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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颁布网络支付新规 限额规定可满足绝大部分日常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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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颁布网络支付新规 限额规定可满足绝大部分日常消费

刚刚发布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限额以及配套的多种解决方案,能满足绝大部分消费者需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曾于7月底公开征求意见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在几易其稿之后,终于在跨年之际正式面世。最终稿和征求意见稿对比,有不少变动,隐约可见市场与监管博弈的各种注脚。

12月28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相对于7月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版本,《办法》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大变动:一是优化了个人支付账户分类方式,从两类扩充为三类;二是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定情况、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制定了差别化监管措施。

整体来看,《管理办法》针对网络支付的额度限制仅限于账户余额,银行卡网银支付与快捷支付不受新规的影响。同时,“蚂蚁花呗”一类的信用支付产品,也不受余额支付限额的约束。

对照征求意见稿,新规对支付机构的监管约束角度有何变化?中国银行网络金融部副总经理董俊峰认为,变化之一在于新规提出了分类监管、动态监管的监管理念和差别监管路径,二是新规对支付账户的分类标准做了微调。

首先,支付账户按实名制身份认证强度分类,差别化管理。支付账户可以非面对面形式在线申请开立,但通过外部渠道交叉验证的数量决定了实名身份认证的强度,通过至少一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的为Ⅰ类账户,通过至少三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的为Ⅱ类账户,通过至少五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的为Ⅲ类账户。

其次,支付机构按资质和风控能力分类监管,差别监管。新规对支付机构未来的分类将分为A、B、C三级,且按照支付账户的Ⅱ类账户和Ⅲ类账户的实名比例超过95%,超过90%两档相组合,形成三个监管对象群。

“这其实是把两百多家支付机构按照资质、风险管控和账户的实名比例分为了‘好孩子’、‘乖孩子’和‘一般孩子’,从6个维度对不同群体的‘孩子’进行差别监管。”董俊峰表示,这6个维度,包括支付账户的实名认证核实方式、个人卖家的管理方式、支付账户的转账功能范围、安全级别不足情况下的单日交易限额,与银行合作的快捷支付交易验证方式、信息披露和现场检查的强度等。

这样的差别管理带来的结果是,不同机构的运营成本、客户体验、产品功能会形成梯次。这是一种竞优的安排,越是基础设施好、账户实名制比例高的支付机构将获得更多的红利。

针对个人卖家这一网络支付的特殊使用群体,《管理办法》也给予了相当大的空间。

具体来说,《管理办法》规定,当网络支付平台的评级达到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时,其平台上的个人卖家只要符合Ⅲ类账户开户标准,持续从事电商经营6个月以上且期间使用支付账户收取的经营收入累计超过20万元,就可视同单位账户管理,不受《管理办法》中关于余额支付额度的限制。

针对个人消费者,管理办法规定,在支付机构评级为A且满足实名比例要求时,则II类、III类账户的单日余额累计交易限额可由原来的5000元上调为1万元。评为“B”类,且II类、III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0%的支付机构,未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时,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II类、III类支付账户余额付款单日限额可以提高至7500元。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秘书长蔡洪波分析称,《办法》规定的限额以及配套的多种解决方案,能够满足绝大部分消费者的支付需要。消费者担心对支付账户余额付款实行限额管理会给日常支付带来更多地不便,比如“单日累计支付5000元的限额都买不了一台苹果6手机”。公众可能对于“限行”、“限购”“限额”之类的词比较敏感,事实上,在支付业务领域,对交易实行限额管理是一种常见的风险管理措施,限额是为了保护人们的资金安全。

支付宝方面表示,《办法》中央行首次明确了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的新思路,鼓励行业中合规经营、有充分风险管控能力的企业更好地开展服务和创新,同时也对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更好的保护,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腾讯方面则表示,管理办法中提出对支付机构进行分级分类管理,针对评分高、且支付账户实名率落实好的支付机构,执行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给予监管弹性和灵活性。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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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颁布网络支付新规 限额规定可满足绝大部分日常消费

刚刚发布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限额以及配套的多种解决方案,能满足绝大部分消费者需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曾于7月底公开征求意见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在几易其稿之后,终于在跨年之际正式面世。最终稿和征求意见稿对比,有不少变动,隐约可见市场与监管博弈的各种注脚。

12月28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相对于7月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版本,《办法》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大变动:一是优化了个人支付账户分类方式,从两类扩充为三类;二是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定情况、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制定了差别化监管措施。

整体来看,《管理办法》针对网络支付的额度限制仅限于账户余额,银行卡网银支付与快捷支付不受新规的影响。同时,“蚂蚁花呗”一类的信用支付产品,也不受余额支付限额的约束。

对照征求意见稿,新规对支付机构的监管约束角度有何变化?中国银行网络金融部副总经理董俊峰认为,变化之一在于新规提出了分类监管、动态监管的监管理念和差别监管路径,二是新规对支付账户的分类标准做了微调。

首先,支付账户按实名制身份认证强度分类,差别化管理。支付账户可以非面对面形式在线申请开立,但通过外部渠道交叉验证的数量决定了实名身份认证的强度,通过至少一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的为Ⅰ类账户,通过至少三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的为Ⅱ类账户,通过至少五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的为Ⅲ类账户。

其次,支付机构按资质和风控能力分类监管,差别监管。新规对支付机构未来的分类将分为A、B、C三级,且按照支付账户的Ⅱ类账户和Ⅲ类账户的实名比例超过95%,超过90%两档相组合,形成三个监管对象群。

“这其实是把两百多家支付机构按照资质、风险管控和账户的实名比例分为了‘好孩子’、‘乖孩子’和‘一般孩子’,从6个维度对不同群体的‘孩子’进行差别监管。”董俊峰表示,这6个维度,包括支付账户的实名认证核实方式、个人卖家的管理方式、支付账户的转账功能范围、安全级别不足情况下的单日交易限额,与银行合作的快捷支付交易验证方式、信息披露和现场检查的强度等。

这样的差别管理带来的结果是,不同机构的运营成本、客户体验、产品功能会形成梯次。这是一种竞优的安排,越是基础设施好、账户实名制比例高的支付机构将获得更多的红利。

针对个人卖家这一网络支付的特殊使用群体,《管理办法》也给予了相当大的空间。

具体来说,《管理办法》规定,当网络支付平台的评级达到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时,其平台上的个人卖家只要符合Ⅲ类账户开户标准,持续从事电商经营6个月以上且期间使用支付账户收取的经营收入累计超过20万元,就可视同单位账户管理,不受《管理办法》中关于余额支付额度的限制。

针对个人消费者,管理办法规定,在支付机构评级为A且满足实名比例要求时,则II类、III类账户的单日余额累计交易限额可由原来的5000元上调为1万元。评为“B”类,且II类、III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0%的支付机构,未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时,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II类、III类支付账户余额付款单日限额可以提高至7500元。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秘书长蔡洪波分析称,《办法》规定的限额以及配套的多种解决方案,能够满足绝大部分消费者的支付需要。消费者担心对支付账户余额付款实行限额管理会给日常支付带来更多地不便,比如“单日累计支付5000元的限额都买不了一台苹果6手机”。公众可能对于“限行”、“限购”“限额”之类的词比较敏感,事实上,在支付业务领域,对交易实行限额管理是一种常见的风险管理措施,限额是为了保护人们的资金安全。

支付宝方面表示,《办法》中央行首次明确了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的新思路,鼓励行业中合规经营、有充分风险管控能力的企业更好地开展服务和创新,同时也对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更好的保护,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腾讯方面则表示,管理办法中提出对支付机构进行分级分类管理,针对评分高、且支付账户实名率落实好的支付机构,执行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给予监管弹性和灵活性。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