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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Balance上诉失败 “新百伦”现在不是那双总统慢跑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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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Balance上诉失败 “新百伦”现在不是那双总统慢跑鞋了

New Balance公司因为使用了中文名称“新百伦”而被裁定赔偿500万元。

因为美国多位总统穿过而被称为“总统慢跑鞋”的New Balance的中文名称“新百伦”被裁定侵权。

6月23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新百伦”商标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判令新百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自然人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权,并赔偿周乐伦500万元,新百伦公司需在其开设的“新百伦(中国)官方网站”“New Balance旗舰店”“new balance童鞋旗舰店”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查明,潮阳鞋帽公司于1996年8月获准注册“百伦”商标。该商标于2004年4月转让给周乐伦。

根据公开资料,周乐伦及其家族均在广东省从事鞋帽生产、销售活动。

2004年6月周乐伦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2008年1月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包括“鞋(脚上穿着物)”等商品上。

美国New Balance公司于2003年4月15日获得核准在第25类“鞋”上注册“NEW BALANCE”商标。新百伦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2007年11月1日起授权新百伦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上述商标。

2013年7月15日,周乐伦以新百伦公司侵犯其“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980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至今合法有效,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新百伦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新百伦”标识,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侵害了周乐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等责任。原审法院最后判定新百伦公司向周乐伦赔偿的数额应占其获利总额的1/2,即9800万元(含合理支出)。新百伦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经审理,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周乐伦涉案注册商标至今合法有效,权利状态比较稳定,应依法受到保护。

新百伦公司于2006年12月27日成立,晚于周乐伦涉案注册商标的申请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新百伦公司对“新百伦”标识享有在先的企业名称字号权、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和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

关于赔偿数额,广东高院认为,消费者购买新百伦公司商品更多地考虑“N”“NB”“NEW BALANCE”商标较高的声誉及其所蕴含的良好商品质量,新百伦公司的经营获利,并非全部来源于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的商标,因此周乐伦无权对新百伦公司因其自身商标商誉或者其商品固有的价值而获取的利润进行索赔,周乐伦主张以新百伦公司被诉侵权期间的全部产品利润作为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理由不成立。

此外,新百伦公司侵权主观故意明显,即“New Balance”公司针对周乐伦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所提出的商标异议被驳回的情况下,新百伦公司明知周乐伦对“百伦”“新百伦”商标享有权利,但仍无视他人商标权的存在和中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合全案证据,广东高院确定,新百伦公司应赔偿周乐伦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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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Balance上诉失败 “新百伦”现在不是那双总统慢跑鞋了

New Balance公司因为使用了中文名称“新百伦”而被裁定赔偿500万元。

因为美国多位总统穿过而被称为“总统慢跑鞋”的New Balance的中文名称“新百伦”被裁定侵权。

6月23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新百伦”商标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判令新百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自然人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权,并赔偿周乐伦500万元,新百伦公司需在其开设的“新百伦(中国)官方网站”“New Balance旗舰店”“new balance童鞋旗舰店”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查明,潮阳鞋帽公司于1996年8月获准注册“百伦”商标。该商标于2004年4月转让给周乐伦。

根据公开资料,周乐伦及其家族均在广东省从事鞋帽生产、销售活动。

2004年6月周乐伦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2008年1月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包括“鞋(脚上穿着物)”等商品上。

美国New Balance公司于2003年4月15日获得核准在第25类“鞋”上注册“NEW BALANCE”商标。新百伦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2007年11月1日起授权新百伦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上述商标。

2013年7月15日,周乐伦以新百伦公司侵犯其“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980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至今合法有效,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新百伦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新百伦”标识,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侵害了周乐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等责任。原审法院最后判定新百伦公司向周乐伦赔偿的数额应占其获利总额的1/2,即9800万元(含合理支出)。新百伦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经审理,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周乐伦涉案注册商标至今合法有效,权利状态比较稳定,应依法受到保护。

新百伦公司于2006年12月27日成立,晚于周乐伦涉案注册商标的申请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新百伦公司对“新百伦”标识享有在先的企业名称字号权、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和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

关于赔偿数额,广东高院认为,消费者购买新百伦公司商品更多地考虑“N”“NB”“NEW BALANCE”商标较高的声誉及其所蕴含的良好商品质量,新百伦公司的经营获利,并非全部来源于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的商标,因此周乐伦无权对新百伦公司因其自身商标商誉或者其商品固有的价值而获取的利润进行索赔,周乐伦主张以新百伦公司被诉侵权期间的全部产品利润作为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理由不成立。

此外,新百伦公司侵权主观故意明显,即“New Balance”公司针对周乐伦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所提出的商标异议被驳回的情况下,新百伦公司明知周乐伦对“百伦”“新百伦”商标享有权利,但仍无视他人商标权的存在和中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合全案证据,广东高院确定,新百伦公司应赔偿周乐伦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