一环节都要有相关证据证明,而非让判决书阅读者自己从文书中挑拣证据证明被认定的事实。

“一份判决书,必然是一个事实过程和证据阐述相结合的产物,从事实的解读就能看到事实和证据间的逻辑关系,而我们的判决书却常常看不到逻辑关系,仅仅是事实及证据的罗列。”王贞会说。

此外,他认为法官在事实认定上面临着法律适用上的裁量权与机械适用之间的矛盾。法官机械适用法律条文,不做过多裁量,需要制度层面的规范。

“于欢案的价值不仅体现在个案里,对司法环境、司法制度改革也会产生积极影响。”王贞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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