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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两院组织法二审: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仍是最根本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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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两院组织法二审: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仍是最根本的改革

2018年6月1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6月1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两院”组织法制定于1979年,本轮是“两院”组织法实施39年来的首次大修。去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初次审议“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19日上午再次审议涉及了多个热点议题,如领导干部等插手司法活动应如实记录等。

暂不讨论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人民法院(检察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检察院)。在此基础上,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两草案一审稿分别增加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审理跨地区案件;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这一规定在此次草案二审时作出了调整和修改。有的常委委员、人大代表提出,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定位不够明确,建议进一步研究。此次,两草案二审稿删除了有关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条款。

据法制网报道,“实际情况是,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在这方面尚未有过试点等实践经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作草案修改情况报告时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未就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过决定,此事还涉及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成人员任免的规定,目前在北京市、上海市设立的集中管辖有关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也不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对界面新闻表示,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如果不能在一开始就实施,那就只能等其他方面的司法改革做好之后再做。他认为,目前的司法区划和行政区划高度重叠,突然改革,社会可能难以承受。不过这仍然是最根本的改革,要在党的领导下实行纵向领导,避免行政干预司法。

发布指导性案例均拟写入两院组织法草案

据新京报报道,指导性案例发布相关规定也拟写入两院组织法。近年来,两院均已采取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措施。二审草案指出,最高检和最高法不仅可以发布司法解释,还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供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参考。

此前人民法院组织法一审草案曾经提出,最高法可以“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则仅提出,最高检可以“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未提及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为了进一步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性质和功能,两院二审稿将发布指导性案例单作一款,规定最高检和最高法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供检察官和法官办案时参考。

洪道德认为,发布指导性案例很可能会使这些案例与司法解释具有同等效力,或者成为司法解释的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来说,还是应该主张保障宪法的权威性,避免过多的指导性案例影响司法公正。

领导干部或内部人员插手司法活动应如实记录

新华社报道称,两草案二审稿明确提出:对于领导干部或者人民法院、检察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一审稿,采纳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确定的司法“去干扰”原则,设计了行使职权保障专章,第一条就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

对此,一审中,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建议,两院组织法不仅要明确,法院、检察院有权拒绝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还应该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对如何记录、追责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作出规定。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增加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或者人民检察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洪道德教授认为,这条规定是在对被干预者提出要求,给被干预者设定了义务。但从实际情况看,被干预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更应该对干预者提出要求。他还认为,此类记录有利于冤假错案的倒查,但记录的手段应该限定为文字,最好能规定,非文字的指示统统都无效。

针对法官检察官的“保护令”未出现在草案

新京报报道称,两草案一审稿还写入了法官、检察官履职“保护令”的有关条款,规定对骚扰、谩骂、威胁、暴力侵害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从严惩处;明确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降职、免职、辞退或者处分等。

上述履职“保护令”的有关条款,并未出现在两草案二审稿中。19日上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解释说,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对两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检察官法的内容进行统筹考虑,在法官法、检察官法中已作出规定的,两院组织法可不再规定。据此,删除了上述履职“保护令”的有关条款。

洪道德教授认为,对检察官和法官履行“保护令”,从情理上有些说不过去。“首先,保护法官检察官是谁的责任?要跟普通公民区别开吗?其次,法官检察官如果申请保护令,说明社会治安很成问题。” 

人大要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两草案二审稿明确提出,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仅要听取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还要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现行两院组织法仅规定,最高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法院、检察院工作进行监督的职能,法律并未作出规定。去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时,两草案一审稿也沿用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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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两院组织法二审: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仍是最根本的改革

2018年6月1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6月1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两院”组织法制定于1979年,本轮是“两院”组织法实施39年来的首次大修。去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初次审议“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19日上午再次审议涉及了多个热点议题,如领导干部等插手司法活动应如实记录等。

暂不讨论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人民法院(检察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检察院)。在此基础上,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两草案一审稿分别增加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审理跨地区案件;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这一规定在此次草案二审时作出了调整和修改。有的常委委员、人大代表提出,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定位不够明确,建议进一步研究。此次,两草案二审稿删除了有关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条款。

据法制网报道,“实际情况是,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在这方面尚未有过试点等实践经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作草案修改情况报告时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未就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过决定,此事还涉及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成人员任免的规定,目前在北京市、上海市设立的集中管辖有关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也不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对界面新闻表示,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如果不能在一开始就实施,那就只能等其他方面的司法改革做好之后再做。他认为,目前的司法区划和行政区划高度重叠,突然改革,社会可能难以承受。不过这仍然是最根本的改革,要在党的领导下实行纵向领导,避免行政干预司法。

发布指导性案例均拟写入两院组织法草案

据新京报报道,指导性案例发布相关规定也拟写入两院组织法。近年来,两院均已采取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措施。二审草案指出,最高检和最高法不仅可以发布司法解释,还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供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参考。

此前人民法院组织法一审草案曾经提出,最高法可以“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则仅提出,最高检可以“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未提及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为了进一步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性质和功能,两院二审稿将发布指导性案例单作一款,规定最高检和最高法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供检察官和法官办案时参考。

洪道德认为,发布指导性案例很可能会使这些案例与司法解释具有同等效力,或者成为司法解释的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来说,还是应该主张保障宪法的权威性,避免过多的指导性案例影响司法公正。

领导干部或内部人员插手司法活动应如实记录

新华社报道称,两草案二审稿明确提出:对于领导干部或者人民法院、检察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一审稿,采纳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确定的司法“去干扰”原则,设计了行使职权保障专章,第一条就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

对此,一审中,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建议,两院组织法不仅要明确,法院、检察院有权拒绝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还应该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对如何记录、追责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作出规定。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增加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或者人民检察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洪道德教授认为,这条规定是在对被干预者提出要求,给被干预者设定了义务。但从实际情况看,被干预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更应该对干预者提出要求。他还认为,此类记录有利于冤假错案的倒查,但记录的手段应该限定为文字,最好能规定,非文字的指示统统都无效。

针对法官检察官的“保护令”未出现在草案

新京报报道称,两草案一审稿还写入了法官、检察官履职“保护令”的有关条款,规定对骚扰、谩骂、威胁、暴力侵害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从严惩处;明确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降职、免职、辞退或者处分等。

上述履职“保护令”的有关条款,并未出现在两草案二审稿中。19日上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解释说,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对两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检察官法的内容进行统筹考虑,在法官法、检察官法中已作出规定的,两院组织法可不再规定。据此,删除了上述履职“保护令”的有关条款。

洪道德教授认为,对检察官和法官履行“保护令”,从情理上有些说不过去。“首先,保护法官检察官是谁的责任?要跟普通公民区别开吗?其次,法官检察官如果申请保护令,说明社会治安很成问题。” 

人大要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两草案二审稿明确提出,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仅要听取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还要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现行两院组织法仅规定,最高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法院、检察院工作进行监督的职能,法律并未作出规定。去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时,两草案一审稿也沿用了上述规定。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