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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布首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将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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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布首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将实施联合惩戒

针对本次发布的首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主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依法限制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7月12日,人社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共涉及14家违法企业和6名违法人员。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陈洪宛表示,本次发布的首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主体将会在以下方面受到限制和惩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依法限制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表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重要的民生工作,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明确了具体的政策措施,提出到2020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实现基本无拖欠的目标任务。经过不懈的努力,全国查处欠薪案件数、涉及工资数、涉及劳动者人数呈明显下降的趋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多发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谈及“黑名单”制度,邱小平表示,建立和实施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工资支付制度保障体系的重要手段。

“为此,2017年9月,我部专门制定印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近期,我们在各地提供情况的基础上,梳理了第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共涉及14家违法企业和6名违法人员,今天在此将这些违法企业和个人向全社会予以公布”,邱小平表示。

对于本次发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会在哪些方面受到限制和惩戒?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陈洪宛表示,针对本次发布的首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主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依法限制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对其支持;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或后续稽查。

同时本次发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主体在申请股票发行、债券融资、银行信贷、外汇额度等方面,各相关部门均会依法依规对其采取限制性措施,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切实加大其失信成本。

陈洪宛指出,在本次发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主体联合惩戒方面,主要采取“发起——响应——反馈”机制,发挥部门协同作用,体现共治理念。首先,加强失信信息共享和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领域的相关主体及行为建立“黑名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推送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其次,签订备忘录的部门按照联合惩戒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鼓励各地、各部门把查询使用信用信息、运用信用报告嵌入审批、监管流程中,做到“逢办必查”。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形成联合惩戒的运行闭环,把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落到实处。

具体哪些情形会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据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局长王程介绍,《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了两种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数额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

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凡是符合这两种情形的,应当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同时,针对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办法》还规定“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邱小平表示,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目的就是加大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及时列入‘黑名单’。同时,加快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黑名单’信息的频次,我部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至少每季度推送一次。通过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使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不愿违法、不敢违法’。”

下附2018年第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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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布首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将实施联合惩戒

针对本次发布的首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主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依法限制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7月12日,人社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共涉及14家违法企业和6名违法人员。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陈洪宛表示,本次发布的首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主体将会在以下方面受到限制和惩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依法限制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表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重要的民生工作,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明确了具体的政策措施,提出到2020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实现基本无拖欠的目标任务。经过不懈的努力,全国查处欠薪案件数、涉及工资数、涉及劳动者人数呈明显下降的趋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多发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谈及“黑名单”制度,邱小平表示,建立和实施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工资支付制度保障体系的重要手段。

“为此,2017年9月,我部专门制定印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近期,我们在各地提供情况的基础上,梳理了第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共涉及14家违法企业和6名违法人员,今天在此将这些违法企业和个人向全社会予以公布”,邱小平表示。

对于本次发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会在哪些方面受到限制和惩戒?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陈洪宛表示,针对本次发布的首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主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依法限制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对其支持;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或后续稽查。

同时本次发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主体在申请股票发行、债券融资、银行信贷、外汇额度等方面,各相关部门均会依法依规对其采取限制性措施,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切实加大其失信成本。

陈洪宛指出,在本次发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主体联合惩戒方面,主要采取“发起——响应——反馈”机制,发挥部门协同作用,体现共治理念。首先,加强失信信息共享和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领域的相关主体及行为建立“黑名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推送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其次,签订备忘录的部门按照联合惩戒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鼓励各地、各部门把查询使用信用信息、运用信用报告嵌入审批、监管流程中,做到“逢办必查”。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形成联合惩戒的运行闭环,把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落到实处。

具体哪些情形会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据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局长王程介绍,《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了两种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数额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

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凡是符合这两种情形的,应当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同时,针对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办法》还规定“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邱小平表示,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目的就是加大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及时列入‘黑名单’。同时,加快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黑名单’信息的频次,我部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至少每季度推送一次。通过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使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不愿违法、不敢违法’。”

下附2018年第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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