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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民航业新规解读:放宽三大航国有或国有控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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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民航业新规解读:放宽三大航国有或国有控股要求

修订后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8年1月19日起正式实施,中国民航局就《规定》修订出台的背景、工作过程及主要修订内容做出了解读。

记者从中国民航局获悉,修订后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8年1月19日起正式实施,中国民航局就《规定》修订出台的背景、工作过程及主要修订内容做出了解读。

《规定》在何背景下修订出台?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民航总局令第148号)(以下简称148号令)颁布于2005年,是民航为放宽民营资本准入制定的规章,自颁布以来,对于鼓励、支持和引导国有和非国有主体投资民航业、规范民航企业之间的投资行为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近年来,国家政策、民航行业发展战略、市场环境以及市场主体需求等已发生巨大变化。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国企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国务院也相继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系列国企改革和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指导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国有资本分行业、分区域布局的基本要求”,“配套出台相关产业管理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精神和要求,民航局对148号令进行了修订。

《规定》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据介绍,规章分为总则、投资准入、法律责任、附则四章,共二十四条。其中,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放宽三大航国有或国有控股要求,允许国有相对控股

148号令规定了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保持国有或者国有控股。本次修改为“对国内投资需要特别管理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保持国有控股或者国有相对控股。其中,国有相对控股应由单一国有投资主体及其控股企业相对控股”。同时,在相对控股概念中增加“实际支配”的要求。

放宽主要机场的国有股比要求

148号令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运输机场及深圳等9个重要城市运输机场应当保持国有或者国有控股。本次修改为“纳入民航发展规划的国际枢纽和区域枢纽(以下简称“枢纽机场”),以及具有战略意义的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战略机场”)应保持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国有相对控股。其中,国有相对控股应由单一国有投资主体及其控股企业相对控股。” 

规章授权民航局制定对国内投资需要特别管理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枢纽机场以及战略机场名单。名单将以民航局公告形式发布。

进一步放开行业内各主体之间的投资限制

一是全面放开通用机场和行业其他主体之间的相互投资;二是一定程度放开运输机场及保障企业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投资限制,将投资比例控制在5% ;三是一定程度放开运输机场及保障企业投资全货运航空公司的限制,保留不得相对控股要求,删除投资比例不超25%的股比限制;四是缩减对与其他民航企业相互投资有限制的运输机场的数量,仅纳入民航发展规划中的枢纽机场。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投资民航业新规解读:放宽三大航国有或国有控股要求

最新更新时间:01/14 12:25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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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民航业新规解读:放宽三大航国有或国有控股要求

修订后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8年1月19日起正式实施,中国民航局就《规定》修订出台的背景、工作过程及主要修订内容做出了解读。

记者从中国民航局获悉,修订后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8年1月19日起正式实施,中国民航局就《规定》修订出台的背景、工作过程及主要修订内容做出了解读。

《规定》在何背景下修订出台?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民航总局令第148号)(以下简称148号令)颁布于2005年,是民航为放宽民营资本准入制定的规章,自颁布以来,对于鼓励、支持和引导国有和非国有主体投资民航业、规范民航企业之间的投资行为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近年来,国家政策、民航行业发展战略、市场环境以及市场主体需求等已发生巨大变化。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国企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国务院也相继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系列国企改革和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指导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国有资本分行业、分区域布局的基本要求”,“配套出台相关产业管理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精神和要求,民航局对148号令进行了修订。

《规定》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据介绍,规章分为总则、投资准入、法律责任、附则四章,共二十四条。其中,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放宽三大航国有或国有控股要求,允许国有相对控股

148号令规定了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保持国有或者国有控股。本次修改为“对国内投资需要特别管理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保持国有控股或者国有相对控股。其中,国有相对控股应由单一国有投资主体及其控股企业相对控股”。同时,在相对控股概念中增加“实际支配”的要求。

放宽主要机场的国有股比要求

148号令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运输机场及深圳等9个重要城市运输机场应当保持国有或者国有控股。本次修改为“纳入民航发展规划的国际枢纽和区域枢纽(以下简称“枢纽机场”),以及具有战略意义的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战略机场”)应保持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国有相对控股。其中,国有相对控股应由单一国有投资主体及其控股企业相对控股。” 

规章授权民航局制定对国内投资需要特别管理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枢纽机场以及战略机场名单。名单将以民航局公告形式发布。

进一步放开行业内各主体之间的投资限制

一是全面放开通用机场和行业其他主体之间的相互投资;二是一定程度放开运输机场及保障企业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投资限制,将投资比例控制在5% ;三是一定程度放开运输机场及保障企业投资全货运航空公司的限制,保留不得相对控股要求,删除投资比例不超25%的股比限制;四是缩减对与其他民航企业相互投资有限制的运输机场的数量,仅纳入民航发展规划中的枢纽机场。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投资民航业新规解读:放宽三大航国有或国有控股要求

最新更新时间:01/14 12:25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