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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 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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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 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

银保监会即将推出一系列实质性开放举措。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4月27日下午,银保监会发文称,将加快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

国家主席习近平此前在博鳌亚洲论坛发表主旨演讲时表示,确保放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外资股比限制的重大措施落地,同时加大开放力度,加快保险行业开放进程,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也随即公布了11项将在今年落地的进一步金融开放措施,并明确给出落地时间表:其中6项要大部分要在6月末完成,5项则在年底前推出。而此次银保监会将“加速度”推动落地的政策包括:

一、推动外资投资便利化,包括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设置限制;鼓励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引进境外专业投资者;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3年后不再设限。

二、放宽外资设立机构条件,包括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有子行和分行,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

三、扩大外资机构业务范围,包括全面取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需满足开业1年的等待期要求,允许外国银行分行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单笔人民币定期零售存款的门槛至50万元,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

四、优化外资机构监管规则,对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实施合并考核,调整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管理要求。

银保监会透露,正在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建设,近期即将推出以下一系列实质性举措:

一是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允许外资银行可以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管理行授权中国境内其他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多家分行营运资金采取合并计算。

二是发布《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放开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中资一致。具体业务包括:

(一)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三)再保险经纪业务;(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是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该决定将宣布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同时修改多部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落实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的开放措施。

银保监会表示,在持续完善法规制度建设的同时,将同步受理对接各项开放措施的准入申请。近期已有来自英国、日本、新加坡的商业银行以及来自法国、德国的保险机构表达了在上海等地新设机构或增持股权的意向,银保监会将根据既定的开放方案做好政策和准入辅导,推动一批项目适时落地。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通过与境外金融机构的股权合作,有利于我国银行业在相关经营领域和业务领域获得资金、技术支持,而通过境外投资者参与中资银行公司治理,有助于变革和改善中资银行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最终体现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经营效率的改进、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的提高。

首创证券非银分析师王剑辉也指出,随着保险行业对外开放力度的扩大,外资将持续进入国内保险市场,市场份额占比将稳步提升。同时,国际资本的涌入,也将为保险市场带来较为成熟的管理与运营经验,产品结构不断优化、产品设计水平不断提升预计将成为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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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 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

银保监会即将推出一系列实质性开放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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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下午,银保监会发文称,将加快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

国家主席习近平此前在博鳌亚洲论坛发表主旨演讲时表示,确保放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外资股比限制的重大措施落地,同时加大开放力度,加快保险行业开放进程,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也随即公布了11项将在今年落地的进一步金融开放措施,并明确给出落地时间表:其中6项要大部分要在6月末完成,5项则在年底前推出。而此次银保监会将“加速度”推动落地的政策包括:

一、推动外资投资便利化,包括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设置限制;鼓励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引进境外专业投资者;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3年后不再设限。

二、放宽外资设立机构条件,包括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有子行和分行,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

三、扩大外资机构业务范围,包括全面取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需满足开业1年的等待期要求,允许外国银行分行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单笔人民币定期零售存款的门槛至50万元,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

四、优化外资机构监管规则,对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实施合并考核,调整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管理要求。

银保监会透露,正在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建设,近期即将推出以下一系列实质性举措:

一是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允许外资银行可以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管理行授权中国境内其他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多家分行营运资金采取合并计算。

二是发布《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放开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中资一致。具体业务包括:

(一)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三)再保险经纪业务;(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是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该决定将宣布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同时修改多部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落实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的开放措施。

银保监会表示,在持续完善法规制度建设的同时,将同步受理对接各项开放措施的准入申请。近期已有来自英国、日本、新加坡的商业银行以及来自法国、德国的保险机构表达了在上海等地新设机构或增持股权的意向,银保监会将根据既定的开放方案做好政策和准入辅导,推动一批项目适时落地。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通过与境外金融机构的股权合作,有利于我国银行业在相关经营领域和业务领域获得资金、技术支持,而通过境外投资者参与中资银行公司治理,有助于变革和改善中资银行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最终体现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经营效率的改进、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的提高。

首创证券非银分析师王剑辉也指出,随着保险行业对外开放力度的扩大,外资将持续进入国内保险市场,市场份额占比将稳步提升。同时,国际资本的涌入,也将为保险市场带来较为成熟的管理与运营经验,产品结构不断优化、产品设计水平不断提升预计将成为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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