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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36种谈判药品被纳入医保药品目录 18个为肿瘤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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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36种谈判药品被纳入医保药品目录 18个为肿瘤药

日前,人社部发布了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结果,36种谈判药品被纳入目录,其中18个为肿瘤药,这些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也同步确定,与2016年平均零售价相比,谈判药品的平均降幅达到44%,最高的达到70%。

日前,人社部印发通知,将36种谈判药品纳入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并同步确定了这些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据人社部介绍,本次纳入药品目录的36个药品中包括31个西药和5个中成药。西药中有15个是肿瘤治疗药,覆盖了肺癌、胃癌、乳腺癌、结直肠癌、淋巴瘤、骨髓瘤等癌种,曲妥珠单抗、利妥昔单抗、硼替佐米、来那度胺等多个社会比较关注、参保人员需求迫切的肿瘤靶向药位列其中。

其他分别为治疗心血管病、肾病、眼病、精神病、抗感染、糖尿病等重大疾病或慢性病的药物,以及治疗血友病的重组人凝血因子Ⅶa和治疗多发性硬化症的重组人干扰素β-1b两种罕见病药。中成药中有3个是肿瘤药,另外2个是心脑血管用药。

今年2月,人社部印发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并通过专家评审确定了部分临床价值较高但价格相对较贵的专利、独家药品作为拟谈判药品,拟通过医保经办机构与药品企业谈判确定适当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后再纳入目录范围。

两个月后,人社部公布了44个拟谈判药品名单,随后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和监督组负责承担具体工作和开展全程监督,并组织专家与相关企业进行了谈判。

据人社部公布的数据显示,经过与相关企业的谈判,其中36个药品谈判成功,成功率达到81.8%,与2016年平均零售价相比,谈判药品的平均降幅达到44%,最高的达到70%,大部分进口药品谈判后的支付标准低于周边国际市场价格。

“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是国际上常见的做法,但在我国国家层面是第一次,此前专家和业界曾为该准入机制呼吁多年。

7月19日,人社部社保中心副主任徐延君介绍医保药品目录谈判情况时表示,为了保证本次药品目录准入谈判工作依法合规以及公平、公正、公开,相关部门制定了严格的廉政保密措施,专家评估环节实行两组专家平行评估,人员互不交叉、工作互相独立、结果完全保密,谈判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则进行。

“我们国家已经实现‘全民医保’,各相关企业非常重视中国巨大的市场规模,这是谈判最大的筹码。”徐延君说,谈判是一个双方协商,力求共赢的过程。

对于谈判药品使用管理方面的要求,徐延君表示,首先明确将36种谈判药品纳入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并规定各省(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不得将这些药品调出目录,也不得调整这些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

二是明确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该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期满后按照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有效期内,如有谈判药品的仿制药上市,将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如出现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医保部门可以与企业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

三是要求各地要加强谈判药品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对规定需“事前审查后方可使用”或其他需要严格管理的药品,要建立统一的事前审查规定;对用量大、费用高的药品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进行重点监控,并做好费用分析;同时要求各地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支持“医药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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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36种谈判药品被纳入医保药品目录 18个为肿瘤药

日前,人社部发布了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结果,36种谈判药品被纳入目录,其中18个为肿瘤药,这些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也同步确定,与2016年平均零售价相比,谈判药品的平均降幅达到44%,最高的达到70%。

日前,人社部印发通知,将36种谈判药品纳入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并同步确定了这些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据人社部介绍,本次纳入药品目录的36个药品中包括31个西药和5个中成药。西药中有15个是肿瘤治疗药,覆盖了肺癌、胃癌、乳腺癌、结直肠癌、淋巴瘤、骨髓瘤等癌种,曲妥珠单抗、利妥昔单抗、硼替佐米、来那度胺等多个社会比较关注、参保人员需求迫切的肿瘤靶向药位列其中。

其他分别为治疗心血管病、肾病、眼病、精神病、抗感染、糖尿病等重大疾病或慢性病的药物,以及治疗血友病的重组人凝血因子Ⅶa和治疗多发性硬化症的重组人干扰素β-1b两种罕见病药。中成药中有3个是肿瘤药,另外2个是心脑血管用药。

今年2月,人社部印发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并通过专家评审确定了部分临床价值较高但价格相对较贵的专利、独家药品作为拟谈判药品,拟通过医保经办机构与药品企业谈判确定适当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后再纳入目录范围。

两个月后,人社部公布了44个拟谈判药品名单,随后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和监督组负责承担具体工作和开展全程监督,并组织专家与相关企业进行了谈判。

据人社部公布的数据显示,经过与相关企业的谈判,其中36个药品谈判成功,成功率达到81.8%,与2016年平均零售价相比,谈判药品的平均降幅达到44%,最高的达到70%,大部分进口药品谈判后的支付标准低于周边国际市场价格。

“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是国际上常见的做法,但在我国国家层面是第一次,此前专家和业界曾为该准入机制呼吁多年。

7月19日,人社部社保中心副主任徐延君介绍医保药品目录谈判情况时表示,为了保证本次药品目录准入谈判工作依法合规以及公平、公正、公开,相关部门制定了严格的廉政保密措施,专家评估环节实行两组专家平行评估,人员互不交叉、工作互相独立、结果完全保密,谈判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则进行。

“我们国家已经实现‘全民医保’,各相关企业非常重视中国巨大的市场规模,这是谈判最大的筹码。”徐延君说,谈判是一个双方协商,力求共赢的过程。

对于谈判药品使用管理方面的要求,徐延君表示,首先明确将36种谈判药品纳入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并规定各省(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不得将这些药品调出目录,也不得调整这些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

二是明确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该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期满后按照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有效期内,如有谈判药品的仿制药上市,将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如出现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医保部门可以与企业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

三是要求各地要加强谈判药品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对规定需“事前审查后方可使用”或其他需要严格管理的药品,要建立统一的事前审查规定;对用量大、费用高的药品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进行重点监控,并做好费用分析;同时要求各地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支持“医药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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