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常州“毒地”案二审将于2月28日进行听证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常州“毒地”案二审将于2月28日进行听证

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已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备受关注的常州“毒地”案二审将于2月28日下午在江苏省高院举行听证。

2016年4月20日,江苏省常州市,毒地内部。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2月26日,界面新闻从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了解到,“自然之友”已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备受关注的常州“毒地”案二审将于2月28日下午在该院举行听证。

2016年4月,媒体对常州外国语学校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了公开报道。2016年4月29日,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当地“毒地”修复责任公益诉讼案立案材料。随后,中国绿发会作为共同原告加入此案,两家环保组织要求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修复责任,向公众赔礼道歉,承担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

2017年1月25日,常州市中院开庭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两原告共同负担1891800元的案件受理费。

常州中院认为,由于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已于涉案地块依法开展环境污染损害修复工作,环境污染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并且后续的环境污染检测、环境修复工作仍然正在实施,原告方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

2017年2月,“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先后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常州“毒地”案上诉材料。

“自然之友”认为,在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明确,且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尚未完成、环境风险尚未消除、污染者尚未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本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远未实现。

“自然之友”在上诉材料中指出,案涉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工程一期尚未完成,规模更大的二期工程尚未开始,对严重污染的地下水亦尚未采取风险防控和修复措施,地下水处于流动状态,污染具有扩散的巨大风险,环境污染风险远没有得到消除。在本案中,法院已经查明被上诉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对案涉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造成了严重污染,且尚未完全修复,因此,被上诉人应该依法承担污染治理和修复责任。

“自然之友”还提到,让维护公共利益的环保组织承担高昂诉讼费是不妥的。“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总监葛枫认为,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的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原告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私人的财产等利益,因此,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费不应按照普通财产类私益诉讼的收费标准来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而应该按没有财产标的类诉讼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此外,葛枫还指出,由于我国尚未制定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土壤的治理和修复缺乏明确详细的规定,这也是目前我国在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中问题良多的一个重要原因。“自然之友”发起本案的一个重要目的,即是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对于一审两家公益组织承担189万余元的审理费曾引发舆论关注。对于诉讼费的收取以及计算方法,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案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按照这样的计算方法,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的规定,常州中院认为,两原告应交纳的诉讼费用为1891800元。

中国绿发会秘书长周晋峰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高额审理费由两家自负盈亏的公益组织承担,会让环保组织对环境公益诉讼知难而退。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常州“毒地”案二审将于2月28日进行听证

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已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备受关注的常州“毒地”案二审将于2月28日下午在江苏省高院举行听证。

2016年4月20日,江苏省常州市,毒地内部。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2月26日,界面新闻从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了解到,“自然之友”已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备受关注的常州“毒地”案二审将于2月28日下午在该院举行听证。

2016年4月,媒体对常州外国语学校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了公开报道。2016年4月29日,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当地“毒地”修复责任公益诉讼案立案材料。随后,中国绿发会作为共同原告加入此案,两家环保组织要求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修复责任,向公众赔礼道歉,承担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

2017年1月25日,常州市中院开庭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两原告共同负担1891800元的案件受理费。

常州中院认为,由于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已于涉案地块依法开展环境污染损害修复工作,环境污染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并且后续的环境污染检测、环境修复工作仍然正在实施,原告方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

2017年2月,“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先后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常州“毒地”案上诉材料。

“自然之友”认为,在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明确,且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尚未完成、环境风险尚未消除、污染者尚未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本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远未实现。

“自然之友”在上诉材料中指出,案涉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工程一期尚未完成,规模更大的二期工程尚未开始,对严重污染的地下水亦尚未采取风险防控和修复措施,地下水处于流动状态,污染具有扩散的巨大风险,环境污染风险远没有得到消除。在本案中,法院已经查明被上诉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对案涉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造成了严重污染,且尚未完全修复,因此,被上诉人应该依法承担污染治理和修复责任。

“自然之友”还提到,让维护公共利益的环保组织承担高昂诉讼费是不妥的。“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总监葛枫认为,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的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原告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私人的财产等利益,因此,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费不应按照普通财产类私益诉讼的收费标准来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而应该按没有财产标的类诉讼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此外,葛枫还指出,由于我国尚未制定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土壤的治理和修复缺乏明确详细的规定,这也是目前我国在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中问题良多的一个重要原因。“自然之友”发起本案的一个重要目的,即是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对于一审两家公益组织承担189万余元的审理费曾引发舆论关注。对于诉讼费的收取以及计算方法,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案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按照这样的计算方法,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的规定,常州中院认为,两原告应交纳的诉讼费用为1891800元。

中国绿发会秘书长周晋峰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高额审理费由两家自负盈亏的公益组织承担,会让环保组织对环境公益诉讼知难而退。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