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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证监会明确“三类股东”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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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证监会明确“三类股东”监管要求

困扰新三板拟IPO企业已久的“三类股东”问题,终于得到证监会的回应,并明确了监管要求,但此次证监会的要求中并未包含对“三类股东”持股比例要求。

困扰新三板拟IPO企业已久的“三类股东”问题,终于得到证监会的回应,并明确了监管要求,但此次证监会的要求中并未包含对“三类股东”持股比例要求。

本次证监会发布的对“三类股东”的监管要求主要可归纳为:首先第一大股东不能为三类股东;强调非常重要的穿透原则,防止利益输送关联交易等;其他就是对三个股东本身的规范性要求,基金的存续期和发行锁定期的匹配等。实际操作中不排除综合比较考虑其他相关条件,如三类股东占比等。

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对解读君表示,证监会对这个问题的明确本身就是重大的进展。

“上述要求整体上来看既谨慎严格,又为企业在IPO之前的融资交易的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支持了企业吸引正规的符合条件的三个股东等机构的投资。而市场上不合格、不规范的投资主体可能面临更全面的清理监管。”他表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今日表示,2016年以来,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数量逐步增多,部分企业出现了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鉴于“三类股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层层嵌套和高杠杆,以及股东身份不透明、无法穿透等问题,在IPO发行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此前,部分在审企业对“三类股东”采取了主动清理的办法。

考虑到“三类股东”问题不仅涉及到IPO监管政策,还涉及到新三板发展问题,证监会对“三类股东”问题的处理非常慎重,经反复研究论证,近期明确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时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具体如下:

控股股东、实控人、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一是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办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的稳定性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明确性是基本条件,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三类股东”纳入金融监管

二是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其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对“三类股东”进行穿透式披露

三是为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防控潜在风险,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

合理安排“三类股东”存续期

四是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关于“三类股东”核查要求的反馈意见

1、请发行人对“三类股东”进行逐层、穿透核查(直至国有投资主体、上市公司或者自然人)并予以披露;“三类股东”各层的权益人,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相关人员的近亲属、中介机构及项目组人员等,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或收益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三类股东”是否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是否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是否已履行审批、备案或者报告程序,其管理人是否依法注册登记。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三类股东”是否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监管要求,是否存在杠杆、分级、嵌套情形,如不符合上述监管新规的要求,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规范方案并予以披露。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三类股东”的存续期、续期安排,是否符合持股锁定、减持规则的要求。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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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证监会明确“三类股东”监管要求

困扰新三板拟IPO企业已久的“三类股东”问题,终于得到证监会的回应,并明确了监管要求,但此次证监会的要求中并未包含对“三类股东”持股比例要求。

困扰新三板拟IPO企业已久的“三类股东”问题,终于得到证监会的回应,并明确了监管要求,但此次证监会的要求中并未包含对“三类股东”持股比例要求。

本次证监会发布的对“三类股东”的监管要求主要可归纳为:首先第一大股东不能为三类股东;强调非常重要的穿透原则,防止利益输送关联交易等;其他就是对三个股东本身的规范性要求,基金的存续期和发行锁定期的匹配等。实际操作中不排除综合比较考虑其他相关条件,如三类股东占比等。

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对解读君表示,证监会对这个问题的明确本身就是重大的进展。

“上述要求整体上来看既谨慎严格,又为企业在IPO之前的融资交易的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支持了企业吸引正规的符合条件的三个股东等机构的投资。而市场上不合格、不规范的投资主体可能面临更全面的清理监管。”他表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今日表示,2016年以来,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数量逐步增多,部分企业出现了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鉴于“三类股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层层嵌套和高杠杆,以及股东身份不透明、无法穿透等问题,在IPO发行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此前,部分在审企业对“三类股东”采取了主动清理的办法。

考虑到“三类股东”问题不仅涉及到IPO监管政策,还涉及到新三板发展问题,证监会对“三类股东”问题的处理非常慎重,经反复研究论证,近期明确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时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具体如下:

控股股东、实控人、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一是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办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的稳定性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明确性是基本条件,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三类股东”纳入金融监管

二是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其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对“三类股东”进行穿透式披露

三是为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防控潜在风险,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

合理安排“三类股东”存续期

四是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关于“三类股东”核查要求的反馈意见

1、请发行人对“三类股东”进行逐层、穿透核查(直至国有投资主体、上市公司或者自然人)并予以披露;“三类股东”各层的权益人,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相关人员的近亲属、中介机构及项目组人员等,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或收益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三类股东”是否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是否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是否已履行审批、备案或者报告程序,其管理人是否依法注册登记。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三类股东”是否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监管要求,是否存在杠杆、分级、嵌套情形,如不符合上述监管新规的要求,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规范方案并予以披露。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三类股东”的存续期、续期安排,是否符合持股锁定、减持规则的要求。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