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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三审皆胜 却收不回千万欠款 这家车企在东北经历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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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三审皆胜 却收不回千万欠款 这家车企在东北经历了什么?

一直以来,车企与经销商之间都存在一种微妙的关系。

郑清源

“我们这个事情都十年了,多次审判也都是我们胜,即便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我们也依然没有拿到原本属于我们的欠款。”日前,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下属企业的某汽车厂无奈的向《中国汽车报》记者反映,他们与黑龙江天博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博”)的债务纠纷在三审皆胜的情况下,依然无法顺利收回欠款。那么,该汽车厂与天博究竟发生了什么?

案情明了 经销商与车企的债务纠纷

一直以来,车企与经销商之间都存在一种微妙的关系。一方面,汽车经销商希望车企品牌强势,好带来更多的销量和利润;另一方面,车企又希望经销商能分担超额的销售任务并且在现金流等方面承担风险。事实上,经销商从厂家提车,也就是厂家的“用户”,而终端用户从经销商处买车,又是经销商的“用户”。从一定程度上讲,它们三者之间是B2B2C的模式,三者利益息息相关,而车企和经销商可以称之为辅车相依、唇亡齿寒。然而,在现实情况下,某汽车厂与天博却从这种亲密关系,演变成剑拔弩张的关系。

据介绍,某汽车厂与哈尔滨天博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天博”)存在汽车销售合作关系,即哈天博销售某汽车厂的产品,而天博是哈天博法定代理人李彤在2005年4月投资成立的关联公司。

2008 年7月15日,哈天博因长期拖欠巨额货款,某汽车厂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哈天博、李彤、天博共同支付1448万元的欠款及利息。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某汽车厂的保全申请,二中院于2008 年 8 月 5 日,裁定查封了天博名下位于齐齐哈尔市南苑开发区鹤城路南侧齐富公路东6545.6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涉案土地)。同年 11 月 27 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哈天博、天博给付某汽车厂欠款人民币1448 万元,以及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李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天博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6月11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后,天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天博的再审申请。

按照法律程序,在终审判决后,某汽车厂于2009年6月2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2010年5月17日,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被评估为1266万元(其中地上建筑物905万元)。同年12月3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公司公开拍卖,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1266 万元拍卖成交,拍卖款随即提存至法院账户。

执行困难 千万欠款一拖就是十年

根据相关卷宗显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天博以评估价格显失公允、程序违法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土地房屋查封,不予执行,但均被法院驳回。按照正常的审判流程,案件到了这里,就应该接近尾声,但该案件却远未结束。由于第三方的介入,使案情变的更为复杂。

在上述执行异议均被驳回后,天博声称与哈尔滨市南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三分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拖欠第三分公司建筑工程款。同时,第三分公司于2010年7月2日向与案件诉讼标的、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没有联系的佳木斯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0年10月4日(据记者查实,当天为法定节假日),佳木斯市仲裁委作出(2010)佳仲(哈)裁字第002号裁决书,裁决天博于2010年11月5日前给付第三分公司公司8195500.22元,如逾期给付,第三分公司对涉案查封土地上的房产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天博一并给付第三分公司违约金90万元。在裁决后,李彤、天博在2010年11月30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二中院将拍卖款优先支付。

案件到了这里,整个细节也依然相对清晰,不过,某汽车厂与天博之间的纠纷和天博与第三分公司的纠纷,涉及同一块土地和房产,即上述涉案土地及相关建筑物。据记者了解,虽然是同样的土地和同样的建筑,却出现两个不同的时间,而这两个不同的时间,都是由天博提供。

据了解,2010年4月16日,根据二中院作出的(2010)二中执异字第00573号执行裁定书认定,天博于2009年5月10日就将涉案工程所建包括玻璃钢结构展厅、维修车间、员工宿舍、锅炉房等建筑以年租金40万元出租给了金都公司,且金都公司于2009年7月29日在上述地址成功注册成立。在金都公司注册登记时,2009年7月8日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航街道办事处出具了证明信,证明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属李钧所有,此时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已存在。

此外,根据嘉宜公司和天博在(2010)二中执异字第00572号案件中自认涉案土地上的房屋被龙沙区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书以及当日在保全涉案土地上的房屋时所作的调查笔录,均显示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在2009年6月22日龙沙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就已经存在,且涉案工程于2009年4月就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

至此,虽然涉案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已经拍卖,且款项已提取至法院账户,但对于优先受偿的问题,双方各执一词,案件陷入僵持状态。

据了解,二中院作为执行法院,款项到底优先支付给哪一方,最终需要通过二中院来决定。但如果涉案土地的拍卖款项给了第三分公司,那么,二中院只能再去审查天博是否有其他财产,并进行查封,然后才能赔付给某汽车厂。

为了获得更为详实的资料,记者根据案件受理时天博、哈天博及李彤留下的三个座机号和一个手机号进行联系。但四个联系方式均无法接通,且手机号已成为空号。随后,记者在佳木斯政府网上查询到的佳木斯法制办电话,多次拨打都无人接听,而佳木斯市仲裁委的电话也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衣韵潼在看过案情经过后表示,整体案情是比较清晰的,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经过了完整的诉讼程序现在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根据上文描述若原告认为仲裁确有不正,建议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馈。“由于仲裁一直都没有特别受到重视,具体的救济途径很不明朗,但仲裁一般是由政府法制办监督管理的,所以有问题还是只能通过法制办寻求解决途径。”她说。

此前,二中院在与某汽车厂沟通的过程中表示,虽然二中院提前冻结款项,但按照佳木斯市的仲裁,第三分公司享有优先受偿,天博欠某汽车厂的钱,也不能直接给付某汽车厂。

历经十年,某汽车厂至今仍无法收回欠款。

来源:中国汽车报

原标题:十年三审皆胜 却收不回千万欠款 这家车企在东北经历了什么?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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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三审皆胜 却收不回千万欠款 这家车企在东北经历了什么?

一直以来,车企与经销商之间都存在一种微妙的关系。

郑清源

“我们这个事情都十年了,多次审判也都是我们胜,即便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我们也依然没有拿到原本属于我们的欠款。”日前,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下属企业的某汽车厂无奈的向《中国汽车报》记者反映,他们与黑龙江天博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博”)的债务纠纷在三审皆胜的情况下,依然无法顺利收回欠款。那么,该汽车厂与天博究竟发生了什么?

案情明了 经销商与车企的债务纠纷

一直以来,车企与经销商之间都存在一种微妙的关系。一方面,汽车经销商希望车企品牌强势,好带来更多的销量和利润;另一方面,车企又希望经销商能分担超额的销售任务并且在现金流等方面承担风险。事实上,经销商从厂家提车,也就是厂家的“用户”,而终端用户从经销商处买车,又是经销商的“用户”。从一定程度上讲,它们三者之间是B2B2C的模式,三者利益息息相关,而车企和经销商可以称之为辅车相依、唇亡齿寒。然而,在现实情况下,某汽车厂与天博却从这种亲密关系,演变成剑拔弩张的关系。

据介绍,某汽车厂与哈尔滨天博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天博”)存在汽车销售合作关系,即哈天博销售某汽车厂的产品,而天博是哈天博法定代理人李彤在2005年4月投资成立的关联公司。

2008 年7月15日,哈天博因长期拖欠巨额货款,某汽车厂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哈天博、李彤、天博共同支付1448万元的欠款及利息。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某汽车厂的保全申请,二中院于2008 年 8 月 5 日,裁定查封了天博名下位于齐齐哈尔市南苑开发区鹤城路南侧齐富公路东6545.6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涉案土地)。同年 11 月 27 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哈天博、天博给付某汽车厂欠款人民币1448 万元,以及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李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天博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6月11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后,天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天博的再审申请。

按照法律程序,在终审判决后,某汽车厂于2009年6月2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2010年5月17日,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被评估为1266万元(其中地上建筑物905万元)。同年12月3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公司公开拍卖,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1266 万元拍卖成交,拍卖款随即提存至法院账户。

执行困难 千万欠款一拖就是十年

根据相关卷宗显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天博以评估价格显失公允、程序违法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土地房屋查封,不予执行,但均被法院驳回。按照正常的审判流程,案件到了这里,就应该接近尾声,但该案件却远未结束。由于第三方的介入,使案情变的更为复杂。

在上述执行异议均被驳回后,天博声称与哈尔滨市南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三分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拖欠第三分公司建筑工程款。同时,第三分公司于2010年7月2日向与案件诉讼标的、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没有联系的佳木斯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0年10月4日(据记者查实,当天为法定节假日),佳木斯市仲裁委作出(2010)佳仲(哈)裁字第002号裁决书,裁决天博于2010年11月5日前给付第三分公司公司8195500.22元,如逾期给付,第三分公司对涉案查封土地上的房产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天博一并给付第三分公司违约金90万元。在裁决后,李彤、天博在2010年11月30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二中院将拍卖款优先支付。

案件到了这里,整个细节也依然相对清晰,不过,某汽车厂与天博之间的纠纷和天博与第三分公司的纠纷,涉及同一块土地和房产,即上述涉案土地及相关建筑物。据记者了解,虽然是同样的土地和同样的建筑,却出现两个不同的时间,而这两个不同的时间,都是由天博提供。

据了解,2010年4月16日,根据二中院作出的(2010)二中执异字第00573号执行裁定书认定,天博于2009年5月10日就将涉案工程所建包括玻璃钢结构展厅、维修车间、员工宿舍、锅炉房等建筑以年租金40万元出租给了金都公司,且金都公司于2009年7月29日在上述地址成功注册成立。在金都公司注册登记时,2009年7月8日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航街道办事处出具了证明信,证明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属李钧所有,此时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已存在。

此外,根据嘉宜公司和天博在(2010)二中执异字第00572号案件中自认涉案土地上的房屋被龙沙区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书以及当日在保全涉案土地上的房屋时所作的调查笔录,均显示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在2009年6月22日龙沙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就已经存在,且涉案工程于2009年4月就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

至此,虽然涉案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已经拍卖,且款项已提取至法院账户,但对于优先受偿的问题,双方各执一词,案件陷入僵持状态。

据了解,二中院作为执行法院,款项到底优先支付给哪一方,最终需要通过二中院来决定。但如果涉案土地的拍卖款项给了第三分公司,那么,二中院只能再去审查天博是否有其他财产,并进行查封,然后才能赔付给某汽车厂。

为了获得更为详实的资料,记者根据案件受理时天博、哈天博及李彤留下的三个座机号和一个手机号进行联系。但四个联系方式均无法接通,且手机号已成为空号。随后,记者在佳木斯政府网上查询到的佳木斯法制办电话,多次拨打都无人接听,而佳木斯市仲裁委的电话也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衣韵潼在看过案情经过后表示,整体案情是比较清晰的,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经过了完整的诉讼程序现在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根据上文描述若原告认为仲裁确有不正,建议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馈。“由于仲裁一直都没有特别受到重视,具体的救济途径很不明朗,但仲裁一般是由政府法制办监督管理的,所以有问题还是只能通过法制办寻求解决途径。”她说。

此前,二中院在与某汽车厂沟通的过程中表示,虽然二中院提前冻结款项,但按照佳木斯市的仲裁,第三分公司享有优先受偿,天博欠某汽车厂的钱,也不能直接给付某汽车厂。

历经十年,某汽车厂至今仍无法收回欠款。

来源:中国汽车报

原标题:十年三审皆胜 却收不回千万欠款 这家车企在东北经历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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