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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CRS配套制度渐趋完成 打击跨境逃税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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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CRS配套制度渐趋完成 打击跨境逃税避税

用于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信息报送的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近期已经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上线。

2017年12月20日,山西太原,银行工作人员清点货币。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一些迹象显示,为打击日益严重的跨境逃避税问题,中国版CRS配套制度正在渐趋完成。

界面新闻发现,用于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信息报送的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近期已经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上线。而此前半年,国内银行已经陆续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展开摸排。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金融机构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登录该系统,办理注册登记,下一步,则是在2018年5月31日前进行信息报送。税务总局将在9月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当局第一次交换信息。

CRS由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7月正式发布。从内容来看,CRS以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为蓝本设计的多变信息交换机制,具体由主管当局间协议和统一报告标准两部分内容组成。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面对日趋严重的跨境逃避税问题,CRS是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重要举措。截至2017年6月30日,包括中国在内,已有101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96个国家(地区)签署实施“标准”的多边主管当局协议或者双边主管当局协议。

米尔斯坦中国区总裁、纽约私人银行与信托中国区总裁王岩此前公开表示,由于诸如开曼群岛等一些“避税天堂”也加入了CRS,今年9月份之后,这些地方都将失去原有的一些避税功能。

2017年5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非居民金融账户社会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CRS与中国国情的具体结合,被称为中国版的“CRS”。《办法》明确,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的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需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开展尽职调查。不论金额大小,都应通过尽职调查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办法》主要对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影响较大。由于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绝大部分为中国税收居民,填写声明文件时仅需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即可,开户体验影响不大。同时,账户持有人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金融机构不会收集和报送相关账户信息,也不会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

这里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如果一家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经营活动收入,则该机构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例如设立在某避税地、仅持有子公司股权的中间控股公司。由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容易被当作跨境逃避税的工具,金融机构需要识别出这些机构及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如果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控制人是非居民,金融机构则需要收集并报送控制人相关信息。

近日一份网传文件显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三部门已于12月18日联合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前期出台的《办法》进行细化规定,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行为。

以个人账户持有人声明文件的填写为例,其具体列明了“存在明显矛盾”的几种情形,包括:声明信息与现有账户开立及反洗钱程序收集的身份信息不符的;声明仅为中国税收居民,但账户持有人提供的国籍为外国,或者证件类型、现居住地址、电话为国外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声明为非居民,但账户持有人提供的国籍、证件类型、现居住地址等所属国家(地区)与声明不一致的;其他存在明显矛盾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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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信息报送的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近期已经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上线。

2017年12月20日,山西太原,银行工作人员清点货币。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一些迹象显示,为打击日益严重的跨境逃避税问题,中国版CRS配套制度正在渐趋完成。

界面新闻发现,用于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信息报送的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近期已经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上线。而此前半年,国内银行已经陆续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展开摸排。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金融机构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登录该系统,办理注册登记,下一步,则是在2018年5月31日前进行信息报送。税务总局将在9月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当局第一次交换信息。

CRS由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7月正式发布。从内容来看,CRS以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为蓝本设计的多变信息交换机制,具体由主管当局间协议和统一报告标准两部分内容组成。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面对日趋严重的跨境逃避税问题,CRS是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重要举措。截至2017年6月30日,包括中国在内,已有101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96个国家(地区)签署实施“标准”的多边主管当局协议或者双边主管当局协议。

米尔斯坦中国区总裁、纽约私人银行与信托中国区总裁王岩此前公开表示,由于诸如开曼群岛等一些“避税天堂”也加入了CRS,今年9月份之后,这些地方都将失去原有的一些避税功能。

2017年5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非居民金融账户社会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CRS与中国国情的具体结合,被称为中国版的“CRS”。《办法》明确,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的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需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开展尽职调查。不论金额大小,都应通过尽职调查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办法》主要对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影响较大。由于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绝大部分为中国税收居民,填写声明文件时仅需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即可,开户体验影响不大。同时,账户持有人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金融机构不会收集和报送相关账户信息,也不会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

这里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如果一家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经营活动收入,则该机构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例如设立在某避税地、仅持有子公司股权的中间控股公司。由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容易被当作跨境逃避税的工具,金融机构需要识别出这些机构及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如果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控制人是非居民,金融机构则需要收集并报送控制人相关信息。

近日一份网传文件显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三部门已于12月18日联合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前期出台的《办法》进行细化规定,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行为。

以个人账户持有人声明文件的填写为例,其具体列明了“存在明显矛盾”的几种情形,包括:声明信息与现有账户开立及反洗钱程序收集的身份信息不符的;声明仅为中国税收居民,但账户持有人提供的国籍为外国,或者证件类型、现居住地址、电话为国外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声明为非居民,但账户持有人提供的国籍、证件类型、现居住地址等所属国家(地区)与声明不一致的;其他存在明显矛盾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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