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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黄金业务将迎重拳监管 代销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账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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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黄金业务将迎重拳监管 代销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账户服务

央行此次新规有助于治理互联网贵金属理财的乱象。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5月8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官网挂出消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近日起草了《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各黄金市场参与主体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所指的黄金产品是指除实物黄金买卖外,以黄金账户记录黄金持有人持有黄金重量、价值和权益变化的产品,以及以黄金为基础资产的资管产品和衍生品。黄金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国务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黄金交易场所向市场提供。

对于其中的“衍生品”一项,沪上某期现货行业律师表示,衍生品所指的应是除黄金期货外,目前市场上常见的“类期货”黄金交易。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孙长华表示,此前一段时间,贵金属投资领域骗局频发,尤其是在披上了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外衣之后,迷惑性更强、波及范围和涉案金额更大。央行此次新规,有助于治理互联网贵金属理财的乱象。

《办法》正式实施后,也将改变目前黄金市场金融机构及代销互联网机构的混乱局面。

对金融机构而言,征求意见稿显示,委托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资格(含尝试做市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度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正式做市商仅有中农工建交、招商、兴业、中信、平安、宁波10家银行,尝试做市商也仅有“光大、民生、广发、浦发、上行、澳新”6家银行。

由于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互联网黄金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站和移动终端以及委托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的黄金产品的活动。互联网机构未来将无法独立从事黄金产品活动。

而金融机构应在各项风险可控的范围内选择互联网机构,并对互联网机构的资质负责。所选择的代销互联网机构,需要满足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同时应具备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等要求。同时,金融机构还将负责互联网黄金业务产品的报价、黄金和资金的运用、产品推介说明的制作。

互联网机构代销黄金要求也在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细化。

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由产品开发的金融机构一级法人主体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备案时提供以下材料:(一)拟开展该项黄金市场业务的备案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产品的具体描述、风险判断、双方各自遵守黄金市场法律法规的承诺等;(二)对委托代理销售黄金产品的互联网机构资质、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评估报告;(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此外,已备案的互联网黄金业务发生代理的互联网机构变更等重大事项调整,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中国人民银行。

同时,互联网机构对其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可提供产品展示服务,不得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提供黄金产品的转让服务,不得将代理的产品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黄金产品的宣传口径应与金融机构官方网站和移动终端的宣传口径保持一致。

除此以外,在黄金账户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黄金账户作为黄金产品的簿记系统,在互联网黄金业务中,由金融机构提供黄金账户服务,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

黄金投资者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黄金产品时,要向投资者说明产品特性,并提示产品相关风险。要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在开展业务前要充分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销售黄金产品。

孙长华表示,国内贵金属行业接下来可能会继续整顿。除此黄金之外,白银也占据了贵金属交易的很大份额。在整顿了黄金之后,白银等贵金属势必也将纳入到整顿的范围内,以防监管套利。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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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此次新规有助于治理互联网贵金属理财的乱象。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5月8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官网挂出消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近日起草了《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各黄金市场参与主体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所指的黄金产品是指除实物黄金买卖外,以黄金账户记录黄金持有人持有黄金重量、价值和权益变化的产品,以及以黄金为基础资产的资管产品和衍生品。黄金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国务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黄金交易场所向市场提供。

对于其中的“衍生品”一项,沪上某期现货行业律师表示,衍生品所指的应是除黄金期货外,目前市场上常见的“类期货”黄金交易。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孙长华表示,此前一段时间,贵金属投资领域骗局频发,尤其是在披上了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外衣之后,迷惑性更强、波及范围和涉案金额更大。央行此次新规,有助于治理互联网贵金属理财的乱象。

《办法》正式实施后,也将改变目前黄金市场金融机构及代销互联网机构的混乱局面。

对金融机构而言,征求意见稿显示,委托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资格(含尝试做市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度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正式做市商仅有中农工建交、招商、兴业、中信、平安、宁波10家银行,尝试做市商也仅有“光大、民生、广发、浦发、上行、澳新”6家银行。

由于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互联网黄金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站和移动终端以及委托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的黄金产品的活动。互联网机构未来将无法独立从事黄金产品活动。

而金融机构应在各项风险可控的范围内选择互联网机构,并对互联网机构的资质负责。所选择的代销互联网机构,需要满足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同时应具备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等要求。同时,金融机构还将负责互联网黄金业务产品的报价、黄金和资金的运用、产品推介说明的制作。

互联网机构代销黄金要求也在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细化。

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由产品开发的金融机构一级法人主体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备案时提供以下材料:(一)拟开展该项黄金市场业务的备案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产品的具体描述、风险判断、双方各自遵守黄金市场法律法规的承诺等;(二)对委托代理销售黄金产品的互联网机构资质、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评估报告;(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此外,已备案的互联网黄金业务发生代理的互联网机构变更等重大事项调整,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中国人民银行。

同时,互联网机构对其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可提供产品展示服务,不得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提供黄金产品的转让服务,不得将代理的产品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黄金产品的宣传口径应与金融机构官方网站和移动终端的宣传口径保持一致。

除此以外,在黄金账户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黄金账户作为黄金产品的簿记系统,在互联网黄金业务中,由金融机构提供黄金账户服务,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

黄金投资者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黄金产品时,要向投资者说明产品特性,并提示产品相关风险。要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在开展业务前要充分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销售黄金产品。

孙长华表示,国内贵金属行业接下来可能会继续整顿。除此黄金之外,白银也占据了贵金属交易的很大份额。在整顿了黄金之后,白银等贵金属势必也将纳入到整顿的范围内,以防监管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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