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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范“民告官”案件受理:依法制止滥用诉权、恶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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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范“民告官”案件受理:依法制止滥用诉权、恶意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强调要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自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和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此前的“立案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现象日益增多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强调要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

《若干意见》共17条,包括有力保障当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诉权和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两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表示,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和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效。据公开资料,受行政诉讼法修改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双重影响,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新收案件2841件(不含旧存),是2015年的三倍多、2014年的近九倍。审结各类案件2469件,结案率达83.13%,人均结案达126.72件,创造了自1988年行政审判庭成立以来的最高历史记录。

而2016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25020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共计32895件,败诉率为14.62%,同比上升0.84个百分点。

“但在新法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两种不良倾向。”该负责人指出,一是随着行政案件的大幅增长和办案压力的不断加大,少数法院限制当事人诉权的情况有所回潮;二是个别当事人曲解立案登记制的立法含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和行政成本,甚至阻碍中国法治建设。

该负责人介绍,《若干意见》第二部分为“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共9条,分别从正确理解立案登记制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利害关系的法定内涵、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有效规制滥用诉权行为等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措施。

《若干意见》强调,对于实践中反映比较集中的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检举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与其投诉、举报、检举等事项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对于明显没有诉讼利益、无法或者没有必要通过司法渠道进行保护的起诉,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若干意见》指出,要依法制止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等行为。对于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对于当事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当事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明显不具有需要通过诉讼予以保护的实际利益,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若干意见》同时要求,认定滥用诉权,须从严掌握标准,对于确属滥用诉权的当事人,各级人民法院要探索建立有效机制,依法及时制止。

“‘有权利必有救济’是法治时代的必然要求,”上述负责人表示,而基于“民告官”的制度架构,加之“官本位”观念的长期影响,行政审判容易受到各方面的干扰。过去一些地方出台限制受理行政案件的“土政策”“潜规则”,将老百姓的诉求拒之门外。

为此,《若干意见》还在保护当事人诉权方面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如,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诉权保护,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同时,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以案件疑难复杂、部门利益权衡、影响年底结案等为由,不接收诉状或者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对于需要当事人补充起诉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补正期限等,并做好诉讼引导和法律释明工作;对于不能当场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也未要求当事人补正起诉材料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可能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确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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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范“民告官”案件受理:依法制止滥用诉权、恶意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强调要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自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和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此前的“立案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现象日益增多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强调要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

《若干意见》共17条,包括有力保障当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诉权和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两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表示,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和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效。据公开资料,受行政诉讼法修改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双重影响,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新收案件2841件(不含旧存),是2015年的三倍多、2014年的近九倍。审结各类案件2469件,结案率达83.13%,人均结案达126.72件,创造了自1988年行政审判庭成立以来的最高历史记录。

而2016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25020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共计32895件,败诉率为14.62%,同比上升0.84个百分点。

“但在新法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两种不良倾向。”该负责人指出,一是随着行政案件的大幅增长和办案压力的不断加大,少数法院限制当事人诉权的情况有所回潮;二是个别当事人曲解立案登记制的立法含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和行政成本,甚至阻碍中国法治建设。

该负责人介绍,《若干意见》第二部分为“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共9条,分别从正确理解立案登记制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利害关系的法定内涵、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有效规制滥用诉权行为等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措施。

《若干意见》强调,对于实践中反映比较集中的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检举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与其投诉、举报、检举等事项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对于明显没有诉讼利益、无法或者没有必要通过司法渠道进行保护的起诉,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若干意见》指出,要依法制止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等行为。对于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对于当事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当事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明显不具有需要通过诉讼予以保护的实际利益,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若干意见》同时要求,认定滥用诉权,须从严掌握标准,对于确属滥用诉权的当事人,各级人民法院要探索建立有效机制,依法及时制止。

“‘有权利必有救济’是法治时代的必然要求,”上述负责人表示,而基于“民告官”的制度架构,加之“官本位”观念的长期影响,行政审判容易受到各方面的干扰。过去一些地方出台限制受理行政案件的“土政策”“潜规则”,将老百姓的诉求拒之门外。

为此,《若干意见》还在保护当事人诉权方面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如,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诉权保护,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同时,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以案件疑难复杂、部门利益权衡、影响年底结案等为由,不接收诉状或者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对于需要当事人补充起诉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补正期限等,并做好诉讼引导和法律释明工作;对于不能当场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也未要求当事人补正起诉材料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可能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确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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