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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龙案”今日再审,顾雏军坚称“罪名都是被构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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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龙案”今日再审,顾雏军坚称“罪名都是被构陷的”

在针对原有证据的分组质证环节中,顾雏军不断提出针对相关证据的不合理性,审判长多次要求顾雏军保持秩序,听从法庭的指挥,就证据发表意见。

视觉中国

6月13日上午,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2005年8月,顾雏军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等罪名被正式刑拘。2008年1月,他被判有期徒刑共10年。

身陷囹圄七年后,顾雏军于2012年9月6日刑满提前释放。从那时候起,他就走上了漫漫平反路,期间,他多次要求重审自己的案件,并坚称无罪。

直到2017年12月,最高法宣布,将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顾雏军案就是其中之一。

6月13日,案件正式开审。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有西、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童汉明,作为顾雏军的辩护人参与诉讼。

庭审从上午8:30正式开始,分为两部分:一是按照原判认定的三项罪名,即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分别进行调查;二是先对原判列举的证据进行分组质证,再对新证据逐一举证、质证。

在庭审的初始阶段,顾雏军大体保持了冷静的态度。但在被审判长询问到对辩护人的意见时,顾雏军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回避。

他的理由在于,赵景川与杨军伟参与伪造证据,即证据七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性审查意见书》。他认为,他的要求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

不过,顾雏军的申请并没有被审判长通过。审判长裴显鼎回应称,顾雏军提出的“伪证”一说,需要在审理之后进行决定;因此,他提出的回避要求理由不能成立。

在5月18日举行的庭前会议上,检辩双方向法庭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本次庭审同意将顾雏军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张宏提交的二项证据材料以及检察机关提交的七项证据材料作为新证据纳入法庭调查。

顾雏军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双方一致认为不属于新证据,但有争议的,可以在法庭审理时提出意见。

在陈述申诉环节,顾雏军提出的申诉理由是:“违法动用公权力和司法权,对本人进行迫害,导致蒸蒸日上的优秀民营企业集团,一夜之间变得苟延残喘。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严重侵犯民营企业资产的恶劣案例。这些罪名都是被构陷的,完全是不能成立的。”

后续的法庭调查过程里,辩方对其中的24项证据提出了异议。这些证据涉及了格林柯尔当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等不同方面。在庭上,包括顾雏军在内的三位被告人对这些证据一一提出了自己的质疑理由。

在针对原有证据的分组质证环节中,顾雏军不断提出针对相关证据的不合理性,审判长也多次要求顾雏军保持秩序,听从法庭的指挥,就证据发表意见。

12:20分左右,审判员宣布对原审认定的虚报注册资本事实的法庭调查完毕。接下来将对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两项罪名进行法庭调查。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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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龙案”今日再审,顾雏军坚称“罪名都是被构陷的”

在针对原有证据的分组质证环节中,顾雏军不断提出针对相关证据的不合理性,审判长多次要求顾雏军保持秩序,听从法庭的指挥,就证据发表意见。

视觉中国

6月13日上午,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2005年8月,顾雏军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等罪名被正式刑拘。2008年1月,他被判有期徒刑共10年。

身陷囹圄七年后,顾雏军于2012年9月6日刑满提前释放。从那时候起,他就走上了漫漫平反路,期间,他多次要求重审自己的案件,并坚称无罪。

直到2017年12月,最高法宣布,将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顾雏军案就是其中之一。

6月13日,案件正式开审。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有西、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童汉明,作为顾雏军的辩护人参与诉讼。

庭审从上午8:30正式开始,分为两部分:一是按照原判认定的三项罪名,即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分别进行调查;二是先对原判列举的证据进行分组质证,再对新证据逐一举证、质证。

在庭审的初始阶段,顾雏军大体保持了冷静的态度。但在被审判长询问到对辩护人的意见时,顾雏军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回避。

他的理由在于,赵景川与杨军伟参与伪造证据,即证据七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性审查意见书》。他认为,他的要求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

不过,顾雏军的申请并没有被审判长通过。审判长裴显鼎回应称,顾雏军提出的“伪证”一说,需要在审理之后进行决定;因此,他提出的回避要求理由不能成立。

在5月18日举行的庭前会议上,检辩双方向法庭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本次庭审同意将顾雏军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张宏提交的二项证据材料以及检察机关提交的七项证据材料作为新证据纳入法庭调查。

顾雏军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双方一致认为不属于新证据,但有争议的,可以在法庭审理时提出意见。

在陈述申诉环节,顾雏军提出的申诉理由是:“违法动用公权力和司法权,对本人进行迫害,导致蒸蒸日上的优秀民营企业集团,一夜之间变得苟延残喘。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严重侵犯民营企业资产的恶劣案例。这些罪名都是被构陷的,完全是不能成立的。”

后续的法庭调查过程里,辩方对其中的24项证据提出了异议。这些证据涉及了格林柯尔当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等不同方面。在庭上,包括顾雏军在内的三位被告人对这些证据一一提出了自己的质疑理由。

在针对原有证据的分组质证环节中,顾雏军不断提出针对相关证据的不合理性,审判长也多次要求顾雏军保持秩序,听从法庭的指挥,就证据发表意见。

12:20分左右,审判员宣布对原审认定的虚报注册资本事实的法庭调查完毕。接下来将对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两项罪名进行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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