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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 禁止新建独立燃油车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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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 禁止新建独立燃油车企

征求意见稿旨在鼓励高质量的新能源车投资项目,舍弃低端投机项目。

7月4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了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指出,优化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布局,科学规划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严格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防范盲目布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企业投资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节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先进制造装备,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和产业化领域。

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着力构建智能汽车创新发展体系。

征求意见稿中有几点值得注意,界面新闻摘录总结如下:

一、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被划归为“燃油汽车”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投资项目类型中将汽车投资项目分为以下类型:

汽车整车投资项目按照驱动动力系统分为燃油汽车和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两个产品类别。

燃油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发动机提供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包括传统燃油汽车(含替代燃料汽车)、普通混合动力汽车,以及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投资项目。

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电动机提供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包括纯电动汽车、增程式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投资项目。智能汽车投资项目根据驱动动力分别按照燃油汽车或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管理。

这意味着,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这类在混动系统能效上不如油电混合动力;在续航里程上不如纯电动汽车;在政策上不再享受福利的车型品类将逐渐式微。

二、限制燃油车产能扩张,鼓励新能源车项目布局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指出,燃油汽车整车项目布局要进行优化。新增产能投资项目应建设在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份,推动产能向产业基础扎实、配套体系完善、竞争优势明显的省份聚集。

另外,鼓励现有传统燃油汽车企业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品结构,发展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建设在产业基础好、创新体系全、配套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省份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三、禁止新建独立燃油汽车整车企业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指出,禁止建设以下4类燃油汽车投资项目:

(一)新建独立燃油汽车整车企业。

(二)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燃油汽车生产能力。

(三)未列入国家级区域发展规划的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迁至外省份。

(四)对行业主管部门特别公示的燃油汽车整车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原有股东的投资或将该企业转为非独立整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除外)。

四、不是每个省份都有资格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指出,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省份禁止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

(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存在同产品类别新能源汽车僵尸资质。

(三)现有同产品类别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产量未达到建设规模的80%。

如果某省此前有过僵尸资质“前科”,那么今后该省将永远无法建纯电动车企业。

五、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门槛提高

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指出,在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建设规模方面,纯电动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项目建成投产后,只生产自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的纯电动汽车产品。

而现有车企要扩大纯电动项目规模也需要满足: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纯电动汽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拟生产产品的能耗、续驶里程等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附汽车产业投资项目产品技术要求(2018年版)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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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 禁止新建独立燃油车企

征求意见稿旨在鼓励高质量的新能源车投资项目,舍弃低端投机项目。

7月4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了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指出,优化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布局,科学规划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严格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防范盲目布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企业投资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节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先进制造装备,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和产业化领域。

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着力构建智能汽车创新发展体系。

征求意见稿中有几点值得注意,界面新闻摘录总结如下:

一、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被划归为“燃油汽车”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投资项目类型中将汽车投资项目分为以下类型:

汽车整车投资项目按照驱动动力系统分为燃油汽车和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两个产品类别。

燃油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发动机提供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包括传统燃油汽车(含替代燃料汽车)、普通混合动力汽车,以及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投资项目。

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电动机提供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包括纯电动汽车、增程式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投资项目。智能汽车投资项目根据驱动动力分别按照燃油汽车或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管理。

这意味着,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这类在混动系统能效上不如油电混合动力;在续航里程上不如纯电动汽车;在政策上不再享受福利的车型品类将逐渐式微。

二、限制燃油车产能扩张,鼓励新能源车项目布局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指出,燃油汽车整车项目布局要进行优化。新增产能投资项目应建设在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份,推动产能向产业基础扎实、配套体系完善、竞争优势明显的省份聚集。

另外,鼓励现有传统燃油汽车企业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品结构,发展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建设在产业基础好、创新体系全、配套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省份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三、禁止新建独立燃油汽车整车企业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指出,禁止建设以下4类燃油汽车投资项目:

(一)新建独立燃油汽车整车企业。

(二)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燃油汽车生产能力。

(三)未列入国家级区域发展规划的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迁至外省份。

(四)对行业主管部门特别公示的燃油汽车整车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原有股东的投资或将该企业转为非独立整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除外)。

四、不是每个省份都有资格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指出,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省份禁止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

(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存在同产品类别新能源汽车僵尸资质。

(三)现有同产品类别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产量未达到建设规模的80%。

如果某省此前有过僵尸资质“前科”,那么今后该省将永远无法建纯电动车企业。

五、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门槛提高

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指出,在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建设规模方面,纯电动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项目建成投产后,只生产自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的纯电动汽车产品。

而现有车企要扩大纯电动项目规模也需要满足: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纯电动汽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拟生产产品的能耗、续驶里程等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附汽车产业投资项目产品技术要求(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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