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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德宏州死缓犯人脱逃后被抓 专家:已构成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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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德宏州死缓犯人脱逃后被抓 专家:已构成脱逃罪

3月23日,在脱逃30个小时之后,云南省德宏州死缓犯人黄德军被大理警方成功抓获。此前,黄德军曾三度入狱,最后因涉嫌运输毒品,被云南省高院判处死缓。这次脱逃后被抓获,他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3月23日,在脱逃30个小时之后,云南省德宏州死缓犯人黄德军被大理警方成功抓获。黄德军曾三度入狱,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脱逃后被抓获,他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备受关注。

据德宏州看守所发布的协查通报显示,3月22日凌晨3点30分许,黄德军在杭瑞高速小白营服务区上厕所时从厕所窗子脱逃。而据云南省公安厅消息,黄德军被抓获的时间为3月23日9时46分许,抓获地点是大理市下关镇关巍路口附近。

黄德军曾多次入狱。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2000年9月18日,黄德军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3年11月10日,黄德军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撤销原判决中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1月21日刑满释放。

2009年12月28日,黄德军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17日,黄德军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象山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黄德军被判处死缓是因为涉嫌运输毒品。德宏州看守所3月22日发布的协查通报称,2016年10月21日,黄德军因涉嫌运输毒品被芒海边境检查站抓获。2018年3月9日,黄德军被云南省高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黄德军选择走上脱逃这一条路,但终究被警方抓获,他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新林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死缓犯人黄德军从厕所窗户逃跑,该行为已构成故意犯罪——脱逃罪,若在刑法修正案(九)出来之前,这种犯罪行为是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的,不过刑法修正案(九)对执行死刑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根据现行《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就目前的信息,黄德军脱逃后没有打伤人,而是悄悄地逃跑,这种行为够不上‘情节恶劣’,只能算情节一般。”彭新林认为,黄德军没有做出如打伤警察、抢枪、杀人,或破坏监狱的公共财物等暴力性行为,被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的可能性很小。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也持着相同的观点。他认为,在对待犯人脱逃的问题上,人本能是渴望自由的,这是一种天性,对于犯人而言,找到机会会想逃跑,如果犯人只是逃跑而没有毁坏监狱设施,也没有造成其他的损害,这种行为不算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对此,阮齐林更倾向于黄德军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

黄德军在杭瑞高速小白营服务区上厕所时脱逃,押解犯人的警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彭新林称,涉事警察除了纪律行政责任之外,还涉嫌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按照法律规定,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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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德宏州死缓犯人脱逃后被抓 专家:已构成脱逃罪

3月23日,在脱逃30个小时之后,云南省德宏州死缓犯人黄德军被大理警方成功抓获。此前,黄德军曾三度入狱,最后因涉嫌运输毒品,被云南省高院判处死缓。这次脱逃后被抓获,他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3月23日,在脱逃30个小时之后,云南省德宏州死缓犯人黄德军被大理警方成功抓获。黄德军曾三度入狱,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脱逃后被抓获,他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备受关注。

据德宏州看守所发布的协查通报显示,3月22日凌晨3点30分许,黄德军在杭瑞高速小白营服务区上厕所时从厕所窗子脱逃。而据云南省公安厅消息,黄德军被抓获的时间为3月23日9时46分许,抓获地点是大理市下关镇关巍路口附近。

黄德军曾多次入狱。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2000年9月18日,黄德军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3年11月10日,黄德军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撤销原判决中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1月21日刑满释放。

2009年12月28日,黄德军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17日,黄德军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象山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黄德军被判处死缓是因为涉嫌运输毒品。德宏州看守所3月22日发布的协查通报称,2016年10月21日,黄德军因涉嫌运输毒品被芒海边境检查站抓获。2018年3月9日,黄德军被云南省高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黄德军选择走上脱逃这一条路,但终究被警方抓获,他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新林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死缓犯人黄德军从厕所窗户逃跑,该行为已构成故意犯罪——脱逃罪,若在刑法修正案(九)出来之前,这种犯罪行为是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的,不过刑法修正案(九)对执行死刑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根据现行《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就目前的信息,黄德军脱逃后没有打伤人,而是悄悄地逃跑,这种行为够不上‘情节恶劣’,只能算情节一般。”彭新林认为,黄德军没有做出如打伤警察、抢枪、杀人,或破坏监狱的公共财物等暴力性行为,被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的可能性很小。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也持着相同的观点。他认为,在对待犯人脱逃的问题上,人本能是渴望自由的,这是一种天性,对于犯人而言,找到机会会想逃跑,如果犯人只是逃跑而没有毁坏监狱设施,也没有造成其他的损害,这种行为不算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对此,阮齐林更倾向于黄德军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

黄德军在杭瑞高速小白营服务区上厕所时脱逃,押解犯人的警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彭新林称,涉事警察除了纪律行政责任之外,还涉嫌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按照法律规定,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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