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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Media】保监会出手 P2P增信的手段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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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Media】保监会出手 P2P增信的手段悬了

保监会的征求意见稿或许领P2P履约险的含金量提高,能对接履约险的平台也将更加稀缺。

最近保监会发布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P2P平台来讲,保监会的新规大体上不是什么好事,但当中有几点是专门针对当前P2P与保险的合作模式,对投资人来说还是有利好的。

P2P要有备案才能开展信保业务

在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明确了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的合规门槛:“本办法所称网贷平台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与依法设立,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网贷平台)合作,为网贷平台上的借贷双方提供的信保业务。”

也就是说,P2P平台要和保险公司合作,首先要完成省级监管的备案登记。

那么问题来了:现在各地P2P都还在整改之中,即使是监管最早最严的北京也还没有走到备案这一步。换句话说,现在还没有哪家平台获得了省级备案,如果按照该办法,目前开展信保业务的P2P都是不合规的。不过,大家也不用太过紧张,这个规定显然是重点针对P2P以后的信保业务。

一方面,从侧面警告P2P平台要按监管完成整改达到合规备案,不然就不能再和保险公司合作;另一方面也是敲打保险公司,不要再随意和P2P合作开展诸如“P2P履约险”业务。

可以预见的是,短期内保险公司会收缩与P2P平台合作的意向,P2P履约险短期内无望再发展。

而对于P2P平台来说,即使是舍弃与保险公司合作履约险,一样面临着整改要求。如果今后还想和保险公司合作,那必须拿出更大的决心完成整改,拿到备案资格。

P2P承保明确限额

在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中,明确了保险公司为P2P平台承保的限额:“汽车抵押类或房屋抵押类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其他信保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

自留责任余额,是指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风险或一系列风险、单一损失或一系列损失的限额。

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保险公司履约险业务,有抵押的车贷、房贷类等项目,最高承保限额是企业500万,个人100万 ,而其他的贷款项目,企业限额100万,个人限额20万。

相比银监会对网贷借款限额的规定,保监会这次规定主要是区分贷款是否有资产做抵押,总体承保限额更低更紧。

看起来更像是要保护保险公司,帮助保险公司分散风险,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将大额承保标的风险分流出去。

信披由保险公司主导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信息披露做了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合作网贷平台公布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的保险产品重要信息,相关宣传内容应当经双方共同审核同意,避免网贷平台进行虚假、误导宣传。

从中也可以看出,由保险公司主导信披信息,实际上这也说明当前P2P平台过多过度宣传和营销“P2P履约险”,既不符合P2P信息中介的定位,也容易让投资者形成兜底刚兑的依赖。

当然,如果今后按照这份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实施执行,菜导认为P2P履约险的含金量将会更高,能对接履约险的平台也将更加稀缺。P2P履约标不仅将更加难抢,收益有可能还会继续下降。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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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的征求意见稿或许领P2P履约险的含金量提高,能对接履约险的平台也将更加稀缺。

最近保监会发布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P2P平台来讲,保监会的新规大体上不是什么好事,但当中有几点是专门针对当前P2P与保险的合作模式,对投资人来说还是有利好的。

P2P要有备案才能开展信保业务

在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明确了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的合规门槛:“本办法所称网贷平台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与依法设立,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网贷平台)合作,为网贷平台上的借贷双方提供的信保业务。”

也就是说,P2P平台要和保险公司合作,首先要完成省级监管的备案登记。

那么问题来了:现在各地P2P都还在整改之中,即使是监管最早最严的北京也还没有走到备案这一步。换句话说,现在还没有哪家平台获得了省级备案,如果按照该办法,目前开展信保业务的P2P都是不合规的。不过,大家也不用太过紧张,这个规定显然是重点针对P2P以后的信保业务。

一方面,从侧面警告P2P平台要按监管完成整改达到合规备案,不然就不能再和保险公司合作;另一方面也是敲打保险公司,不要再随意和P2P合作开展诸如“P2P履约险”业务。

可以预见的是,短期内保险公司会收缩与P2P平台合作的意向,P2P履约险短期内无望再发展。

而对于P2P平台来说,即使是舍弃与保险公司合作履约险,一样面临着整改要求。如果今后还想和保险公司合作,那必须拿出更大的决心完成整改,拿到备案资格。

P2P承保明确限额

在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中,明确了保险公司为P2P平台承保的限额:“汽车抵押类或房屋抵押类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其他信保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

自留责任余额,是指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风险或一系列风险、单一损失或一系列损失的限额。

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保险公司履约险业务,有抵押的车贷、房贷类等项目,最高承保限额是企业500万,个人100万 ,而其他的贷款项目,企业限额100万,个人限额20万。

相比银监会对网贷借款限额的规定,保监会这次规定主要是区分贷款是否有资产做抵押,总体承保限额更低更紧。

看起来更像是要保护保险公司,帮助保险公司分散风险,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将大额承保标的风险分流出去。

信披由保险公司主导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信息披露做了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合作网贷平台公布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的保险产品重要信息,相关宣传内容应当经双方共同审核同意,避免网贷平台进行虚假、误导宣传。

从中也可以看出,由保险公司主导信披信息,实际上这也说明当前P2P平台过多过度宣传和营销“P2P履约险”,既不符合P2P信息中介的定位,也容易让投资者形成兜底刚兑的依赖。

当然,如果今后按照这份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实施执行,菜导认为P2P履约险的含金量将会更高,能对接履约险的平台也将更加稀缺。P2P履约标不仅将更加难抢,收益有可能还会继续下降。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