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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新规出台:会见被侦查起诉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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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新规出台:会见被侦查起诉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

2017年12月8日,司法部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2004年3月19日《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自新规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7年12月8日,司法部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2004年3月19日《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自新规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界面新闻注意到,新规对会见人数、会见情形等问题都做了修改。如新规取消了会见人数限制,规定在押罪犯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委托两名律师的,两名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律师还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而原暂行规定则要求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也可以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毛立新对界面新闻指出,2004年的暂行规定虽然要求“一般应由两名律师”,但在实践中监狱基本上都要求两名律师同时会见,这一规定给律师会见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而新规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文件的规定趋于一致,也为律师会见创造了便利条件。

针对此前会见人数的限制,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也认为,此前两名律师会见的要求增加了当事人和律师不少负担。

刘昌松还发现新规增加了服刑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代为委托律师的规定,对以往监狱要求律师持有罪犯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的问题有了很好的解决方式。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原暂行规定往往会出现律师见不到在押犯而无法委托的荒唐现象”,而“今后律师会见服刑人员与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基本接轨,将非常有利于律师正常的申诉代理工作”,张新年说。

毛立新还注意到,新规中出现的一些变化更加注重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如具体规定了监狱应当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包括公开会见预约方式、合理安排会见场所以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等,此外还增加规定了律师权利救济途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认为监狱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监狱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投诉,也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据毛立新观察,在原暂行笼统要求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之下,导致个别监狱故意拖延至四十八小时内才安排会见,而此次新规定也对监狱应及时安排会见做出了要求,新规第八条规定,监狱收到律师提交的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材料后,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监狱应当说明情况,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此次新规中还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监狱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警察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

毛立新指出,这一要求早已被刑事诉讼法所确认,看守所会见基本已经落实,但在监狱会见在押犯时,这一规定完全落空。而此次明确规定,可以说是一大进步。

对此规定,刘昌松认为还有待改进,他建议,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警察都不必派员在场。

对此,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主任曾维昶也认为,对于刑事案件处于申诉阶段时,律师会见罪犯不被监听、陪同的权利仍没有保障。他建议,监狱为律师会见设立专门的场所,明确律师会见不得限制时间和次数的规定,以及会见中经罪犯与律师决定,律师可以采取录音、录像或拍照等简约方式进行工作。

但“总体上新《规定》衔接了现行《刑事诉讼法》,新规定值得肯定”,曾维昶说。

张新年也分析说:“新规出台的消息传出后在律师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积极反响,新规反映了司法行政部门与时俱进,及时回应律师关切,及时发现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务实态度。虽然也有美中不足的地方,但整体来讲,是一个重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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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新规出台:会见被侦查起诉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

2017年12月8日,司法部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2004年3月19日《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自新规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7年12月8日,司法部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2004年3月19日《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自新规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界面新闻注意到,新规对会见人数、会见情形等问题都做了修改。如新规取消了会见人数限制,规定在押罪犯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委托两名律师的,两名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律师还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而原暂行规定则要求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也可以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毛立新对界面新闻指出,2004年的暂行规定虽然要求“一般应由两名律师”,但在实践中监狱基本上都要求两名律师同时会见,这一规定给律师会见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而新规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文件的规定趋于一致,也为律师会见创造了便利条件。

针对此前会见人数的限制,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也认为,此前两名律师会见的要求增加了当事人和律师不少负担。

刘昌松还发现新规增加了服刑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代为委托律师的规定,对以往监狱要求律师持有罪犯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的问题有了很好的解决方式。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原暂行规定往往会出现律师见不到在押犯而无法委托的荒唐现象”,而“今后律师会见服刑人员与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基本接轨,将非常有利于律师正常的申诉代理工作”,张新年说。

毛立新还注意到,新规中出现的一些变化更加注重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如具体规定了监狱应当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包括公开会见预约方式、合理安排会见场所以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等,此外还增加规定了律师权利救济途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认为监狱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监狱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投诉,也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据毛立新观察,在原暂行笼统要求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之下,导致个别监狱故意拖延至四十八小时内才安排会见,而此次新规定也对监狱应及时安排会见做出了要求,新规第八条规定,监狱收到律师提交的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材料后,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监狱应当说明情况,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此次新规中还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监狱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警察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

毛立新指出,这一要求早已被刑事诉讼法所确认,看守所会见基本已经落实,但在监狱会见在押犯时,这一规定完全落空。而此次明确规定,可以说是一大进步。

对此规定,刘昌松认为还有待改进,他建议,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警察都不必派员在场。

对此,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主任曾维昶也认为,对于刑事案件处于申诉阶段时,律师会见罪犯不被监听、陪同的权利仍没有保障。他建议,监狱为律师会见设立专门的场所,明确律师会见不得限制时间和次数的规定,以及会见中经罪犯与律师决定,律师可以采取录音、录像或拍照等简约方式进行工作。

但“总体上新《规定》衔接了现行《刑事诉讼法》,新规定值得肯定”,曾维昶说。

张新年也分析说:“新规出台的消息传出后在律师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积极反响,新规反映了司法行政部门与时俱进,及时回应律师关切,及时发现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务实态度。虽然也有美中不足的地方,但整体来讲,是一个重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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