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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透露监管新动向:公司债承销将引入分类评价管理,三大指标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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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透露监管新动向:公司债承销将引入分类评价管理,三大指标初定

为促进券商提升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能力和质量,券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将迎来分类监管!

作者 吴海燕

券商中国记者独家获悉,目前三大类指标初定,券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管理评价体系有望由“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债券承销业务能力以及债券承销业务质量”三大类评价指标构成:

一是证券公司分类结果。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分类结果,进行评价。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

二是债券承销业务能力指标。

根据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的承销收入、主承销家数和承销金额进行评价。债券承销业务能力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承销业务的业务规模和市场影响力,包括债券主承销项目数、债券承销金额、债券承销业务收入三类指标。

三是债券业务质量。

根据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规范运作、服务国家战略合基础评价进行评价。债券承销业务质量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承销业务的项目申报质量、信息披露、后续督导、社会效益、服务水平和运行规范性等方面情况,包括规范运作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和基础评价指标。

当然,以上分类评价管理标准,目前尚在内业征求意见之中,结果还存在变数。

多名投行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透露,监管部门之所以针对证券公司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实施分类管理,目的是切实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秩序,防范公司债券信用风险和承销风险。

“以后券商从事公司债券承销业务,需要接受分类管理评价,新规之下,赢家通吃,中小投行基本上很难担任公司债项目主承销商。”投行人士告诉记者。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监管

从2015年至2017年,交易所公司债券市场迅速发展,累计发行7.3万亿元,券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随之快速增长,公司债券业务质量问题也逐步显现。

券商中国记者最新获悉,监管部门近日向各券商下发了一份关于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管理评价办法的文件,将实施券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管理评价,进一步促进证券公司提升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能力和质量。

记者注意到,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近日发布一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固定收益专业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内容正是与证券公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管理有关。

三大类指标初定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根据监管部门和券商人士深入交流与讨论,券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管理评价体系由“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债券承销业务能力以及债券承销业务质量”三大类评价指标构成。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管理评价得分高低,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类。证监会综合考量市场风险状况以及证券公司债券承销总体质量等因素,事先确定评价期内优秀、良好、较差三类证券公司的比例。

评价结果使用方面,最近两年中至少有一年达到良好以上(标准待定)的公司,自当年度分类管理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分类管理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可以担任公司债券项目主承销商。对于连续两年未达到良好的证券公司,自结果公布之日起,不能继续担任主承销商,但其在评价结果公布日前已取得批文或无异议函的主承销项目不受影响。

这也意味着,要么两年之内,有一年分类评价结果达到“良好”,券商才能够担任公司债券项目主承销商;连续两年未达到“良好”,则不能继续担任公司债券项目主承销商。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三类评价指标属于初定结果,仍处于讨论阶段,与正式文件可能有所区别。

第一大类指标:券商分类结果

先来看第一大类指标,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指标,即是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分类结果,进行评价。主要反映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

2017年分类评价结果显示,A类券商共有40家,较去年增加4个名额,有11家券商被评为AA级(目前最高级),分别是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金公司、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中国银河证券、申万宏源证券和华融证券。AA级券商比2016年增加了3家。

从2010年至2017年,共有11家券商连续8年证监会分类评价结果稳居A类,分别是:中信建投证券、安信证券、东方证券、北京高华证券、国泰君安证券、申万宏源证券、中国银河证券、招商证券、中金证券、中泰证券和中银国际证券。

2017年,由于最新加分项具备明显优势,多家大券商重回A类,“强者恒强”格局凸显。

97家参评券商中:

A类券商共有40家,较去年将增加4个名额,再次印证了行业内“松紧结合”的预期。 

B类券商共有48家,比去年减少了3家。其中,28家BBB级券商,比去年减少了12家;12家BB级券商,比去年增加了5家;8家B级券商,比去年增加了4家。

C类券商共有9家,比去年增加了1家,占比9.28%。

第二大类指标:债券承销业务能力

再看券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评价的第二大类指标,债券承销业务能力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承销业务的业务规模和市场影响力,包括债券主承销项目数、债券承销金额、债券承销业务收入三类指标:

一是项目数指标依据:债券主承销项目数指标以证券公司上一年度获得证监会核准或证券业协会备案确认的公司债券主承销项目数,加上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及政策性金融债的主承销项目数为依据。单个项目由N家证券公司联席主承销的,每家证券公司的项目数按1/N计算。

二是承销金额指标依据:债券承销金额指标以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实际承销公司债券以及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的金额总和为依据。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其在债券承销业务中实际承担和完成的承销金额进行计算。

三是业务收入指标依据:债券承销业务收入指标以证券公司上一年度承销公司债券与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愤、政策性金融债的收入总和为依据。

券商中国记者梳理Wind数据,2017年度,券商承销公司债券金额排名前30 的券商中,多数券商2017年度的证监会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仅就2017年度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排名来看,中信建投证券、国泰居安证券、平安证券、海通证券及广发证券位居前五。

第三大类指标:债券承销业务质量指标

最后是券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评价的第三大类指标,债券承销业务质量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承销业务的项目申报质量、信息披露、后续督导、社会效益、服务水平和运行规范性等方面情况,包括规范运作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和基础评价指标:

1. 规范运作指标:规范运作指标以证券公司及个人因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日常监管措施与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为依据。

2. 社会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以证券公司承销绿色公司债、创新创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扶贫债、“一带一路”债等符合国家战略和政策情况的债券承销数量和金额为依据。

3.基础评价指标:基础评价指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和报送文件质量等情况于当年度对证券公司进行执业质量打分的结果为依据。

券商公司债承销业务四大问题

随着证券公司公司债券承销规模的快速增长,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质量问题逐步显现:

一是业务制度不健全,一些公司尚未建立专门的公司债券业务制度体系,或者与公司债券业务相关的重要制度缺失;

二是承销业务不规范,未按规定对公司债券项目立项和内核,各业务部门承揽、立项、承做的执行标准不一致,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簿记建档混乱等;

三是尽职调查不尽责,调查范围涵盖不足,未能独立、充分的开展调查,留痕不充分等;

四是受托管理履职不到位,未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未督促发行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未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监管部门认为,从以上存在的问题看,部分证券公司还无法有效承担起主承销商的职责,本来应当起到的把关职责却没有尽到,导致前端控制、事后受托管理职责虚化。因此,为切实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秩序,防范公司债券信用风险和承销风险,迫切需要对证券公司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主承销商资格恢复机制方面,因连续两年在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管理评价中未达到良好而不能担任公司债券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在其后的证券公司分类结果达到AA级别或以上后,可以恢复担任公司债券主承销商。

来源:券商中国

原标题:独家!券商透露监管新动向:公司债承销将引入分类评价管理,三大指标初定,看哪类券商会是赢家

最新更新时间:05/16 13:02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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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透露监管新动向:公司债承销将引入分类评价管理,三大指标初定

为促进券商提升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能力和质量,券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将迎来分类监管!

作者 吴海燕

券商中国记者独家获悉,目前三大类指标初定,券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管理评价体系有望由“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债券承销业务能力以及债券承销业务质量”三大类评价指标构成:

一是证券公司分类结果。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分类结果,进行评价。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

二是债券承销业务能力指标。

根据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的承销收入、主承销家数和承销金额进行评价。债券承销业务能力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承销业务的业务规模和市场影响力,包括债券主承销项目数、债券承销金额、债券承销业务收入三类指标。

三是债券业务质量。

根据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规范运作、服务国家战略合基础评价进行评价。债券承销业务质量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承销业务的项目申报质量、信息披露、后续督导、社会效益、服务水平和运行规范性等方面情况,包括规范运作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和基础评价指标。

当然,以上分类评价管理标准,目前尚在内业征求意见之中,结果还存在变数。

多名投行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透露,监管部门之所以针对证券公司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实施分类管理,目的是切实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秩序,防范公司债券信用风险和承销风险。

“以后券商从事公司债券承销业务,需要接受分类管理评价,新规之下,赢家通吃,中小投行基本上很难担任公司债项目主承销商。”投行人士告诉记者。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监管

从2015年至2017年,交易所公司债券市场迅速发展,累计发行7.3万亿元,券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随之快速增长,公司债券业务质量问题也逐步显现。

券商中国记者最新获悉,监管部门近日向各券商下发了一份关于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管理评价办法的文件,将实施券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管理评价,进一步促进证券公司提升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能力和质量。

记者注意到,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近日发布一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固定收益专业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内容正是与证券公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管理有关。

三大类指标初定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根据监管部门和券商人士深入交流与讨论,券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管理评价体系由“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债券承销业务能力以及债券承销业务质量”三大类评价指标构成。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管理评价得分高低,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类。证监会综合考量市场风险状况以及证券公司债券承销总体质量等因素,事先确定评价期内优秀、良好、较差三类证券公司的比例。

评价结果使用方面,最近两年中至少有一年达到良好以上(标准待定)的公司,自当年度分类管理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分类管理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可以担任公司债券项目主承销商。对于连续两年未达到良好的证券公司,自结果公布之日起,不能继续担任主承销商,但其在评价结果公布日前已取得批文或无异议函的主承销项目不受影响。

这也意味着,要么两年之内,有一年分类评价结果达到“良好”,券商才能够担任公司债券项目主承销商;连续两年未达到“良好”,则不能继续担任公司债券项目主承销商。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三类评价指标属于初定结果,仍处于讨论阶段,与正式文件可能有所区别。

第一大类指标:券商分类结果

先来看第一大类指标,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指标,即是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分类结果,进行评价。主要反映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

2017年分类评价结果显示,A类券商共有40家,较去年增加4个名额,有11家券商被评为AA级(目前最高级),分别是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金公司、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中国银河证券、申万宏源证券和华融证券。AA级券商比2016年增加了3家。

从2010年至2017年,共有11家券商连续8年证监会分类评价结果稳居A类,分别是:中信建投证券、安信证券、东方证券、北京高华证券、国泰君安证券、申万宏源证券、中国银河证券、招商证券、中金证券、中泰证券和中银国际证券。

2017年,由于最新加分项具备明显优势,多家大券商重回A类,“强者恒强”格局凸显。

97家参评券商中:

A类券商共有40家,较去年将增加4个名额,再次印证了行业内“松紧结合”的预期。 

B类券商共有48家,比去年减少了3家。其中,28家BBB级券商,比去年减少了12家;12家BB级券商,比去年增加了5家;8家B级券商,比去年增加了4家。

C类券商共有9家,比去年增加了1家,占比9.28%。

第二大类指标:债券承销业务能力

再看券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评价的第二大类指标,债券承销业务能力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承销业务的业务规模和市场影响力,包括债券主承销项目数、债券承销金额、债券承销业务收入三类指标:

一是项目数指标依据:债券主承销项目数指标以证券公司上一年度获得证监会核准或证券业协会备案确认的公司债券主承销项目数,加上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及政策性金融债的主承销项目数为依据。单个项目由N家证券公司联席主承销的,每家证券公司的项目数按1/N计算。

二是承销金额指标依据:债券承销金额指标以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实际承销公司债券以及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的金额总和为依据。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其在债券承销业务中实际承担和完成的承销金额进行计算。

三是业务收入指标依据:债券承销业务收入指标以证券公司上一年度承销公司债券与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愤、政策性金融债的收入总和为依据。

券商中国记者梳理Wind数据,2017年度,券商承销公司债券金额排名前30 的券商中,多数券商2017年度的证监会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仅就2017年度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排名来看,中信建投证券、国泰居安证券、平安证券、海通证券及广发证券位居前五。

第三大类指标:债券承销业务质量指标

最后是券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评价的第三大类指标,债券承销业务质量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承销业务的项目申报质量、信息披露、后续督导、社会效益、服务水平和运行规范性等方面情况,包括规范运作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和基础评价指标:

1. 规范运作指标:规范运作指标以证券公司及个人因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日常监管措施与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为依据。

2. 社会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以证券公司承销绿色公司债、创新创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扶贫债、“一带一路”债等符合国家战略和政策情况的债券承销数量和金额为依据。

3.基础评价指标:基础评价指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和报送文件质量等情况于当年度对证券公司进行执业质量打分的结果为依据。

券商公司债承销业务四大问题

随着证券公司公司债券承销规模的快速增长,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质量问题逐步显现:

一是业务制度不健全,一些公司尚未建立专门的公司债券业务制度体系,或者与公司债券业务相关的重要制度缺失;

二是承销业务不规范,未按规定对公司债券项目立项和内核,各业务部门承揽、立项、承做的执行标准不一致,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簿记建档混乱等;

三是尽职调查不尽责,调查范围涵盖不足,未能独立、充分的开展调查,留痕不充分等;

四是受托管理履职不到位,未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未督促发行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未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监管部门认为,从以上存在的问题看,部分证券公司还无法有效承担起主承销商的职责,本来应当起到的把关职责却没有尽到,导致前端控制、事后受托管理职责虚化。因此,为切实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秩序,防范公司债券信用风险和承销风险,迫切需要对证券公司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主承销商资格恢复机制方面,因连续两年在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管理评价中未达到良好而不能担任公司债券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在其后的证券公司分类结果达到AA级别或以上后,可以恢复担任公司债券主承销商。

来源:券商中国

原标题:独家!券商透露监管新动向:公司债承销将引入分类评价管理,三大指标初定,看哪类券商会是赢家

最新更新时间:05/16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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