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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拟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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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拟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不对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作单独规定,中外资适用统一的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办法。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6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决定》)公开征求意见,拟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持续推进外资投资便利化。

《决定》主要涉及四方面内容:

一是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不对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作单独规定,中外资适用统一的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办法。

二是取消《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删去上述三部许可办法相关条款中关于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作为战略投资者向单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上述机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的规定。

三是明确外资入股的中资银行的监管属性和法律适用问题。按照中外资同等对待的原则,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按入股时该机构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不因外资入股调整银行的机构类型。

四是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除需符合相关的金融审慎监管规定外,还应遵守我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资基础性法律。

本次《决定》是银保监会对去年以来已宣布的放开银行业股比限制等举措的具体落地。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现行多部行政许可规章均规定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外银行)可与境内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一道,作为中资银行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战略投资者,并规定了相应的审慎性投资入股条件。上述规定为外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奠定了很好的制度基础。目前关于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比限制的规定集中在上述《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四项规章中。落实前述对外开放举措,仅需对上述条款作出修改,删去关于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比例限制的规定,同时对因取消外资股比限制而直接衍生的监管属性和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

在现行监管规则体系下,中资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机构类型。银保监会表示,《决定》规定,外资入股上述银行,按照入股时被投资银行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为外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提供了稳定的制度预期,为中外资创造了统一、公平、透明的规则体系,有利于保持金融监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另外,《决定》提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也正面临重新修订。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发言人张业遂表示,“为了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将原来的‘外资三法’整合,制定一部新的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

4月底,银保监会已经宣布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外资机构业务范围显著扩大。包括全面取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需满足开业1年的等待期要求,允许外国银行分行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单笔人民币定期零售存款的门槛至50万元,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等。

目前,包括瑞银证券、法兴银行、摩根大通等多家外资金融机构已申请提高合资证券公司持股比例或设立控股券商,券商、银行、保险、消费金融、资产管理和征信等金融领域均有外资申请设立控股机构,或扩大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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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拟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不对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作单独规定,中外资适用统一的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办法。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6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决定》)公开征求意见,拟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持续推进外资投资便利化。

《决定》主要涉及四方面内容:

一是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不对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作单独规定,中外资适用统一的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办法。

二是取消《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删去上述三部许可办法相关条款中关于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作为战略投资者向单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上述机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的规定。

三是明确外资入股的中资银行的监管属性和法律适用问题。按照中外资同等对待的原则,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按入股时该机构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不因外资入股调整银行的机构类型。

四是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除需符合相关的金融审慎监管规定外,还应遵守我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资基础性法律。

本次《决定》是银保监会对去年以来已宣布的放开银行业股比限制等举措的具体落地。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现行多部行政许可规章均规定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外银行)可与境内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一道,作为中资银行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战略投资者,并规定了相应的审慎性投资入股条件。上述规定为外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奠定了很好的制度基础。目前关于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比限制的规定集中在上述《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四项规章中。落实前述对外开放举措,仅需对上述条款作出修改,删去关于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比例限制的规定,同时对因取消外资股比限制而直接衍生的监管属性和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

在现行监管规则体系下,中资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机构类型。银保监会表示,《决定》规定,外资入股上述银行,按照入股时被投资银行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为外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提供了稳定的制度预期,为中外资创造了统一、公平、透明的规则体系,有利于保持金融监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另外,《决定》提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也正面临重新修订。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发言人张业遂表示,“为了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将原来的‘外资三法’整合,制定一部新的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

4月底,银保监会已经宣布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外资机构业务范围显著扩大。包括全面取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需满足开业1年的等待期要求,允许外国银行分行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单笔人民币定期零售存款的门槛至50万元,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等。

目前,包括瑞银证券、法兴银行、摩根大通等多家外资金融机构已申请提高合资证券公司持股比例或设立控股券商,券商、银行、保险、消费金融、资产管理和征信等金融领域均有外资申请设立控股机构,或扩大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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