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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合资券商允许外资控股 逐步放开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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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合资券商允许外资控股 逐步放开业务范围

欧洲及亚洲等地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已向证监会了解、征询有关公司设立和股权变更情况,并多次表示正在积极准备相关材料,拟提交相关申请。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4月29日,证监会官网显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外资办法》)正式发布。未来将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单家持有上市券商不再另设比例限制,且将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

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宣布了包括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等金融领域开放的六大措施,并称将在未来几个月内落实。其中包括: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的上限放宽到51%,三年以后不再设限;不再要求合资证券公司境内股东至少有一家是证券公司。

《外资办法》的发布由此打开券商领域金融开放新的道路。

根据新规,合资证券公司中外资地位将由参股转控股。《外资办法》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条件与其他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一致。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条件,也进一步得到明确:

(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二)为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的金融机构,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持续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外资办法》还将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初始业务范围需与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

除此以外,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也将被统一。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被调整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据证监会方面介绍,即日起,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根据本《外资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向证监会提交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且在《外资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欧洲及亚洲等地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已向证监会了解、征询有关公司设立和股权变更情况,并多次表示正在积极准备相关材料,拟提交相关申请。

对于基金业对外开放的安排,证监会方面也回应称,基金管理公司对境外投资者进一步开放,允许外资持股比例达到51%,不涉及对现有规则的修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已可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和相关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提交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新设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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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合资券商允许外资控股 逐步放开业务范围

欧洲及亚洲等地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已向证监会了解、征询有关公司设立和股权变更情况,并多次表示正在积极准备相关材料,拟提交相关申请。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4月29日,证监会官网显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外资办法》)正式发布。未来将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单家持有上市券商不再另设比例限制,且将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

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宣布了包括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等金融领域开放的六大措施,并称将在未来几个月内落实。其中包括: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的上限放宽到51%,三年以后不再设限;不再要求合资证券公司境内股东至少有一家是证券公司。

《外资办法》的发布由此打开券商领域金融开放新的道路。

根据新规,合资证券公司中外资地位将由参股转控股。《外资办法》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条件与其他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一致。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条件,也进一步得到明确:

(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二)为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的金融机构,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持续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外资办法》还将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初始业务范围需与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

除此以外,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也将被统一。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被调整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据证监会方面介绍,即日起,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根据本《外资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向证监会提交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且在《外资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欧洲及亚洲等地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已向证监会了解、征询有关公司设立和股权变更情况,并多次表示正在积极准备相关材料,拟提交相关申请。

对于基金业对外开放的安排,证监会方面也回应称,基金管理公司对境外投资者进一步开放,允许外资持股比例达到51%,不涉及对现有规则的修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已可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和相关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提交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新设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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