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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四川农妇告赢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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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四川农妇告赢省政府

在两次败诉后,四川农妇终于告赢了省政府。

成都沙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一角。摄影:刘向南

文 | 刘向南

编辑 | 王强

整整10年,晏祥蓉都奔波于信访与行政诉讼的路上,她甚至把省政府诉上了最高法,目的只是为了要回家中的8亩土地。

经历多次希望破灭之后,晏祥蓉和家人们终于在2017年年底迎来一个令人欣喜的转折。

2017年年底的一天,晏祥蓉拿到了最高法第五巡回法庭的判决书。高院作出判决,撤销成都中院与四川高院的行政判决,“责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受理晏胜才的行政复议申请。”

晏祥蓉回忆起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说:“当然很开心了,我马上发到微信朋友圈,朋友们都给我点赞。”

晏祥蓉的代理律师吴国强告诉界面新闻,征地拆迁的案件能够在程序上走到最高法已属不易,在最高法胜诉的更是少见。

事起征地

成都市郫都区(郫县)团结镇太和村位于成都市区西北方约20公里。郫县素有“银郫县”之称,历史悠久,物产充盈。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到2003年,太和村十四社的晏胜才一家曾做过约20年的童鞋童帽生意。自家加工生产,然后拿到在成都火车北站租赁的摊位上出售。

那段时间里,年轻力壮的晏胜才每天骑着自行车来往于家里与成都之间,他回忆说:“很辛苦,每天都是早晨三四点钟就骑车出发。”

晏胜才生于1943年,他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生于1970年的晏祥蓉是小女儿。晏祥蓉的姐姐嫁在邻村。她的哥嫂在征地拆迁之前在村里种了几亩蔬菜,收获后在不远的犀浦镇上出售。

到了婚育年龄,晏祥蓉嫁到了犀浦镇上的一个村子。2006年,晏祥蓉离婚后带着独子回到了娘家生活,生活虽然辛苦,但也丰衣足食。

生活的变故开始于2008年。

当年3月,太和村村委会和成都郎家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郎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建设合同,双方拟在太和村建设一个农产品批发市场。

按照合同,太和村投入300亩集体建设用地,郎家公司投入7000万元,并由郎家公司负责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

按照合同,在郎家公司进场后,太和村每年享有的收益为:投入的每亩土地可得“双七百”(以中国大米及中国小麦按团结镇政府发布的中等价格计算)另加一笔集体管理费,集体管理费逐年递增,最高点达到每亩土地4000元人民币。

市场占用的土地主要是晏胜才一家所在的第十四社的土地。

很快,村里跟每户农民签订“土地流转委托书”,农户“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土地流转方式,委托给村合作社储备、流转,流转时限到2028年10月31日止。十四社约有100户农民,除刘素华一家外,包括晏胜才在内,户主都在委托书上签了字。

晏祥蓉回忆,在得知父亲已经签字后,“我通过翻书,知道国家有明文规定,土地流转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但它实际上是把这些农用地用来搞商业建设。”

“而且,土地流转的期限也不能超过发放方的剩余年限,我们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年限是在2017年12月30日,远超过了10个月的剩余年限。”晏祥蓉说。

晏祥蓉认为村里的这种土地流转“是一个圈套”,她和家人开始抵制村里的这次土地流转。

此后近10年,代表晏家奔走的一直都是晏祥蓉。晏家希望保护的土地,主要是晏祥蓉父母以及其哥嫂两户的承包地、林园地与宅基地等。

晏祥蓉说,她的户口虽然已经不在村里,但“这当中也有我的一部分利益,我父亲认为我一个单身女人带着一个儿子,儿子将来还要成家,就把他的一部分房子分给我。”     

在维权过程中,2010年前后,晏家接受了对其房屋部分的拆迁安置条件,与其他村民一样,2011年在市场旁边的安置小区里建成一栋六层小楼并住了进去。

而对于承包地与林园地这部分,晏家则一直都不接受村里的土地流转条件,晏祥蓉说,他们家涉及的这部分土地约有8亩。

在晏家不同意的情况下,其承包地、林园地最终仍然都被占用了。

2009年2月起,市场便开工修建,当年12月26日,“成都市沙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下简称“沙西市场”)建成开业,经营至今。

两次败诉

从2013年起,晏祥蓉开始了行政诉讼。相关法律知识都是她自学来的,有时她会去成都等地的法院旁听类似案件,吸取经验。

也是从2013年起,针对沙西市场的建设用地情况,晏祥蓉申请了一系列的政府信息公开。她发现,四川省国土厅与郫县国土局都没有建设这个市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此类信息。

晏祥蓉向四川省发改委与郫县发改局申请信息公开,只是查询到这个建设项目曾在郫县发改局进行过备案。

“我向政府部门申请沙西市场的用地手续,结果他们什么都没有,”晏祥蓉回忆。

2014年10月,作为父亲晏胜才的代理人,她向四川省国土厅提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申请,要求对郫县政府和团结镇政府非法占用太和村十四社300多亩基本农田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晏祥蓉没有得到回复,她认为省国土局未就其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于2015年2月24日向四川省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责令省国土厅限期对其要求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申请作出答复。

晏祥蓉回忆:“省政府也没有给我答复,2015年5月6日,我就写了一份诉状,把省政府告了。”晏祥蓉回忆说,在她已经对省政府提起行政诉讼之后,“收到起诉状的副本了,省政府才给我做了一个答复,说不予受理。从我申请行政复议,到收到这个不予受理的告知书,相隔了104天。”

2015年6月16日,成都中院就晏胜才不服四川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立案,同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同年11月20日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原告晏胜才向省国土厅提出申请要求查处郫县政府和郫县团结镇政府的违法行为,“该事项属于内部监察范畴,故原告以省国土厅未履行相应职责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后,被告认为其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正确。被告据此作出10号决定并向原告送达,其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成都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晏胜才的诉讼请求。

晏祥蓉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又以其父亲委托代理人身份上诉至四川省高院,四川省高院于2016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于2016年8月5日作出行政判决。

四川省高院认为,“晏胜才向省国土资源厅的申请实质系举报行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未规定国土主管部门应向举报人回复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负有法定具体行政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才属于复议范围。因此,被上诉人对晏胜才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四川省高院判决,驳回晏胜才的上诉,维持原判。

晏家的行政诉讼也不能说没有产生任何成效。通过行政诉讼,2015年,就晏胜才与太和村十四社签订的《土地流转委托书》,经郫县法院判决,其委托合同关系被解除。

通过行政诉讼,晏祥蓉还从相关部门获知,2010年1月,因为“未经批准占用土地”,郫县国土局即已对沙西市场管理公司做出过行政处罚,这份行政处罚称,“没收非法占用的320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320万元。

胜诉

北京律师吴国强代理晏胜才诉四川省政府一案,是始于2015年上半年,当时晏家已经把四川省政府诉至成都中院,即将开庭。

彼时,吴国强代理了成都附近的多起征地拆迁案件,晏祥蓉去旁听过吴国强代理的庭审,认识了吴国强,就聘请吴国强为自己的代理律师。

诉四川省政府一案的一审、二审都是交由吴国强代理。尽管一审与二审均败诉,但吴国强认为,此案仍有胜诉可能。

在一审法庭上,四川省政府答辩称,省政府收到晏胜才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四川省国土厅是否查处举报的行为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其复议申请不应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吴国强看到,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未采纳省政府的上述意见,而是从另一个角度认定省政府的做法没有问题,而在二审法院,其判决理由,既不是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也未认定省政府意见,理由又发生变化。

晏祥蓉在与律师商议后,决定申请再审。

2017年1月初,她从成都赶到重庆,找到设在这里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递交了申请再审材料。

最高法第五巡回法庭是于2016年12月29日正式挂牌办公的,管辖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5省区市有关案件。

2017年7月,晏祥蓉收到最高法于7月11日做出的《行政裁定书》,最高法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同年8月,晏祥蓉收到最高法编号为“(2017)最高法行再51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7年11月3日,最高法做出终审判决:一、撤销成都中院与四川高院的行政判决;二、撤销四川省政府川府复不[2015]1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三、责令四川省政府受理晏胜才的行政复议申请。

最高法第五巡回法庭还判称,“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承担。”

最高法认为,土地作为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随着我国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土地数量的有限性和土地需求的无限增长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国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一些地方违法批地、乱占耕地、浪费土地的问题时有发生,造成耕地面积减少,土地资产流失;城镇外延扩张、村庄分散建设占用耕地严重。

为了遏制和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最高法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晏胜才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而核心在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此案,最高法认为,一审法院所作“晏胜才请求省国土厅查处郫县政府和团结镇政府的违法行为属内部监察范畴”的判断,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四川省国土厅对县市政府的违法占地行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会直接影响晏胜才的权益,其向四川省国土厅提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申请,既不属于内部监察行为也不属于不影响其权益的举报行为,二审法院认定晏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显属不当。”

收到最高法寄来的判决书,晏祥蓉感到鼓舞。她表示接下来就是要等待四川省国土部门对沙西市场违法用地进行查处。

2017年12月22日,晏祥蓉收到了四川省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而晏祥蓉维权的诉求一直都是: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返还被非法占用的她们家的那部分土地。

在其进行一些列的行政诉讼过程中,郫都区与团结镇政府都曾有相关工作人员找到晏祥蓉进行沟通,最近的一次是在2017年4月,郫县政法委一个官员曾找她听取诉求,但之后也没了下文。

界面记者电话联系与晏祥蓉沟通过的郫县政法委与团结镇政府相关人士,但他们都拒绝接受采访。

晏家的行政诉讼在最高法的胜诉,也鼓舞了同村刘素华一家。刘素华一家与晏家是太和村十四社仅有的两户抵制拆迁的农民,与晏家同期,刘素华代表她的家庭也进行了一系列行政诉讼。

“下一步,我也要到重庆去。”刘素华说。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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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四川农妇告赢省政府

在两次败诉后,四川农妇终于告赢了省政府。

成都沙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一角。摄影:刘向南

文 | 刘向南

编辑 | 王强

整整10年,晏祥蓉都奔波于信访与行政诉讼的路上,她甚至把省政府诉上了最高法,目的只是为了要回家中的8亩土地。

经历多次希望破灭之后,晏祥蓉和家人们终于在2017年年底迎来一个令人欣喜的转折。

2017年年底的一天,晏祥蓉拿到了最高法第五巡回法庭的判决书。高院作出判决,撤销成都中院与四川高院的行政判决,“责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受理晏胜才的行政复议申请。”

晏祥蓉回忆起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说:“当然很开心了,我马上发到微信朋友圈,朋友们都给我点赞。”

晏祥蓉的代理律师吴国强告诉界面新闻,征地拆迁的案件能够在程序上走到最高法已属不易,在最高法胜诉的更是少见。

事起征地

成都市郫都区(郫县)团结镇太和村位于成都市区西北方约20公里。郫县素有“银郫县”之称,历史悠久,物产充盈。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到2003年,太和村十四社的晏胜才一家曾做过约20年的童鞋童帽生意。自家加工生产,然后拿到在成都火车北站租赁的摊位上出售。

那段时间里,年轻力壮的晏胜才每天骑着自行车来往于家里与成都之间,他回忆说:“很辛苦,每天都是早晨三四点钟就骑车出发。”

晏胜才生于1943年,他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生于1970年的晏祥蓉是小女儿。晏祥蓉的姐姐嫁在邻村。她的哥嫂在征地拆迁之前在村里种了几亩蔬菜,收获后在不远的犀浦镇上出售。

到了婚育年龄,晏祥蓉嫁到了犀浦镇上的一个村子。2006年,晏祥蓉离婚后带着独子回到了娘家生活,生活虽然辛苦,但也丰衣足食。

生活的变故开始于2008年。

当年3月,太和村村委会和成都郎家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郎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建设合同,双方拟在太和村建设一个农产品批发市场。

按照合同,太和村投入300亩集体建设用地,郎家公司投入7000万元,并由郎家公司负责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

按照合同,在郎家公司进场后,太和村每年享有的收益为:投入的每亩土地可得“双七百”(以中国大米及中国小麦按团结镇政府发布的中等价格计算)另加一笔集体管理费,集体管理费逐年递增,最高点达到每亩土地4000元人民币。

市场占用的土地主要是晏胜才一家所在的第十四社的土地。

很快,村里跟每户农民签订“土地流转委托书”,农户“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土地流转方式,委托给村合作社储备、流转,流转时限到2028年10月31日止。十四社约有100户农民,除刘素华一家外,包括晏胜才在内,户主都在委托书上签了字。

晏祥蓉回忆,在得知父亲已经签字后,“我通过翻书,知道国家有明文规定,土地流转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但它实际上是把这些农用地用来搞商业建设。”

“而且,土地流转的期限也不能超过发放方的剩余年限,我们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年限是在2017年12月30日,远超过了10个月的剩余年限。”晏祥蓉说。

晏祥蓉认为村里的这种土地流转“是一个圈套”,她和家人开始抵制村里的这次土地流转。

此后近10年,代表晏家奔走的一直都是晏祥蓉。晏家希望保护的土地,主要是晏祥蓉父母以及其哥嫂两户的承包地、林园地与宅基地等。

晏祥蓉说,她的户口虽然已经不在村里,但“这当中也有我的一部分利益,我父亲认为我一个单身女人带着一个儿子,儿子将来还要成家,就把他的一部分房子分给我。”     

在维权过程中,2010年前后,晏家接受了对其房屋部分的拆迁安置条件,与其他村民一样,2011年在市场旁边的安置小区里建成一栋六层小楼并住了进去。

而对于承包地与林园地这部分,晏家则一直都不接受村里的土地流转条件,晏祥蓉说,他们家涉及的这部分土地约有8亩。

在晏家不同意的情况下,其承包地、林园地最终仍然都被占用了。

2009年2月起,市场便开工修建,当年12月26日,“成都市沙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下简称“沙西市场”)建成开业,经营至今。

两次败诉

从2013年起,晏祥蓉开始了行政诉讼。相关法律知识都是她自学来的,有时她会去成都等地的法院旁听类似案件,吸取经验。

也是从2013年起,针对沙西市场的建设用地情况,晏祥蓉申请了一系列的政府信息公开。她发现,四川省国土厅与郫县国土局都没有建设这个市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此类信息。

晏祥蓉向四川省发改委与郫县发改局申请信息公开,只是查询到这个建设项目曾在郫县发改局进行过备案。

“我向政府部门申请沙西市场的用地手续,结果他们什么都没有,”晏祥蓉回忆。

2014年10月,作为父亲晏胜才的代理人,她向四川省国土厅提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申请,要求对郫县政府和团结镇政府非法占用太和村十四社300多亩基本农田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晏祥蓉没有得到回复,她认为省国土局未就其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于2015年2月24日向四川省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责令省国土厅限期对其要求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申请作出答复。

晏祥蓉回忆:“省政府也没有给我答复,2015年5月6日,我就写了一份诉状,把省政府告了。”晏祥蓉回忆说,在她已经对省政府提起行政诉讼之后,“收到起诉状的副本了,省政府才给我做了一个答复,说不予受理。从我申请行政复议,到收到这个不予受理的告知书,相隔了104天。”

2015年6月16日,成都中院就晏胜才不服四川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立案,同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同年11月20日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原告晏胜才向省国土厅提出申请要求查处郫县政府和郫县团结镇政府的违法行为,“该事项属于内部监察范畴,故原告以省国土厅未履行相应职责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后,被告认为其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正确。被告据此作出10号决定并向原告送达,其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成都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晏胜才的诉讼请求。

晏祥蓉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又以其父亲委托代理人身份上诉至四川省高院,四川省高院于2016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于2016年8月5日作出行政判决。

四川省高院认为,“晏胜才向省国土资源厅的申请实质系举报行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未规定国土主管部门应向举报人回复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负有法定具体行政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才属于复议范围。因此,被上诉人对晏胜才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四川省高院判决,驳回晏胜才的上诉,维持原判。

晏家的行政诉讼也不能说没有产生任何成效。通过行政诉讼,2015年,就晏胜才与太和村十四社签订的《土地流转委托书》,经郫县法院判决,其委托合同关系被解除。

通过行政诉讼,晏祥蓉还从相关部门获知,2010年1月,因为“未经批准占用土地”,郫县国土局即已对沙西市场管理公司做出过行政处罚,这份行政处罚称,“没收非法占用的320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320万元。

胜诉

北京律师吴国强代理晏胜才诉四川省政府一案,是始于2015年上半年,当时晏家已经把四川省政府诉至成都中院,即将开庭。

彼时,吴国强代理了成都附近的多起征地拆迁案件,晏祥蓉去旁听过吴国强代理的庭审,认识了吴国强,就聘请吴国强为自己的代理律师。

诉四川省政府一案的一审、二审都是交由吴国强代理。尽管一审与二审均败诉,但吴国强认为,此案仍有胜诉可能。

在一审法庭上,四川省政府答辩称,省政府收到晏胜才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四川省国土厅是否查处举报的行为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其复议申请不应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吴国强看到,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未采纳省政府的上述意见,而是从另一个角度认定省政府的做法没有问题,而在二审法院,其判决理由,既不是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也未认定省政府意见,理由又发生变化。

晏祥蓉在与律师商议后,决定申请再审。

2017年1月初,她从成都赶到重庆,找到设在这里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递交了申请再审材料。

最高法第五巡回法庭是于2016年12月29日正式挂牌办公的,管辖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5省区市有关案件。

2017年7月,晏祥蓉收到最高法于7月11日做出的《行政裁定书》,最高法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同年8月,晏祥蓉收到最高法编号为“(2017)最高法行再51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7年11月3日,最高法做出终审判决:一、撤销成都中院与四川高院的行政判决;二、撤销四川省政府川府复不[2015]1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三、责令四川省政府受理晏胜才的行政复议申请。

最高法第五巡回法庭还判称,“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承担。”

最高法认为,土地作为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随着我国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土地数量的有限性和土地需求的无限增长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国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一些地方违法批地、乱占耕地、浪费土地的问题时有发生,造成耕地面积减少,土地资产流失;城镇外延扩张、村庄分散建设占用耕地严重。

为了遏制和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最高法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晏胜才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而核心在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此案,最高法认为,一审法院所作“晏胜才请求省国土厅查处郫县政府和团结镇政府的违法行为属内部监察范畴”的判断,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四川省国土厅对县市政府的违法占地行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会直接影响晏胜才的权益,其向四川省国土厅提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申请,既不属于内部监察行为也不属于不影响其权益的举报行为,二审法院认定晏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显属不当。”

收到最高法寄来的判决书,晏祥蓉感到鼓舞。她表示接下来就是要等待四川省国土部门对沙西市场违法用地进行查处。

2017年12月22日,晏祥蓉收到了四川省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而晏祥蓉维权的诉求一直都是: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返还被非法占用的她们家的那部分土地。

在其进行一些列的行政诉讼过程中,郫都区与团结镇政府都曾有相关工作人员找到晏祥蓉进行沟通,最近的一次是在2017年4月,郫县政法委一个官员曾找她听取诉求,但之后也没了下文。

界面记者电话联系与晏祥蓉沟通过的郫县政法委与团结镇政府相关人士,但他们都拒绝接受采访。

晏家的行政诉讼在最高法的胜诉,也鼓舞了同村刘素华一家。刘素华一家与晏家是太和村十四社仅有的两户抵制拆迁的农民,与晏家同期,刘素华代表她的家庭也进行了一系列行政诉讼。

“下一步,我也要到重庆去。”刘素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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