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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红包不能再任性了 税务总局证实网络红包将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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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红包不能再任性了 税务总局证实网络红包将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人士向界面新闻确认,网上流传的税总函2015【409号】确实存在。据通知透露出来的部分规定显示: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图片来源:网络

本周一开始,一份国家税务总局抬头的红头文件在网上流传。网传文件显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此前,“月饼税”等税务款项曾在社会引发激烈讨论,那么“红包税”如果正式执行,将会对企业和个人带来怎样的影响?

目前该文件尚未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渠道发出,界面新闻记者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也查询不到。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人士8月5日向界面新闻记者确认,近日网上流传的《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 [2015]409号)“税总函2015【409号】”通知文件确实存在,其电子文件已经在税务内部系统内,也正是加强网络红包征税管理的文件,但什么时候对外公开尚不得知。

深圳地税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深圳地税局目前并没有收到关于网络红包征税的通知。“目前来看,企业如果通过网络红包转给自己员工,不管通过实物还是其他形式,如果满足相关条件,征税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企业向社会个人发放红包,属于个人所得税条例中的“偶然所得”,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应该征税。” 深圳地税局的工作人员说。

这次流传的文件也显示,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界面新闻记者查询个税条例得知,“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

网传的税务总局文件并没有对起征点做出规定。但对于购买福利彩票、福利奖券和体育彩票的中奖所得每次在1万元以下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税发[1994]127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得威京会计咨询有限公司税务部首席合伙人郭伟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类似当年的“月饼税”,此次对网络红包征税的通知其实并无新意。“一方面,网络红包的定义很难界定;另一方面,从监管角度,发放红包的企业完全可以将红包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通知文件如果笼统地“一刀切”征税,可能会给征管带来不便利。”

 网络红包始于2013年春节期间,并从去年盛行,除了微信,QQ、微博、支付宝等纷纷推出红包功能,微信、支付宝和新浪微博今年春节期间的“烧钱大战”非常火爆,引起全民手机抢红包狂欢。

今年春节,微信通过春晚“摇一摇”互动、微信红包、摇礼券等丰富的形式大赚一笔。数据显示,今年春节除夕至大年初五(共六日),微信红包收发总量为32.7亿次,其中除夕当日收发总数达到10.1亿次,创下了历史新高。微信红包收发最高峰出现在大年初一00:00~00:02,峰值达到每分钟有55万个红包被发出、165万个红包被拆开。

随着网络红包越来越火,争议也越来越多。是否要纳税、是否助长腐败风险、以及网络安全等问题都引起广泛关注。

政府官方对红包缴税问题的表态此前已有迹可循,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今年“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称,企业派发给社会个人中奖性质的红包,应当收税,这部分税款应由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亲友间发送的小额红包不应收税。

有法律专家曾表示,如果抢到的红包是企业通过微信发放红包奖励,属于偶然所得,应征税。如果企业向员工发放微信红包,则属于奖金性质,对员工来说是薪金所得,应按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发放网络红包,此前已有现实先例。据《现代快报》报道,今年4月份,江苏东台一家公司参加某电视台的综艺节目,现场发放了300万元的微信红包。回到东台后,该企业向地税部门交纳了7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该税款是由是公司的人主动申报,税前总额是375万元,按20%征税,发放300万元红包,个人所得税税款75万元。”

微信红包不仅仅局限于现金形式,除了滴滴打车外,大众点评、京东等多家互联网企业也加入了“红包大战”,通过红包的形式向用户发放一些红包,或者线下一些优惠券。

此番网络流传出来的文件显示,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将按照“现金”与“优惠券、代金券”区别,对“现金”收入收税20%,而对类似滴滴快的所发放的打车券将不收费。

另外,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在征税范畴。

如果对外公布的文件和网络上流传的文件一样,那就意味着网络红包征税时代即将到来。界面新闻记者向支付宝公司致电,对方表示并无听闻有关规定。

网络红包征税的具体影响究竟多大?郭伟表示,网上流传的这份文件还待官方正式发文公布,现在的情况只是向各部门转达的解释性的通知文件,并非具体政策。

“即便作出对网络红包征税的规定,对互联网企业打击并不大。这一政策的实际操作难度很大,一些公司完全可以将红包业务外包给其他小公司,这便造成很难征税的局面。”郭伟说。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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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红包不能再任性了 税务总局证实网络红包将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人士向界面新闻确认,网上流传的税总函2015【409号】确实存在。据通知透露出来的部分规定显示: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图片来源:网络

本周一开始,一份国家税务总局抬头的红头文件在网上流传。网传文件显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此前,“月饼税”等税务款项曾在社会引发激烈讨论,那么“红包税”如果正式执行,将会对企业和个人带来怎样的影响?

目前该文件尚未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渠道发出,界面新闻记者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也查询不到。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人士8月5日向界面新闻记者确认,近日网上流传的《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 [2015]409号)“税总函2015【409号】”通知文件确实存在,其电子文件已经在税务内部系统内,也正是加强网络红包征税管理的文件,但什么时候对外公开尚不得知。

深圳地税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深圳地税局目前并没有收到关于网络红包征税的通知。“目前来看,企业如果通过网络红包转给自己员工,不管通过实物还是其他形式,如果满足相关条件,征税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企业向社会个人发放红包,属于个人所得税条例中的“偶然所得”,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应该征税。” 深圳地税局的工作人员说。

这次流传的文件也显示,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界面新闻记者查询个税条例得知,“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

网传的税务总局文件并没有对起征点做出规定。但对于购买福利彩票、福利奖券和体育彩票的中奖所得每次在1万元以下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税发[1994]127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得威京会计咨询有限公司税务部首席合伙人郭伟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类似当年的“月饼税”,此次对网络红包征税的通知其实并无新意。“一方面,网络红包的定义很难界定;另一方面,从监管角度,发放红包的企业完全可以将红包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通知文件如果笼统地“一刀切”征税,可能会给征管带来不便利。”

 网络红包始于2013年春节期间,并从去年盛行,除了微信,QQ、微博、支付宝等纷纷推出红包功能,微信、支付宝和新浪微博今年春节期间的“烧钱大战”非常火爆,引起全民手机抢红包狂欢。

今年春节,微信通过春晚“摇一摇”互动、微信红包、摇礼券等丰富的形式大赚一笔。数据显示,今年春节除夕至大年初五(共六日),微信红包收发总量为32.7亿次,其中除夕当日收发总数达到10.1亿次,创下了历史新高。微信红包收发最高峰出现在大年初一00:00~00:02,峰值达到每分钟有55万个红包被发出、165万个红包被拆开。

随着网络红包越来越火,争议也越来越多。是否要纳税、是否助长腐败风险、以及网络安全等问题都引起广泛关注。

政府官方对红包缴税问题的表态此前已有迹可循,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今年“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称,企业派发给社会个人中奖性质的红包,应当收税,这部分税款应由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亲友间发送的小额红包不应收税。

有法律专家曾表示,如果抢到的红包是企业通过微信发放红包奖励,属于偶然所得,应征税。如果企业向员工发放微信红包,则属于奖金性质,对员工来说是薪金所得,应按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发放网络红包,此前已有现实先例。据《现代快报》报道,今年4月份,江苏东台一家公司参加某电视台的综艺节目,现场发放了300万元的微信红包。回到东台后,该企业向地税部门交纳了7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该税款是由是公司的人主动申报,税前总额是375万元,按20%征税,发放300万元红包,个人所得税税款75万元。”

微信红包不仅仅局限于现金形式,除了滴滴打车外,大众点评、京东等多家互联网企业也加入了“红包大战”,通过红包的形式向用户发放一些红包,或者线下一些优惠券。

此番网络流传出来的文件显示,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将按照“现金”与“优惠券、代金券”区别,对“现金”收入收税20%,而对类似滴滴快的所发放的打车券将不收费。

另外,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在征税范畴。

如果对外公布的文件和网络上流传的文件一样,那就意味着网络红包征税时代即将到来。界面新闻记者向支付宝公司致电,对方表示并无听闻有关规定。

网络红包征税的具体影响究竟多大?郭伟表示,网上流传的这份文件还待官方正式发文公布,现在的情况只是向各部门转达的解释性的通知文件,并非具体政策。

“即便作出对网络红包征税的规定,对互联网企业打击并不大。这一政策的实际操作难度很大,一些公司完全可以将红包业务外包给其他小公司,这便造成很难征税的局面。”郭伟说。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