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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评论】驻马店交通事故背后:道德之外的法律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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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评论】驻马店交通事故背后:道德之外的法律拷问

针对二次碾压的刑事责任问题所存在的争议,不仅可能是罪与非罪的争议,也可能是重罪与轻罪的争议,其直接面对的当事人,可能无罪,也可能构成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轻罪,还可能构成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重罪。


图文无关。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驻马店女子马某被二次碾压的交通事故视频,近期被迅速刷屏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首先被讨论的是社会伦理道德的话题,几乎所有人都有思考和评论第一次碰撞的出租车司机和旁人在该次事件中行为与反应的道德标线。通过新闻媒体后续披露的信息可见,被害人因抢救无效不幸离世,而案件也已由公安机关介入处理,由此人们对于案件法律问题的关注也悄然展开。

道路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为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为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因为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配套,民事赔偿责任通常够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而针对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问题,通常会成为案件处理的难点,尤其是针对二次碾压的道路交通事故。

鉴于本案公安机关正在介入处理,并且相关案件信息披露有限,因此笔者只对类似案件法律运用进行探析,而不具体针对本案。

二次碾压的交通事故其刑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个突出的问题需要关注。一是究竟是按一次交通事故处理,还是按两次交通事故处理?二是如何划分事故主体的责任?三是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及其量刑幅度?

之前和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都比较笼统,均未直接规范二次碾压的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

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失效)将其分为:“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的交通事故;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的交通事故。判定的原则也概括表述为:“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因此,此类案件在实际运用中难以被把握。

针对二次碾压的情形,应当按照几次交通事故处理的问题,虽然存在争议,但是司法实践中通行的做法多是按照一次交通事故处理。因此在责任划分上首先就出现了难题。

为了与民事赔偿责任必要的对应及尊重基本的生活常识,一起二次碾压的交通事故通常只能出现一个承担主要责任的主体,而在三人以下死亡的案件中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须前提。因为刑法对于损害后果直接因果关系的强调,在二次碾压的案件中如果出现被害人死亡,并且以死亡结果作为构罪要件的,则必须要通过法医鉴定等技术措施准确地确定死亡原因,由此则必然引申出两个重大的争议问题:交通事故中违章行为严重、但是对于损害后果未必严重的情形,如何划分其事故责任?对于违章行为较轻,但是直接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如何划分其事故责任?

以本案为例,第一辆车首先碰撞了被害人并逃逸,致使被害人遗留在危险的机动车道内,其违章行为相对较重,但是通过对视频的初步分析,在出租车碰撞后被害人还有较为明显的生命迹象,结合“吴某”转述的被害人家属的口述“第二辆车直接扎到了马某的心脏”,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更可能由于第二次碾压造成,即第一辆车违章较重,但是直接的损害后果未必严重,其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第二辆车在被害人倒在机动车道内大约一分钟后碾压到被害人。在此之前,被害人身旁已有多辆车通过,这些车辆的驾驶人均能够有效地避开被害人,而且被害人就在人行横道附近,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减速让行是基本的驾驶义务,如果经过法医鉴定被害人的死亡确实由于第二次碾压导致,那么如何科学地确定第二辆车驾驶员的责任?本案被害人是否应当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如要承担,是怎样的责任?

以司法实践中通行的做法,认为第一次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被遗留在机动车道内、且本人逃逸未予以保护或者抢救,进而导致被害人被第二次碾压最终死亡,因此可能承担主要责任。当第一辆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时,意味着不论被害人是否有责任,第二辆车的驾驶员最多只能承担次要责任。换句话说,第二辆车驾驶员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如果第一辆车驾驶员被认定为主要责任,其是否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呢?属于那种情形的交通肇事罪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结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见,认定第一辆车驾驶员构成犯罪主要有两种情形可能适用:致一人以上死亡并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致一人以上重伤并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同时还存在“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节。

针对第一种情形,即或认定其承担主要以上的责任,本案中是否能够认定其肇事行为致一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呢?不论是根据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还是存疑利益取舍的原则,本案均存在因果关系介入的法律问题,存在被害人系其他人行为导致死亡的合理怀疑甚至确切证据。仅仅因为其没有履行先行行为导致的救助义务,就直接要求其对后续他人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是否符合公平原则?是否能够在个案中体现公平与正义?

运用第二种情形,可能回避死亡因果关系的争议,但是也必须面对导致一人重伤的新问题:重伤是对被害人活体鉴定的结论。但是如果被害人死亡,重伤鉴定又如何做出?没有重伤这一必要条件,该情形最终又如何用于定罪?由此可见,在类似案例中,是否构罪通常是一个争议焦点。而且认定构成犯罪时,通常适用的是致人死亡的第一种情形。一旦构成犯罪,嫌疑人首先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

但是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如果以致1人死亡的情形入罪,则等于认同了“第一辆车驾驶员因为没有履行先行行为导致的救助义务,就必须对后续他人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刑法责任,就必须对后续的死亡后果承担法律责任”。那么以本案为例,第一辆车驾驶员是否又构成了“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呢?按照在构罪时对于“致人死亡”的理解方式和掌握标准,则其将属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其法定刑升格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到15年有期徒刑)”。

针对二次碾压的刑事责任问题所存在的争议,不仅可能是罪与非罪的争议,也可能是重罪与轻罪的争议,其直接面对的当事人,可能无罪,也可能构成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轻罪,还可能构成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重罪。

故此,这一起二次碾压的交通事故所折射和拷问的,不仅是社会道德与救助的争议,更是法律完善与适用的争议。司法的个案不仅需要解决道德的期盼,更需要解决法律公正正义的迫切需求。当法律规范本身存在不足与漏洞时,单纯期盼法官通过自有裁量,来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极有可能背道而驰,也无形中增加了员额法官裁判的风险。全面法治社会的建立,不仅需要全社会公民道德的监督,也需要法律人点滴的积累和努力。

(作者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诉讼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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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二次碾压的刑事责任问题所存在的争议,不仅可能是罪与非罪的争议,也可能是重罪与轻罪的争议,其直接面对的当事人,可能无罪,也可能构成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轻罪,还可能构成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重罪。


图文无关。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驻马店女子马某被二次碾压的交通事故视频,近期被迅速刷屏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首先被讨论的是社会伦理道德的话题,几乎所有人都有思考和评论第一次碰撞的出租车司机和旁人在该次事件中行为与反应的道德标线。通过新闻媒体后续披露的信息可见,被害人因抢救无效不幸离世,而案件也已由公安机关介入处理,由此人们对于案件法律问题的关注也悄然展开。

道路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为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为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因为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配套,民事赔偿责任通常够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而针对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问题,通常会成为案件处理的难点,尤其是针对二次碾压的道路交通事故。

鉴于本案公安机关正在介入处理,并且相关案件信息披露有限,因此笔者只对类似案件法律运用进行探析,而不具体针对本案。

二次碾压的交通事故其刑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个突出的问题需要关注。一是究竟是按一次交通事故处理,还是按两次交通事故处理?二是如何划分事故主体的责任?三是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及其量刑幅度?

之前和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都比较笼统,均未直接规范二次碾压的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

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失效)将其分为:“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的交通事故;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的交通事故。判定的原则也概括表述为:“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因此,此类案件在实际运用中难以被把握。

针对二次碾压的情形,应当按照几次交通事故处理的问题,虽然存在争议,但是司法实践中通行的做法多是按照一次交通事故处理。因此在责任划分上首先就出现了难题。

为了与民事赔偿责任必要的对应及尊重基本的生活常识,一起二次碾压的交通事故通常只能出现一个承担主要责任的主体,而在三人以下死亡的案件中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须前提。因为刑法对于损害后果直接因果关系的强调,在二次碾压的案件中如果出现被害人死亡,并且以死亡结果作为构罪要件的,则必须要通过法医鉴定等技术措施准确地确定死亡原因,由此则必然引申出两个重大的争议问题:交通事故中违章行为严重、但是对于损害后果未必严重的情形,如何划分其事故责任?对于违章行为较轻,但是直接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如何划分其事故责任?

以本案为例,第一辆车首先碰撞了被害人并逃逸,致使被害人遗留在危险的机动车道内,其违章行为相对较重,但是通过对视频的初步分析,在出租车碰撞后被害人还有较为明显的生命迹象,结合“吴某”转述的被害人家属的口述“第二辆车直接扎到了马某的心脏”,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更可能由于第二次碾压造成,即第一辆车违章较重,但是直接的损害后果未必严重,其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第二辆车在被害人倒在机动车道内大约一分钟后碾压到被害人。在此之前,被害人身旁已有多辆车通过,这些车辆的驾驶人均能够有效地避开被害人,而且被害人就在人行横道附近,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减速让行是基本的驾驶义务,如果经过法医鉴定被害人的死亡确实由于第二次碾压导致,那么如何科学地确定第二辆车驾驶员的责任?本案被害人是否应当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如要承担,是怎样的责任?

以司法实践中通行的做法,认为第一次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被遗留在机动车道内、且本人逃逸未予以保护或者抢救,进而导致被害人被第二次碾压最终死亡,因此可能承担主要责任。当第一辆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时,意味着不论被害人是否有责任,第二辆车的驾驶员最多只能承担次要责任。换句话说,第二辆车驾驶员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如果第一辆车驾驶员被认定为主要责任,其是否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呢?属于那种情形的交通肇事罪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结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见,认定第一辆车驾驶员构成犯罪主要有两种情形可能适用:致一人以上死亡并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致一人以上重伤并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同时还存在“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节。

针对第一种情形,即或认定其承担主要以上的责任,本案中是否能够认定其肇事行为致一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呢?不论是根据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还是存疑利益取舍的原则,本案均存在因果关系介入的法律问题,存在被害人系其他人行为导致死亡的合理怀疑甚至确切证据。仅仅因为其没有履行先行行为导致的救助义务,就直接要求其对后续他人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是否符合公平原则?是否能够在个案中体现公平与正义?

运用第二种情形,可能回避死亡因果关系的争议,但是也必须面对导致一人重伤的新问题:重伤是对被害人活体鉴定的结论。但是如果被害人死亡,重伤鉴定又如何做出?没有重伤这一必要条件,该情形最终又如何用于定罪?由此可见,在类似案例中,是否构罪通常是一个争议焦点。而且认定构成犯罪时,通常适用的是致人死亡的第一种情形。一旦构成犯罪,嫌疑人首先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

但是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如果以致1人死亡的情形入罪,则等于认同了“第一辆车驾驶员因为没有履行先行行为导致的救助义务,就必须对后续他人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刑法责任,就必须对后续的死亡后果承担法律责任”。那么以本案为例,第一辆车驾驶员是否又构成了“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呢?按照在构罪时对于“致人死亡”的理解方式和掌握标准,则其将属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其法定刑升格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到15年有期徒刑)”。

针对二次碾压的刑事责任问题所存在的争议,不仅可能是罪与非罪的争议,也可能是重罪与轻罪的争议,其直接面对的当事人,可能无罪,也可能构成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轻罪,还可能构成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重罪。

故此,这一起二次碾压的交通事故所折射和拷问的,不仅是社会道德与救助的争议,更是法律完善与适用的争议。司法的个案不仅需要解决道德的期盼,更需要解决法律公正正义的迫切需求。当法律规范本身存在不足与漏洞时,单纯期盼法官通过自有裁量,来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极有可能背道而驰,也无形中增加了员额法官裁判的风险。全面法治社会的建立,不仅需要全社会公民道德的监督,也需要法律人点滴的积累和努力。

(作者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诉讼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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