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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再审:暂不对跨行政区划法院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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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再审:暂不对跨行政区划法院作出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今天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相关修改情况汇报。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今天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相关修改情况汇报。此次修改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总体部署,通过修改法律确认和巩固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组织,完善司法责任制,保障司法公正。

体现宪法制度原则精神

符合宪法的规定,是此次修改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宪法是人民法院机构设置的总依据,设立人民法院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修订草案一审稿中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设立;本法没有规定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立。”二审稿将其改为:“人民法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同时,针对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提出,应当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进行监督的内容,二审稿增加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完善有关审判组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改革举措。修订草案一审稿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等案件。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鉴于巡回法庭与最高人民法院内设的审判庭性质不同、责任更为重大,此次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又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此外,修订草案一审稿中规定:“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其他法官若干人组成。”对此,有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提出,庭长、副庭长也属于人民法院组成人员,应当由人大常委会任免。二审稿据此作出相应调整。

值得一提的是,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有利于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此次修订草案二审稿将发布指导性案例单作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供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参考。”

暂不对跨行政区划法院作出规定

修订草案一审稿中增加了关于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相关内容,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审理跨地区案件。”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提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定位不够明确,建议进一步研究。实际情况是,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在这方面尚未有过试点等实践经验,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未就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过决定,此事还涉及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成人员任免的规定,目前在北京市、上海市设立的集中管辖有关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及相应人民检察院也不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为了保持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和基本原则的稳定性,此次对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修订遵循的一个原则,就是对改革中一些实践不够、尚未形成共识的问题暂不作规定。据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删除了关于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规定。

统筹考虑删去职业保障等内容

处理好与诉讼法、法官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是此次修订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修订草案一审稿中对法官职业保障等方面作了规定。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应当对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内容进行统筹考虑,在法官法中已作出规定的,本法可不再规定,因此,二审稿中删除了关于法官职业保障等一些内容。

修订草案一审稿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拒绝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增加记录、追责等内容。据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将这一内容修改为两款,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来源:法制网

原标题: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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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再审:暂不对跨行政区划法院作出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今天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相关修改情况汇报。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今天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相关修改情况汇报。此次修改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总体部署,通过修改法律确认和巩固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组织,完善司法责任制,保障司法公正。

体现宪法制度原则精神

符合宪法的规定,是此次修改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宪法是人民法院机构设置的总依据,设立人民法院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修订草案一审稿中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设立;本法没有规定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立。”二审稿将其改为:“人民法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同时,针对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提出,应当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进行监督的内容,二审稿增加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完善有关审判组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改革举措。修订草案一审稿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等案件。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鉴于巡回法庭与最高人民法院内设的审判庭性质不同、责任更为重大,此次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又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此外,修订草案一审稿中规定:“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其他法官若干人组成。”对此,有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提出,庭长、副庭长也属于人民法院组成人员,应当由人大常委会任免。二审稿据此作出相应调整。

值得一提的是,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有利于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此次修订草案二审稿将发布指导性案例单作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供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参考。”

暂不对跨行政区划法院作出规定

修订草案一审稿中增加了关于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相关内容,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审理跨地区案件。”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提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定位不够明确,建议进一步研究。实际情况是,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在这方面尚未有过试点等实践经验,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未就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过决定,此事还涉及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成人员任免的规定,目前在北京市、上海市设立的集中管辖有关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及相应人民检察院也不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为了保持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和基本原则的稳定性,此次对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修订遵循的一个原则,就是对改革中一些实践不够、尚未形成共识的问题暂不作规定。据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删除了关于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规定。

统筹考虑删去职业保障等内容

处理好与诉讼法、法官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是此次修订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修订草案一审稿中对法官职业保障等方面作了规定。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应当对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内容进行统筹考虑,在法官法中已作出规定的,本法可不再规定,因此,二审稿中删除了关于法官职业保障等一些内容。

修订草案一审稿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拒绝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增加记录、追责等内容。据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将这一内容修改为两款,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来源:法制网

原标题: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