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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考”拟提高报考门槛 增加计算机化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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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考”拟提高报考门槛 增加计算机化考试

2018年2月5日,司法部公布了备受关注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考试人员资格范围、报名专业学历条件和考试方式、内容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2月5日,司法部公布了备受关注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对考试人员资格范围、报名专业学历条件和考试方式、内容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对于广大考生最关注的报名门槛问题,《征求意见稿》将报考学历条件提高至要有本科及以上法学专业背景或者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同时《征求意见稿》在附则中规定,在新法实施前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律职业资格范围扩大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提出将现行的司法考试调整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对报考条件、考试内容、资格管理等方面进行调整。

同时《意见》规定,改革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除原本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类人员外,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也必须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随后的2017年9月1日,在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被表决通过,从法律上明确了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也延续了上述规定,扩大了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范围,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增加了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员(法律类),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副主任刘坤轮曾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指出,行政复议的裁决或者行政处罚都会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剥夺,涉及到公民权利剥夺的人员都应该具有程序意识和合法性意识,这样才能保证做出的裁决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报名专业学历条件提高

这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提高了报名专业学历条件,在第九条第五款中规定,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同时,为了为妥善处理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人员的报名专业学历条件问题,《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办法实施前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充分考虑社会各界和考生的合理诉求及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不同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

考试分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

在考试内容和方式方面,《征求意见稿》一是增加了计算机化考试的规定,在第十四条明确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的方式,为推广计算机化考试提供依据。

二是采取两部分考试的方式。为进一步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同时,为充分发挥两部分考试的选拔功能,减轻考生复习备考压力,明确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并不再单独为港澳台考生制定考试实施办法。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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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考”拟提高报考门槛 增加计算机化考试

2018年2月5日,司法部公布了备受关注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考试人员资格范围、报名专业学历条件和考试方式、内容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2月5日,司法部公布了备受关注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对考试人员资格范围、报名专业学历条件和考试方式、内容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对于广大考生最关注的报名门槛问题,《征求意见稿》将报考学历条件提高至要有本科及以上法学专业背景或者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同时《征求意见稿》在附则中规定,在新法实施前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律职业资格范围扩大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提出将现行的司法考试调整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对报考条件、考试内容、资格管理等方面进行调整。

同时《意见》规定,改革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除原本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类人员外,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也必须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随后的2017年9月1日,在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被表决通过,从法律上明确了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也延续了上述规定,扩大了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范围,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增加了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员(法律类),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副主任刘坤轮曾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指出,行政复议的裁决或者行政处罚都会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剥夺,涉及到公民权利剥夺的人员都应该具有程序意识和合法性意识,这样才能保证做出的裁决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报名专业学历条件提高

这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提高了报名专业学历条件,在第九条第五款中规定,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同时,为了为妥善处理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人员的报名专业学历条件问题,《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办法实施前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充分考虑社会各界和考生的合理诉求及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不同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

考试分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

在考试内容和方式方面,《征求意见稿》一是增加了计算机化考试的规定,在第十四条明确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的方式,为推广计算机化考试提供依据。

二是采取两部分考试的方式。为进一步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同时,为充分发挥两部分考试的选拔功能,减轻考生复习备考压力,明确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并不再单独为港澳台考生制定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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