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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莞高速“疯狂别车175秒” 车主被刑拘 专家:警方刑事立案处置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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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莞高速“疯狂别车175秒” 车主被刑拘 专家:警方刑事立案处置恰当

5月24日,东莞警方称,“5.20”潮莞高速上故意别车的驾驶员因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被刑拘,专家认为公安机关对皇冠车车主刑事立案没有问题。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7年5月24日,东莞交警发布情况通报称,“5.20”潮莞高速皇冠车驾驶员故意别车事件已被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该涉事车主也因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拘留。目前这起事件已经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据北京时间报道,5月20日,在广东潮莞高速莞樟路入口,一辆皇冠车试图压实线从右侧插队,直行道路上的沃尔沃车主并未理会该司机的举动,直接进入收费站。随后,在高速公路上,这辆皇冠车在175秒内用踩刹车、左右变道遮挡等方式对沃尔沃别车5次,并在撞车后逃逸。

随后,沃尔沃车主将车行驶到安全地带后报警,并到交警部门提供了行车记录仪拍摄的证据。交警联系到了皇冠车主后,该车主在当晚8时许到案接受处理。

5月24日,东莞交警发布《关于“5.20”潮莞高速皇冠车驾驶员故意别车事件的情况通报》,通报中对这起别车事件做了确认,通报中称,经交警部门的传唤,皇冠车驾驶人刘某平当晚来到东莞高速公路大队投案接受调查处理,如实交代了自己多次故意刹车、别车的违法事实,并写下检讨书,对自己因情绪急躁,不安全驾驶严重影响他人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深感后悔。

通报中还称,东莞警方调查取证后查明,皇冠车驾驶人刘某平在“行驶过程中多次故意以危险的驾驶方式对粤S69**H号牌小汽车进行急刹车、别车,并最终与张某驾驶的粤S69**H号牌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同时严重危害其他车辆的行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刘某平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告诉界面新闻,这起事件确实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对皇冠车车主刑事立案是没有问题的。

彭新林解释,首先,在高速公路上面,车速很快而且车流量非常大,在长达三分钟的时间里,反复采取踩刹车、左右变道遮挡,并且撞车后逃逸,主观上完全是出于故意的心态,而且如果后面的车也开得比较快,很容易发生追尾,发生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客观上会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形成重大的危害,应该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他进一步指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列举了四种方式,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现在叫投放危险物质),其它的犯罪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刑法是不可能一一列举,其实是有兜底的作用,其它只要是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大致相当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方式,都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彭新林告诉界面新闻,皇冠车车主的行为又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构成交通肇事罪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发生严重的危害结果,且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具有定罪的标准;第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这起事件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且主观是故意,而不是过失,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皇冠车的行为不满足危险驾驶罪的几种行为模式。

彭新林还介绍,“交警队对他予以扣分处理后立马就移送公安机关了,这涉及到行刑衔接问题。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这种交通违法的行为过程中,发现行为人涉嫌犯罪的话,应当把这个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这是自从中央到地方都有的行刑衔接机制。”

但从量刑的角度看,彭新林还说,“皇冠车主事后想和解,和解的情况可以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如果他认罪态度比较好,而且积极的赔礼道歉,又确实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可以由法院酌情来判。”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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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莞高速“疯狂别车175秒” 车主被刑拘 专家:警方刑事立案处置恰当

5月24日,东莞警方称,“5.20”潮莞高速上故意别车的驾驶员因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被刑拘,专家认为公安机关对皇冠车车主刑事立案没有问题。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7年5月24日,东莞交警发布情况通报称,“5.20”潮莞高速皇冠车驾驶员故意别车事件已被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该涉事车主也因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拘留。目前这起事件已经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据北京时间报道,5月20日,在广东潮莞高速莞樟路入口,一辆皇冠车试图压实线从右侧插队,直行道路上的沃尔沃车主并未理会该司机的举动,直接进入收费站。随后,在高速公路上,这辆皇冠车在175秒内用踩刹车、左右变道遮挡等方式对沃尔沃别车5次,并在撞车后逃逸。

随后,沃尔沃车主将车行驶到安全地带后报警,并到交警部门提供了行车记录仪拍摄的证据。交警联系到了皇冠车主后,该车主在当晚8时许到案接受处理。

5月24日,东莞交警发布《关于“5.20”潮莞高速皇冠车驾驶员故意别车事件的情况通报》,通报中对这起别车事件做了确认,通报中称,经交警部门的传唤,皇冠车驾驶人刘某平当晚来到东莞高速公路大队投案接受调查处理,如实交代了自己多次故意刹车、别车的违法事实,并写下检讨书,对自己因情绪急躁,不安全驾驶严重影响他人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深感后悔。

通报中还称,东莞警方调查取证后查明,皇冠车驾驶人刘某平在“行驶过程中多次故意以危险的驾驶方式对粤S69**H号牌小汽车进行急刹车、别车,并最终与张某驾驶的粤S69**H号牌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同时严重危害其他车辆的行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刘某平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告诉界面新闻,这起事件确实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对皇冠车车主刑事立案是没有问题的。

彭新林解释,首先,在高速公路上面,车速很快而且车流量非常大,在长达三分钟的时间里,反复采取踩刹车、左右变道遮挡,并且撞车后逃逸,主观上完全是出于故意的心态,而且如果后面的车也开得比较快,很容易发生追尾,发生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客观上会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形成重大的危害,应该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他进一步指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列举了四种方式,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现在叫投放危险物质),其它的犯罪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刑法是不可能一一列举,其实是有兜底的作用,其它只要是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大致相当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方式,都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彭新林告诉界面新闻,皇冠车车主的行为又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构成交通肇事罪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发生严重的危害结果,且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具有定罪的标准;第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这起事件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且主观是故意,而不是过失,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皇冠车的行为不满足危险驾驶罪的几种行为模式。

彭新林还介绍,“交警队对他予以扣分处理后立马就移送公安机关了,这涉及到行刑衔接问题。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这种交通违法的行为过程中,发现行为人涉嫌犯罪的话,应当把这个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这是自从中央到地方都有的行刑衔接机制。”

但从量刑的角度看,彭新林还说,“皇冠车主事后想和解,和解的情况可以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如果他认罪态度比较好,而且积极的赔礼道歉,又确实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可以由法院酌情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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