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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旭歌词涉嫌抄袭,美团广告歌侵权被告:圈内圈外,谁最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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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旭歌词涉嫌抄袭,美团广告歌侵权被告:圈内圈外,谁最受伤?

岳云鹏团队表示经过了原唱者蒋大为的同意也显然没有版权概念,因为蒋大为只是原唱,并非词曲的版权拥有方。

说唱圈再出抄袭风波,这一次是抄词。

6月19日上午9点13分,黄旭上线了新歌《Flow》,随后窦唯粉丝们发现部分歌词与窦唯的《高级动物》高度相似。

△两首歌的歌词对比图

《Flow》制作人老道的回复是“致敬”,并表示,“首先要抄也不至于抄窦唯啊,这明显是一个致敬行为你们高潮个什么……如果要跨界踩别人的文化之前先去了解一下HIP HOP,不然真的显得好蠢。”

黄旭的回复则表现出了对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创作出如此高相似度歌词的“十分震惊”及“问心无愧”。

△黄旭微博截图

对于老道提到的致敬以及与黄旭回复不一致的地方,老道的微博解释是,“他没陈述清楚这点是他没做好,但是抄袭这种人均词汇还是慎用,我在我自己的音乐里都是各种respect罗大佑崔健窦唯这种传奇人物的,而且也不止一两次。下次在了解清楚事实之前请慎用这种人均词汇,不然闹笑话的就是你们自己了。”

对于两人回复的不一致,微博网友也炸了,不知道到底是“致敬”还是“纯属巧合”?到底该相信谁。

关于HIP HOP采样的传统与抄袭之间的区别已经引起过不止一次风波。

但是,曲子之外,对于这种歌词出现高度雷同的情况,在法律层面又该如何界定呢?是否一句“巧合”就可以规避掉侵权责任呢?

对此,音乐人李志的律师吴登华对音乐财经表示,“不能说巧合就可以免责,如果诉诸法律,我相信法院多半也不会认同这种理由。由于窦唯的歌曲太有名了,黄旭之前完全有可能接触到,即便承认黄旭写歌词的时候,自己没有意识到用了别人的歌词,但这种情况下依然属于侵权,属于无意识抄袭。

“抄袭侵权的认定是不考虑抄袭者的主观意识的,只要结果实质相似,存在接触的可能性,不用证据证明涉嫌抄袭者实际接触被抄袭作品,只要被抄袭作品发表了,涉嫌抄袭者在作品发表的区域和时段生活在那个区域和时期,就可以认定为抄袭了。”

吴登华律师分析道,“除非一个人在监狱里面或者孤岛上,有着从没有接触的可能性,那可以说是巧合,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剽窃他人作品的属于侵权。”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喻劼律师表示,词可以单独构成作品,与曲被侵权相同,当然也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侵权一般使用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如果达到实质性相似,只要窦唯的音乐在互联网传播,法院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有接触,《Flow》抗辩不成立的可能性较大。”

有意思的是,今日还有一个与版权侵权有关的热门新闻——新五环之歌被指侵权,该案例涉及到音乐商用的授权。

事情的经过如下:《新五环之歌》是相声演员岳云鹏在相声舞台上,把原唱蒋大为的《牡丹之歌》改编为《五环之歌》后走红的歌曲,岳云鹏曾得到了蒋大为的许可,后来电影《煎饼侠》里也用过改编的《五环之歌》做电影推广。

△媒体报道截图

因上线的美团广告曲《新五环之歌》并没有获得《牡丹之歌》的改编权,而该歌曲的著作权在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手里,2018年4月,该公司发现岳云鹏未经许可,擅自改编《牡丹之歌》的歌词,创作了《新五环之歌》,后来由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成广告,被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商务推广,因而把包括岳云鹏在内的三方告上了法庭索赔50万元。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对此,不少网友认同一点:改编成广告歌曲确实过分了,打广告完全是商业行为。岳云鹏团队表示经过了原唱者蒋大为的同意也显然没有版权概念,因为蒋大为只是原唱,并非词曲的版权拥有方。

吴登华表示,改编歌曲需要取得词曲著作权人的许可,具体来说需要取得著作权中的表演权和改编权许可。如果不是直接使用原唱版本的音频(录音制品),是完全不需要取得原唱者的同意的。

“根据新京报的报道,《牡丹之歌》的著作权由众得所有。”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杨诚律师分析道,“至于众得是如何取得这首歌的著作权,各个权利人之间有什么特殊的约定,可能还有法院在诉讼中查明。”

长期以来,音乐版权侵权的风波时常出现在热搜上,但大都不了了之了。但如果连音乐人都缺失对原创者起码的尊重,自己对版权的态度都不够严谨,又何谈赢得行业外的尊重?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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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旭歌词涉嫌抄袭,美团广告歌侵权被告:圈内圈外,谁最受伤?

岳云鹏团队表示经过了原唱者蒋大为的同意也显然没有版权概念,因为蒋大为只是原唱,并非词曲的版权拥有方。

说唱圈再出抄袭风波,这一次是抄词。

6月19日上午9点13分,黄旭上线了新歌《Flow》,随后窦唯粉丝们发现部分歌词与窦唯的《高级动物》高度相似。

△两首歌的歌词对比图

《Flow》制作人老道的回复是“致敬”,并表示,“首先要抄也不至于抄窦唯啊,这明显是一个致敬行为你们高潮个什么……如果要跨界踩别人的文化之前先去了解一下HIP HOP,不然真的显得好蠢。”

黄旭的回复则表现出了对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创作出如此高相似度歌词的“十分震惊”及“问心无愧”。

△黄旭微博截图

对于老道提到的致敬以及与黄旭回复不一致的地方,老道的微博解释是,“他没陈述清楚这点是他没做好,但是抄袭这种人均词汇还是慎用,我在我自己的音乐里都是各种respect罗大佑崔健窦唯这种传奇人物的,而且也不止一两次。下次在了解清楚事实之前请慎用这种人均词汇,不然闹笑话的就是你们自己了。”

对于两人回复的不一致,微博网友也炸了,不知道到底是“致敬”还是“纯属巧合”?到底该相信谁。

关于HIP HOP采样的传统与抄袭之间的区别已经引起过不止一次风波。

但是,曲子之外,对于这种歌词出现高度雷同的情况,在法律层面又该如何界定呢?是否一句“巧合”就可以规避掉侵权责任呢?

对此,音乐人李志的律师吴登华对音乐财经表示,“不能说巧合就可以免责,如果诉诸法律,我相信法院多半也不会认同这种理由。由于窦唯的歌曲太有名了,黄旭之前完全有可能接触到,即便承认黄旭写歌词的时候,自己没有意识到用了别人的歌词,但这种情况下依然属于侵权,属于无意识抄袭。

“抄袭侵权的认定是不考虑抄袭者的主观意识的,只要结果实质相似,存在接触的可能性,不用证据证明涉嫌抄袭者实际接触被抄袭作品,只要被抄袭作品发表了,涉嫌抄袭者在作品发表的区域和时段生活在那个区域和时期,就可以认定为抄袭了。”

吴登华律师分析道,“除非一个人在监狱里面或者孤岛上,有着从没有接触的可能性,那可以说是巧合,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剽窃他人作品的属于侵权。”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喻劼律师表示,词可以单独构成作品,与曲被侵权相同,当然也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侵权一般使用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如果达到实质性相似,只要窦唯的音乐在互联网传播,法院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有接触,《Flow》抗辩不成立的可能性较大。”

有意思的是,今日还有一个与版权侵权有关的热门新闻——新五环之歌被指侵权,该案例涉及到音乐商用的授权。

事情的经过如下:《新五环之歌》是相声演员岳云鹏在相声舞台上,把原唱蒋大为的《牡丹之歌》改编为《五环之歌》后走红的歌曲,岳云鹏曾得到了蒋大为的许可,后来电影《煎饼侠》里也用过改编的《五环之歌》做电影推广。

△媒体报道截图

因上线的美团广告曲《新五环之歌》并没有获得《牡丹之歌》的改编权,而该歌曲的著作权在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手里,2018年4月,该公司发现岳云鹏未经许可,擅自改编《牡丹之歌》的歌词,创作了《新五环之歌》,后来由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成广告,被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商务推广,因而把包括岳云鹏在内的三方告上了法庭索赔50万元。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对此,不少网友认同一点:改编成广告歌曲确实过分了,打广告完全是商业行为。岳云鹏团队表示经过了原唱者蒋大为的同意也显然没有版权概念,因为蒋大为只是原唱,并非词曲的版权拥有方。

吴登华表示,改编歌曲需要取得词曲著作权人的许可,具体来说需要取得著作权中的表演权和改编权许可。如果不是直接使用原唱版本的音频(录音制品),是完全不需要取得原唱者的同意的。

“根据新京报的报道,《牡丹之歌》的著作权由众得所有。”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杨诚律师分析道,“至于众得是如何取得这首歌的著作权,各个权利人之间有什么特殊的约定,可能还有法院在诉讼中查明。”

长期以来,音乐版权侵权的风波时常出现在热搜上,但大都不了了之了。但如果连音乐人都缺失对原创者起码的尊重,自己对版权的态度都不够严谨,又何谈赢得行业外的尊重?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