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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刘小兵:建议制定财政法 涵盖所有政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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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刘小兵:建议制定财政法 涵盖所有政府资金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刘小兵提交了一份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的议案,建议完善财政立法,立法应涵盖所有政府资金,并明确财政收入、支出及资产负债处置的权限。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刘小兵。图片来源:东方网

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刘小兵向界面新闻表示,今年两会,他提交了一份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的议案,建议完善财政立法,立法应涵盖所有政府资金,并明确财政收入、支出及资产负债处置的权限。

刘小兵是著名财政学家,也是国家税务改革重要参与者,今年首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他所在的上海财大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从2009年起连续九年发布中国财政透明度报告。今年两会,他在议案中指出,财政立法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已根据宪法制定了一些财政法律,但从总体上来看,财政立法还不够完善和不成体系。

他指出,现有财政立法尚未覆盖全部财政资金。

他在议案中解释,财政资金是属于社会公众共同所有并授权或委托政府使用、支配和管理的资金。我国目前财政立法中涉及到的财政资金包含一般公共资金、专项政府性资金、社会保险资金和政府集中的国有资本经营性资金,也就是我国预算法所说的四本帐。这四本帐并未包含所有的财政资金。

未包含在四本帐里的财政资金主要有财政专户存储收支所形成的资金、未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各种政府管理的基金和未集中的用于经营性用途的资金。

他指出,上述资金目前不在法定的财政报告体系中,而规模相当大。例如,住房公积金、全国社保理事会管理的基金等一些具有较大体量的基金以及用于投资经营活动的国有资本经营资金绝大部分都不在人大立法所覆盖的范围内。

除此之外,目前的财政立法仅涉及收支而未涉及资产处置。

“对于财政资金存量方面的资产处置权,我国财政法律从未涉及,现状是资产处置完全由行政部门或相关管理机构决定。由于资产的处置,包括用途的变更、置换、转让、重组对资产的性质和价值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它必定是健全的财政管理的重要一环,在法律上需要明确权限的划分。”他在议案中写道。

该议案还指出,我国现有的财政收支立法尚存空白。

我国现有的税法是针对收入的,预算法则针对支出。他指出,除了税收,政府其他收入方式,例如行政事业收费、基金收费、专项收费、社会保险缴款以及一些公共事业的政府定价,目前在法定范围之外。

从支出方面来看,我国的预算法将一般公共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纳入了人大审批的范围,但对社会保险以及经营性支出的权限上尚无相应的约束性法律,目前由行政部门全权决定。

刘小兵认为,由于财政资金的公共性质,其筹集、分配、使用、支付、处置应符合社会公众的要求和愿望,这种要求和愿望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才能有效的表达。

如何在现有基础上完善财政立法?

刘小兵指出,财政基本立法方面,有许多成熟的国际经验可供借鉴,国际上许多国家对财政重大问题是通过《宪法》或制定《财政基本法》作出规定的,他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财政法的立法工作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对于财政法的具体内容,他建议应涵盖所有的政府资金,不允许存在法外资金。同时,财政法应规定所有基金的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状况都要纳入法定的财政报告体系,定期向人大报告,做到公开透明。

他建议,《财政法》应明确财政收入的权限,除税收法定之外,下述收入的立项和标准应通过人大审批:行政性收费和罚款;具有垄断性的,收费标准不受到竞争制约的事业收费;各项具有强制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具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缴款;具有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政府定价。

他指出,财政法应明确财政支出的权限,下述支出或支出标准应通过人大审批:一般公共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集中性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支出由企业自主决定,但一级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其下述支出应受人大审批的制约:重大投资项目支出,经营管理者的薪酬标准,企业的一般管理支出规模。

他认为,财政法应明确资产负债处置的权限,下述事项应通过人大的审批:用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所有借债和融资;经营性活动的重大的融资事项;重大的资产用途变更;重大的资产重组;重大的资产置换和转让;重大的资产损失和赠与。对于不同级次和不同财政状况的政府以及不同性质的公共基金,“重大”的界定标准会有所不同,如何确定“重大”在立法上可以根据各种具体情况做更细致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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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刘小兵:建议制定财政法 涵盖所有政府资金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刘小兵提交了一份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的议案,建议完善财政立法,立法应涵盖所有政府资金,并明确财政收入、支出及资产负债处置的权限。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刘小兵。图片来源:东方网

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刘小兵向界面新闻表示,今年两会,他提交了一份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的议案,建议完善财政立法,立法应涵盖所有政府资金,并明确财政收入、支出及资产负债处置的权限。

刘小兵是著名财政学家,也是国家税务改革重要参与者,今年首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他所在的上海财大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从2009年起连续九年发布中国财政透明度报告。今年两会,他在议案中指出,财政立法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已根据宪法制定了一些财政法律,但从总体上来看,财政立法还不够完善和不成体系。

他指出,现有财政立法尚未覆盖全部财政资金。

他在议案中解释,财政资金是属于社会公众共同所有并授权或委托政府使用、支配和管理的资金。我国目前财政立法中涉及到的财政资金包含一般公共资金、专项政府性资金、社会保险资金和政府集中的国有资本经营性资金,也就是我国预算法所说的四本帐。这四本帐并未包含所有的财政资金。

未包含在四本帐里的财政资金主要有财政专户存储收支所形成的资金、未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各种政府管理的基金和未集中的用于经营性用途的资金。

他指出,上述资金目前不在法定的财政报告体系中,而规模相当大。例如,住房公积金、全国社保理事会管理的基金等一些具有较大体量的基金以及用于投资经营活动的国有资本经营资金绝大部分都不在人大立法所覆盖的范围内。

除此之外,目前的财政立法仅涉及收支而未涉及资产处置。

“对于财政资金存量方面的资产处置权,我国财政法律从未涉及,现状是资产处置完全由行政部门或相关管理机构决定。由于资产的处置,包括用途的变更、置换、转让、重组对资产的性质和价值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它必定是健全的财政管理的重要一环,在法律上需要明确权限的划分。”他在议案中写道。

该议案还指出,我国现有的财政收支立法尚存空白。

我国现有的税法是针对收入的,预算法则针对支出。他指出,除了税收,政府其他收入方式,例如行政事业收费、基金收费、专项收费、社会保险缴款以及一些公共事业的政府定价,目前在法定范围之外。

从支出方面来看,我国的预算法将一般公共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纳入了人大审批的范围,但对社会保险以及经营性支出的权限上尚无相应的约束性法律,目前由行政部门全权决定。

刘小兵认为,由于财政资金的公共性质,其筹集、分配、使用、支付、处置应符合社会公众的要求和愿望,这种要求和愿望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才能有效的表达。

如何在现有基础上完善财政立法?

刘小兵指出,财政基本立法方面,有许多成熟的国际经验可供借鉴,国际上许多国家对财政重大问题是通过《宪法》或制定《财政基本法》作出规定的,他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财政法的立法工作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对于财政法的具体内容,他建议应涵盖所有的政府资金,不允许存在法外资金。同时,财政法应规定所有基金的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状况都要纳入法定的财政报告体系,定期向人大报告,做到公开透明。

他建议,《财政法》应明确财政收入的权限,除税收法定之外,下述收入的立项和标准应通过人大审批:行政性收费和罚款;具有垄断性的,收费标准不受到竞争制约的事业收费;各项具有强制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具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缴款;具有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政府定价。

他指出,财政法应明确财政支出的权限,下述支出或支出标准应通过人大审批:一般公共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集中性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支出由企业自主决定,但一级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其下述支出应受人大审批的制约:重大投资项目支出,经营管理者的薪酬标准,企业的一般管理支出规模。

他认为,财政法应明确资产负债处置的权限,下述事项应通过人大的审批:用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所有借债和融资;经营性活动的重大的融资事项;重大的资产用途变更;重大的资产重组;重大的资产置换和转让;重大的资产损失和赠与。对于不同级次和不同财政状况的政府以及不同性质的公共基金,“重大”的界定标准会有所不同,如何确定“重大”在立法上可以根据各种具体情况做更细致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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