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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对手发起商标战,可口可乐投资的“魔爪”伸向“怪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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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对手发起商标战,可口可乐投资的“魔爪”伸向“怪兽”

结局目前依然难料。

在红牛中国商标纠纷还未平息之际,红牛在国际上的最大竞争对手、可口可乐公司投资的能量饮料生产商Monster Beverage也在中国就商标问题展开诉讼。小食代今天获悉,让这场鲜为人知的诉讼日前已浮出水面。

根据一份落款为去年12月28日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针对第3051352号“怪兽”商标,撤销工商总局商评委的一项决定,要求其重新审视。在看法院的判决前,小食代先带大家看看市场的情况。

商标3年不使用?

今天,在广州的一家便利店,小食代看到怪兽、红牛、以及Monster Beverage旗下的“魔爪”饮料集中陈列,显示了市场竞争的激烈。其中,包装图案均围绕“M”字做文章的“怪兽”和“魔爪”的售价均为7.5元,前者的委托商是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

工商资料显示,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4年2月24日,注册资本18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嘉维。其股东除李嘉维外,还包括刘凯胜、漳州明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锦科虬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

根据上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书显示,李嘉维是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他曾经在上海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任职。

资料显示,李嘉维本人在红牛体系内有不错的知名度。媒体公开报道称,2003至2013年李嘉维为上海红牛维他命饮料公司的总经理,称其“缔造红牛上海的黄金十年”。

判决书显示,原来Monster Beverage方面盯上这家上海同行已久,并最终找到了“突破口”,那就是咬定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对第3051352号“怪兽”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

据了解,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评委被要求重新决定

上述判决书显示,Monster Beverage其后以怪物能量公司身份发起商标战。2016年,商评委决定诉争商标在啤酒、饮料制剂两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不过维持在包括无酒精饮料在内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

对此,怪物能量不服,再告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把工商总局商评委列为被告,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为案件的第三人。

上述判决书指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在案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诉争商标在2011年8月27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矿泉水(饮料)、汽水、可乐、无酒精饮料、果汁饮料(饮料)、蔬菜汁(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酸梅汤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

“针对上述第三人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本院认为,其不能够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判决书说。

判决书指出,证据显示,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实际使用的为带有闪电标志的“怪兽”标识,但由于在标识中加入了带有显著识别特征的闪电图形且在字体上明显不同,不能将它的使用视为对诉争商标的使用。

法院最后认为怪物能量公司的诉讼主张成立,判决商撤销商评委[2016]第7254号关于第3051352号“怪兽”商标撤销复审决定,要求商评委针对怪物能量公司就第3051352号“怪兽”商标提出的撤销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不过,结局目前依然难料。按照规定,商评委和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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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对手发起商标战,可口可乐投资的“魔爪”伸向“怪兽”

结局目前依然难料。

在红牛中国商标纠纷还未平息之际,红牛在国际上的最大竞争对手、可口可乐公司投资的能量饮料生产商Monster Beverage也在中国就商标问题展开诉讼。小食代今天获悉,让这场鲜为人知的诉讼日前已浮出水面。

根据一份落款为去年12月28日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针对第3051352号“怪兽”商标,撤销工商总局商评委的一项决定,要求其重新审视。在看法院的判决前,小食代先带大家看看市场的情况。

商标3年不使用?

今天,在广州的一家便利店,小食代看到怪兽、红牛、以及Monster Beverage旗下的“魔爪”饮料集中陈列,显示了市场竞争的激烈。其中,包装图案均围绕“M”字做文章的“怪兽”和“魔爪”的售价均为7.5元,前者的委托商是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

工商资料显示,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4年2月24日,注册资本18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嘉维。其股东除李嘉维外,还包括刘凯胜、漳州明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锦科虬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

根据上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书显示,李嘉维是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他曾经在上海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任职。

资料显示,李嘉维本人在红牛体系内有不错的知名度。媒体公开报道称,2003至2013年李嘉维为上海红牛维他命饮料公司的总经理,称其“缔造红牛上海的黄金十年”。

判决书显示,原来Monster Beverage方面盯上这家上海同行已久,并最终找到了“突破口”,那就是咬定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对第3051352号“怪兽”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

据了解,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评委被要求重新决定

上述判决书显示,Monster Beverage其后以怪物能量公司身份发起商标战。2016年,商评委决定诉争商标在啤酒、饮料制剂两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不过维持在包括无酒精饮料在内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

对此,怪物能量不服,再告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把工商总局商评委列为被告,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为案件的第三人。

上述判决书指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在案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诉争商标在2011年8月27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矿泉水(饮料)、汽水、可乐、无酒精饮料、果汁饮料(饮料)、蔬菜汁(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酸梅汤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

“针对上述第三人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本院认为,其不能够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判决书说。

判决书指出,证据显示,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实际使用的为带有闪电标志的“怪兽”标识,但由于在标识中加入了带有显著识别特征的闪电图形且在字体上明显不同,不能将它的使用视为对诉争商标的使用。

法院最后认为怪物能量公司的诉讼主张成立,判决商撤销商评委[2016]第7254号关于第3051352号“怪兽”商标撤销复审决定,要求商评委针对怪物能量公司就第3051352号“怪兽”商标提出的撤销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不过,结局目前依然难料。按照规定,商评委和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