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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扩大开放100条”中32条涉金融领域 以更大力度提升国际金融中心能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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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扩大开放100条”中32条涉金融领域 以更大力度提升国际金融中心能级

开通沪伦通、外资银行卡清算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等,成为可以期待在2018年内落地上海的项目。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7月10日,为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举措,加快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在上海市进一步扩大开放推进大会上,正式发布了《上海“扩大开放100条”行动方案》,其中,32条涉及金融领域的扩大开放举措,以更大力度开放合作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能级。

上海市委书记李强在会议中强调,坚定不移走开放路是新时代上海发展的必然选择,全市上下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的扩大开放重大举措,凝聚起新起点上扩大开放的磅礴力量,以改革开放再出发的决心和勇气,全力打造全国新一轮全面开放新高地,努力当好新时代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

在金融机构扩大开放领域,外资银证保等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减少,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资本市场的程度进一步加深。

具体来看,银行业方面的开放举措有,1.取消在沪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国银行在沪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在提交开业申请时一并申请人民币业务。2.支持商业银行在沪发起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3.支持在沪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含外国政府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债券)业务。4.支持设立多家分行的外国银行将管理行获准开展的人民币业务、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拓展至其他分行;支持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5.鼓励在沪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银行业金融领域引入外资。

证券业方面有:6.支持外资在沪设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将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不再要求合资证券公司境内股东至少有一家证券公司。7.争取加快取消证券机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8.扩大合资券商业务范围,允许其从事经纪、咨询等业务。

保险业方面有:9.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允许开展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等业务。10.支持外资来沪经营保险代理和公估业务,不设股比限制。11.降低外资保险公司设立的限制条件,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需开设两年代表处的要求。12.支持外资设立合资人身险公司,将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13.争取3年内,取消人身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14.以区域性再保险中心、国际航运保险中心、保险资金运用中心建设为抓手,加快上海国际保险中心建设。15.以“一带一路”再保险业务为重点,支持上海保险交易所加快发展。16.发展离岸保险业务。

在更高层次的金融市场建设方面,开通沪伦通、外资银行卡清算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等,成为可以期待在2018年内落地上海的项目。

具体来看,开放项目包括:17.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关交易所在上海设立上海国际交易所交流合作中心和“一带一路”交易所联合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研究推进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建设。18.支持境外企业和投资者参与上海证券市场,修改完善发行上市等规则,让更多创新企业在上海证券市场发行上市。19.扩大沪港通每日额度;争取在2018年内开通“沪伦通”。20.放开银行卡清算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市场准入限制,放宽外资金融服务公司开展信用评级服务的限制。21.进一步丰富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外参与主体,增加银行间债券市场国际投资者数量,扩大熊猫债规模。22.丰富市场化的产品设计,完善托管、交易、清算、结算服务,用一流的基础设施吸引各类政府债、企业债在上海金融市场发行、交易。23.支持在沪外资银行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业务,通过市场评价方式取得B类主承销商资格;推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展成为全球人民币产品交易主平台和定价中心。24.扩大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支持外资机构参与。25.加快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展,推出更多的交易品种,支持更多的境外投资者、中介机构等参与上海期货市场交易,争取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允许境外机构成为期货交易所会员。26.支持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开展提单交易、预售交易和信用证结算等试点,研究推进期现联动发展。

此外,上海自由贸易账户功能和适用范围也被进一步扩大。具体的举措包括:27.将自由贸易账户复制推广至上海市有条件、有需求的企业及长三角和长江经济带的自贸试验区。28.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为保险机构利用自由贸易账户开展跨境再保险与资金运用等业务提供更大便利。29.对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向境外贷款先行先试,试点采用与国际市场贷款规则一致的管理要求。30.支持境外投资者通过自由贸易账户等从事金融市场交易活动。

最后,上海还将在国际金融舞台上发挥影响力,加强国际金融中心精准宣传推介,具体举措包括:31.举办好陆家嘴论坛,打造金融领域国际知名的高端对话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做好精准营销,主动上门服务,吸引外资来沪,做好保障服务。32.加强上海与伦敦、纽约、香港、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主要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深化沪港、沪澳、沪台等金融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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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扩大开放100条”中32条涉金融领域 以更大力度提升国际金融中心能级

开通沪伦通、外资银行卡清算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等,成为可以期待在2018年内落地上海的项目。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7月10日,为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举措,加快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在上海市进一步扩大开放推进大会上,正式发布了《上海“扩大开放100条”行动方案》,其中,32条涉及金融领域的扩大开放举措,以更大力度开放合作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能级。

上海市委书记李强在会议中强调,坚定不移走开放路是新时代上海发展的必然选择,全市上下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的扩大开放重大举措,凝聚起新起点上扩大开放的磅礴力量,以改革开放再出发的决心和勇气,全力打造全国新一轮全面开放新高地,努力当好新时代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

在金融机构扩大开放领域,外资银证保等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减少,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资本市场的程度进一步加深。

具体来看,银行业方面的开放举措有,1.取消在沪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国银行在沪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在提交开业申请时一并申请人民币业务。2.支持商业银行在沪发起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3.支持在沪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含外国政府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债券)业务。4.支持设立多家分行的外国银行将管理行获准开展的人民币业务、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拓展至其他分行;支持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5.鼓励在沪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银行业金融领域引入外资。

证券业方面有:6.支持外资在沪设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将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不再要求合资证券公司境内股东至少有一家证券公司。7.争取加快取消证券机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8.扩大合资券商业务范围,允许其从事经纪、咨询等业务。

保险业方面有:9.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允许开展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等业务。10.支持外资来沪经营保险代理和公估业务,不设股比限制。11.降低外资保险公司设立的限制条件,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需开设两年代表处的要求。12.支持外资设立合资人身险公司,将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13.争取3年内,取消人身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14.以区域性再保险中心、国际航运保险中心、保险资金运用中心建设为抓手,加快上海国际保险中心建设。15.以“一带一路”再保险业务为重点,支持上海保险交易所加快发展。16.发展离岸保险业务。

在更高层次的金融市场建设方面,开通沪伦通、外资银行卡清算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等,成为可以期待在2018年内落地上海的项目。

具体来看,开放项目包括:17.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关交易所在上海设立上海国际交易所交流合作中心和“一带一路”交易所联合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研究推进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建设。18.支持境外企业和投资者参与上海证券市场,修改完善发行上市等规则,让更多创新企业在上海证券市场发行上市。19.扩大沪港通每日额度;争取在2018年内开通“沪伦通”。20.放开银行卡清算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市场准入限制,放宽外资金融服务公司开展信用评级服务的限制。21.进一步丰富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外参与主体,增加银行间债券市场国际投资者数量,扩大熊猫债规模。22.丰富市场化的产品设计,完善托管、交易、清算、结算服务,用一流的基础设施吸引各类政府债、企业债在上海金融市场发行、交易。23.支持在沪外资银行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业务,通过市场评价方式取得B类主承销商资格;推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展成为全球人民币产品交易主平台和定价中心。24.扩大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支持外资机构参与。25.加快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展,推出更多的交易品种,支持更多的境外投资者、中介机构等参与上海期货市场交易,争取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允许境外机构成为期货交易所会员。26.支持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开展提单交易、预售交易和信用证结算等试点,研究推进期现联动发展。

此外,上海自由贸易账户功能和适用范围也被进一步扩大。具体的举措包括:27.将自由贸易账户复制推广至上海市有条件、有需求的企业及长三角和长江经济带的自贸试验区。28.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为保险机构利用自由贸易账户开展跨境再保险与资金运用等业务提供更大便利。29.对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向境外贷款先行先试,试点采用与国际市场贷款规则一致的管理要求。30.支持境外投资者通过自由贸易账户等从事金融市场交易活动。

最后,上海还将在国际金融舞台上发挥影响力,加强国际金融中心精准宣传推介,具体举措包括:31.举办好陆家嘴论坛,打造金融领域国际知名的高端对话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做好精准营销,主动上门服务,吸引外资来沪,做好保障服务。32.加强上海与伦敦、纽约、香港、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主要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深化沪港、沪澳、沪台等金融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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