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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市区人大可对本级政府进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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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市区人大可对本级政府进行专项审计

23日,《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获表决通过。《条例》规定市、区人大常委会可就特定事项要求本级政府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可以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专题审议和专题询问。

图片来源:摄图网

6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市、区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时,可以就特定事项要求本级政府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可以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专题审议和专题询问。

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新预算法),新预算法明确建立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赋予人大在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面更多的职责和任务,进一步完善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机制。对标新预算法的规定,上海市2001年制定的《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当前预算审查监督的需要,有必要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对现行工作实践进行归纳总结,同时进行制度创新,制定全市性的预算审查监督条列。

《条例》共七章51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适用范围、明确审查监督原则及相关机构的预算审查职权、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式方法、拓宽预算审查监督内容、建立健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制、强化审计监督等。

《条例》明确指出适用范围。《条例》明确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执行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针对乡镇人大监督实际情况,《条例》还授权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条例》明确了审查监督原则以及相关机构的预算审查职权。《条例》明确“依法实施、公开透明、全面规范、注重实效”作为预算审查监督的基本原则。同时,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预算审查监督权;人大财经委行使初步审查职权;预算工委协助财经委承担相关的具体工作;其他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其联系部门的预算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针对乡镇人大的特点,条例还明确了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责,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和加强本市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条例》完善了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式方法。《条例》明确了市、区人大常委会及乡、镇人大主席团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方式,同时规定市、区人大常委会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可以成立预算审查代表专业小组和预算审查专家顾问组,并明确提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条例》拓宽了预算审查监督的内容。《条例》规定了市、区政府及财政部门制定重大财政政策、重大财政收支政策的报告和备案制度,明确了市、区、乡镇三级政府、各级政府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单位预算公开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进一步完善了预算重点审查的内容,在相关条款中突出对政府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预算和预算单位的预算制度、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绩效管理,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资金等审查监督。

《条例》要求建立健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制。《条例》细化了预算初步审查制度,明确市、区、乡镇三级人大预算初审的主体,政府提交预算初审的材料清单,工作环节和时间节点。为保障代表充分了解和读懂预算四本账,条例还规定了预算草案解读会制度。此外,《条例》还明确要求市、区政府应当加强财政信息一体化,推进政府财政等部门与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的联网监督,切实提高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审计监督。为保障预算执行效果,《条例》明确规定市、区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时,可以就特定事项要求本级政府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可以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专题审议和专题询问。同时,《条例》还规定市、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组织开展对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调研,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跟踪调研报告。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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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市区人大可对本级政府进行专项审计

23日,《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获表决通过。《条例》规定市、区人大常委会可就特定事项要求本级政府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可以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专题审议和专题询问。

图片来源:摄图网

6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市、区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时,可以就特定事项要求本级政府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可以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专题审议和专题询问。

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新预算法),新预算法明确建立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赋予人大在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面更多的职责和任务,进一步完善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机制。对标新预算法的规定,上海市2001年制定的《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当前预算审查监督的需要,有必要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对现行工作实践进行归纳总结,同时进行制度创新,制定全市性的预算审查监督条列。

《条例》共七章51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适用范围、明确审查监督原则及相关机构的预算审查职权、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式方法、拓宽预算审查监督内容、建立健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制、强化审计监督等。

《条例》明确指出适用范围。《条例》明确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执行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针对乡镇人大监督实际情况,《条例》还授权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条例》明确了审查监督原则以及相关机构的预算审查职权。《条例》明确“依法实施、公开透明、全面规范、注重实效”作为预算审查监督的基本原则。同时,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预算审查监督权;人大财经委行使初步审查职权;预算工委协助财经委承担相关的具体工作;其他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其联系部门的预算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针对乡镇人大的特点,条例还明确了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责,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和加强本市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条例》完善了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式方法。《条例》明确了市、区人大常委会及乡、镇人大主席团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方式,同时规定市、区人大常委会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可以成立预算审查代表专业小组和预算审查专家顾问组,并明确提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条例》拓宽了预算审查监督的内容。《条例》规定了市、区政府及财政部门制定重大财政政策、重大财政收支政策的报告和备案制度,明确了市、区、乡镇三级政府、各级政府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单位预算公开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进一步完善了预算重点审查的内容,在相关条款中突出对政府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预算和预算单位的预算制度、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绩效管理,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资金等审查监督。

《条例》要求建立健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制。《条例》细化了预算初步审查制度,明确市、区、乡镇三级人大预算初审的主体,政府提交预算初审的材料清单,工作环节和时间节点。为保障代表充分了解和读懂预算四本账,条例还规定了预算草案解读会制度。此外,《条例》还明确要求市、区政府应当加强财政信息一体化,推进政府财政等部门与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的联网监督,切实提高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审计监督。为保障预算执行效果,《条例》明确规定市、区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时,可以就特定事项要求本级政府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可以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专题审议和专题询问。同时,《条例》还规定市、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组织开展对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调研,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跟踪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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