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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发布非法证据排除新规 专家: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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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发布非法证据排除新规 专家: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201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对此,不少业界和学界人士都认为《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是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细化,对完善针对侦查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制度和防范冤假错案产生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指出,《规定》将非法证据的排除贯穿了整个诉讼的过程,对于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切实保障司法人权。

吸取冤案教训 加强人权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目的就是为了防范因为严刑逼供而导致的冤家错案产生。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认始于1998年,当年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式收集证据。在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又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标志着中国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则在立法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法律一直采取的是“宽禁止,严排除”标准,虽然明文禁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通过刑讯取得的证据没有加以严格排除。这使得依法取证在一些基层公安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导致了部分冤假错案的产生,如赵作海案、浙江叔侄冤案等。

同时,现行的相关非法证据排除相关规定又过于原则和概括,“法政机关对这个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是有些疑惑和分歧的,导致司法实践的效果不是特别好。”彭新林说。

界面新闻注意到,《规定》共42条,有一般规定、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辩护和审判等多个方面,包括将威胁、非法拘禁等纳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增加了关于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等内容,并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审判前程序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主导权等诸多内容。

彭新林表示,《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将非法证据排除贯穿了整个诉讼过程,对于防范冤假错案产生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扩大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新增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

此次《规定》中新增的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被诸多学者认为是亮点之一,第五条明确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同时规定以下两种情形除外,一是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毛立新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大的突破,他对界面新闻说:“如果仅仅排除刑讯逼供第一天获取的供述,之后的供述不排除,那么非法证据的排除就是完全被架空了。因为此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是被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还处在一个强迫状态的持续之中,有罪的重复供述是不应该被采信的。“

除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之外,《规定》中对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供述排除规则所做出的具体化和界定也被认为是亮点。

《规定》第二、三、四条明确以下三种情形应当排除:一是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二是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三是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毛立新认为,《规定》中提出的“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确立了一个实质性的判断标准,即供述的自愿性。“之前我们国家说非法证据排除的着眼点在于判断手段的合法性,但是手段是没办法穷尽列举的,实际上国际上通行的是叫供述的自愿性原则,也就是说排除与否要一方面看手段,但根本的标准是看供述是不是自愿,有没有违背意愿。这也是一大进步。“毛立新说。

彭新林则认为,新增的对这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进行威胁的应当排除也具有较大意义。他指出,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近亲属被威胁的情况是很常见的,这一条规定就是针对司法实践中的这种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把这个情况排除,是对加强人权保障、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的一个制度安排,意义重大。

此外,《规定》还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审判前程序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主导权,并将其对侦查取证活动、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审查逮捕和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审查和排除工作等方面的监督进行了强化。如第十四条明确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规定》部分问题仍存争议 专家认为可进一步改善

对于此次发布的《规定》,有学者指出部分问题仍然是存在着争议的,还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比如有学者提出,《规定》第三条中的“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应当进一步进行细化和规定,还有就是对于传说中的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问题省略了。

毛立新也认为,《规定》没有对疲劳审讯进行明确是一大缺憾,因为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刑讯手段就是疲劳审讯,应该对超过多少个小时属于疲劳讯问,且疲劳审讯获得供述应该排除作一个明确的规定。

同时,毛立新还指出《规定》对于重复性供述的手段和范围的排除过于狭窄,仅限于排除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做出的重复性供述,而没有排除采用威胁、引诱和欺骗等方法获得的供述。

至于有学者提出的应该对近亲属威胁的情形进行细化的问题,彭新林对界面新闻说:“实际情况中,威胁的程度、表现形式、情形是多种多样的,要对这些具体情况进行一个明确,是一个规定做不到的,这个问题可以用司法实践去总结经验,通过最高法发布一些指导性案例来解决和认定。”

此外,《规定》还新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毛立新认为此举对于没有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一定的帮助作用,但是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对于具体的案件是不够了解的,能起到的实际效果比较有限,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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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对此,不少业界和学界人士都认为《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是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细化,对完善针对侦查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制度和防范冤假错案产生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指出,《规定》将非法证据的排除贯穿了整个诉讼的过程,对于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切实保障司法人权。

吸取冤案教训 加强人权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目的就是为了防范因为严刑逼供而导致的冤家错案产生。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认始于1998年,当年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式收集证据。在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又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标志着中国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则在立法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法律一直采取的是“宽禁止,严排除”标准,虽然明文禁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通过刑讯取得的证据没有加以严格排除。这使得依法取证在一些基层公安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导致了部分冤假错案的产生,如赵作海案、浙江叔侄冤案等。

同时,现行的相关非法证据排除相关规定又过于原则和概括,“法政机关对这个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是有些疑惑和分歧的,导致司法实践的效果不是特别好。”彭新林说。

界面新闻注意到,《规定》共42条,有一般规定、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辩护和审判等多个方面,包括将威胁、非法拘禁等纳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增加了关于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等内容,并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审判前程序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主导权等诸多内容。

彭新林表示,《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将非法证据排除贯穿了整个诉讼过程,对于防范冤假错案产生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扩大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新增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

此次《规定》中新增的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被诸多学者认为是亮点之一,第五条明确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同时规定以下两种情形除外,一是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毛立新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大的突破,他对界面新闻说:“如果仅仅排除刑讯逼供第一天获取的供述,之后的供述不排除,那么非法证据的排除就是完全被架空了。因为此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是被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还处在一个强迫状态的持续之中,有罪的重复供述是不应该被采信的。“

除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之外,《规定》中对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供述排除规则所做出的具体化和界定也被认为是亮点。

《规定》第二、三、四条明确以下三种情形应当排除:一是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二是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三是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毛立新认为,《规定》中提出的“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确立了一个实质性的判断标准,即供述的自愿性。“之前我们国家说非法证据排除的着眼点在于判断手段的合法性,但是手段是没办法穷尽列举的,实际上国际上通行的是叫供述的自愿性原则,也就是说排除与否要一方面看手段,但根本的标准是看供述是不是自愿,有没有违背意愿。这也是一大进步。“毛立新说。

彭新林则认为,新增的对这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进行威胁的应当排除也具有较大意义。他指出,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近亲属被威胁的情况是很常见的,这一条规定就是针对司法实践中的这种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把这个情况排除,是对加强人权保障、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的一个制度安排,意义重大。

此外,《规定》还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审判前程序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主导权,并将其对侦查取证活动、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审查逮捕和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审查和排除工作等方面的监督进行了强化。如第十四条明确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规定》部分问题仍存争议 专家认为可进一步改善

对于此次发布的《规定》,有学者指出部分问题仍然是存在着争议的,还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比如有学者提出,《规定》第三条中的“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应当进一步进行细化和规定,还有就是对于传说中的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问题省略了。

毛立新也认为,《规定》没有对疲劳审讯进行明确是一大缺憾,因为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刑讯手段就是疲劳审讯,应该对超过多少个小时属于疲劳讯问,且疲劳审讯获得供述应该排除作一个明确的规定。

同时,毛立新还指出《规定》对于重复性供述的手段和范围的排除过于狭窄,仅限于排除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做出的重复性供述,而没有排除采用威胁、引诱和欺骗等方法获得的供述。

至于有学者提出的应该对近亲属威胁的情形进行细化的问题,彭新林对界面新闻说:“实际情况中,威胁的程度、表现形式、情形是多种多样的,要对这些具体情况进行一个明确,是一个规定做不到的,这个问题可以用司法实践去总结经验,通过最高法发布一些指导性案例来解决和认定。”

此外,《规定》还新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毛立新认为此举对于没有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一定的帮助作用,但是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对于具体的案件是不够了解的,能起到的实际效果比较有限,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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