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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任免该如何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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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任免该如何决议?

为减少公司决议瑕疵,规范公司治理,降低企业内耗,上海二中院建议,企业首先要按照公司法规定预先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减少冒名持股、隐名持股、股东出资不实、股东抽逃出资等情形。

法治周末记者 仇飞

公司决议的规范化程度是衡量公司内部治理环境的重要指标,规范公司决议是改善公司治理的重要抓手。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3-2017年公司决议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对该院审理的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归纳总结了公司决议类纠纷的案由分布、争议决议类型、争议决议内容、决议瑕疵率、决议瑕疵类型、决议瑕疵原因等,对规范公司决议提出有关建议。

确认公司决议效力案由的案件数量最多

《白皮书》显示,2013年至2017年,上海二中院共审结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76件。从年度来看,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数量呈平缓态势。从案由类别来看,公司决议纠纷11件,占比14.47%;公司决议撤销纠纷25件,占比32.89%;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40件,占比52.63%。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件数量最多,占比最大。

上海二中院认为,产生这一现象有三种原因:第一,股东提起公司决议类诉讼,实质是对公司决议内容持有异议。而对公司决议内容提出质疑,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最具有针对性且最有效率的诉讼就是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第二,根据公司法规定,提起公司决议撤销诉讼有起诉时限要求,即必须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诉讼,而确认公司决议无效则没有起诉时限要求。股东因种种原因超过六十日未能提起公司决议撤销诉讼的,往往会改变诉讼策略,选择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第三,公司决议作出后,公司或大股东因其他股东拒不履行公司决议,或担心其他股东多年后提起公司决议无效诉讼等原因,往往先行提起公司决议有效之诉。

此外,原告提起公司决议类纠纷,无论是认为决议程序违反规定还是认为决议内容违反规定,究其实质是对决议内容持有异议。《白皮书》显示,在76件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中,共有公司设立、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等26类决议议题,其中个别议题数量最多的是任免公司高管,占比39.58%。

“任免公司高管类议题包含个别议题数量最多,占比最大。可以说是超高敏感议题。主要原因是,任免的公司高管职务主要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是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的集中表现,股东之间冲突激烈且很难通过协商解决,故引发诉讼的数量最多。”上海二中院分析指出。

程序和内容均有瑕疵

《白皮书》总结了公司决议程序存在的主要瑕疵和决议内容存在的主要瑕疵。

召集程序中存在的瑕疵主要有股东未经前置程序非法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在公司董事长已经召集股东会会议的情况下,股东仍非法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未按法律规定由董事会开会决议召集股东会会议。

而公司决议内容存在的主要瑕疵有股东会决议内容非公司事项、决议将公司资产作为受让股东应支付给转让股东的股权转让款等。

上海二中院新闻发言人举例指出,有一件案件反映,股东会决议内容混杂,既包括公司事务,又包括与公司经营无关的股东个人及案外人之间往来事务;既涵盖股东间相互转让股权的约定,又涵盖履行股东会职权,还囊括了董事会职权的决定。判决认定,系争决议属于混合决议,兼具股东间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决议,以及与公司无关的合意。判决虽未认定超出公司事项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但认定此类的股东会决议存在不妥之处。

还有一件案件反映,公司决议将公司资产作为受让股东应支付给转让股东的股权转让款。判决认为,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主体应当是受让股东,而非公司。若以公司资产作为股东对外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资金,则既损害了公司财产权,又损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系争股东会决议属于滥用股东权利之行为,当属无效。

尊重公司自治

上海二中院认为,从这些案件的审理中可归纳法院审理中存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司法导向,具体指重视公司内部治理规则,即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公司会议召开程序或决议权限的特别规定,法院一般会予尊重。

除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反映出公司决议存在的瑕疵外,《白皮书》指出,上海二中院审结的各类涉公司纠纷案件还反映出公司决议的另一项重大瑕疵,即公司在应通过决议形式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却未作出公司决议。

“相对而言,这一瑕疵的严重性更强。我院各类涉公司纠纷案件还反映,公司决议瑕疵往往会引发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各类纠纷,衍生的案件数量多且为连环诉讼,争议多年不绝。”上海二中院新闻发言人提到。

为减少公司决议瑕疵,规范公司治理,降低企业内耗,上海二中院建议,企业首先要按照公司法规定预先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减少冒名持股、隐名持股、股东出资不实、股东抽逃出资等情形。其次,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适用,避免将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设立形式要件而束之高阁,股东之间关于公司治理的约定应尽量写进公司章程,并在公司运作中严格遵照适用。第三,聘请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等法律专业服务机构对公司决议过程进行指导。

“有些案件反映,公司股东矛盾爆发后,公司会议召集人为避免股东事后对股东会会议提出程序性质疑,会事先委托律师事务所全程参与会议过程进行指导,或委托公证机关对股东会会议通知程序和召开程序进行全程公证。案件结果显示,有律师事务所指导的公司决议质量较高;法院一般也会认可公证效力,认定公司会议程序合法,公证效果良好。”《白皮书》写到。

责任编辑:马蓉蓉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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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任免该如何决议?

为减少公司决议瑕疵,规范公司治理,降低企业内耗,上海二中院建议,企业首先要按照公司法规定预先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减少冒名持股、隐名持股、股东出资不实、股东抽逃出资等情形。

法治周末记者 仇飞

公司决议的规范化程度是衡量公司内部治理环境的重要指标,规范公司决议是改善公司治理的重要抓手。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3-2017年公司决议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对该院审理的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归纳总结了公司决议类纠纷的案由分布、争议决议类型、争议决议内容、决议瑕疵率、决议瑕疵类型、决议瑕疵原因等,对规范公司决议提出有关建议。

确认公司决议效力案由的案件数量最多

《白皮书》显示,2013年至2017年,上海二中院共审结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76件。从年度来看,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数量呈平缓态势。从案由类别来看,公司决议纠纷11件,占比14.47%;公司决议撤销纠纷25件,占比32.89%;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40件,占比52.63%。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件数量最多,占比最大。

上海二中院认为,产生这一现象有三种原因:第一,股东提起公司决议类诉讼,实质是对公司决议内容持有异议。而对公司决议内容提出质疑,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最具有针对性且最有效率的诉讼就是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第二,根据公司法规定,提起公司决议撤销诉讼有起诉时限要求,即必须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诉讼,而确认公司决议无效则没有起诉时限要求。股东因种种原因超过六十日未能提起公司决议撤销诉讼的,往往会改变诉讼策略,选择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第三,公司决议作出后,公司或大股东因其他股东拒不履行公司决议,或担心其他股东多年后提起公司决议无效诉讼等原因,往往先行提起公司决议有效之诉。

此外,原告提起公司决议类纠纷,无论是认为决议程序违反规定还是认为决议内容违反规定,究其实质是对决议内容持有异议。《白皮书》显示,在76件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中,共有公司设立、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等26类决议议题,其中个别议题数量最多的是任免公司高管,占比39.58%。

“任免公司高管类议题包含个别议题数量最多,占比最大。可以说是超高敏感议题。主要原因是,任免的公司高管职务主要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是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的集中表现,股东之间冲突激烈且很难通过协商解决,故引发诉讼的数量最多。”上海二中院分析指出。

程序和内容均有瑕疵

《白皮书》总结了公司决议程序存在的主要瑕疵和决议内容存在的主要瑕疵。

召集程序中存在的瑕疵主要有股东未经前置程序非法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在公司董事长已经召集股东会会议的情况下,股东仍非法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未按法律规定由董事会开会决议召集股东会会议。

而公司决议内容存在的主要瑕疵有股东会决议内容非公司事项、决议将公司资产作为受让股东应支付给转让股东的股权转让款等。

上海二中院新闻发言人举例指出,有一件案件反映,股东会决议内容混杂,既包括公司事务,又包括与公司经营无关的股东个人及案外人之间往来事务;既涵盖股东间相互转让股权的约定,又涵盖履行股东会职权,还囊括了董事会职权的决定。判决认定,系争决议属于混合决议,兼具股东间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决议,以及与公司无关的合意。判决虽未认定超出公司事项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但认定此类的股东会决议存在不妥之处。

还有一件案件反映,公司决议将公司资产作为受让股东应支付给转让股东的股权转让款。判决认为,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主体应当是受让股东,而非公司。若以公司资产作为股东对外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资金,则既损害了公司财产权,又损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系争股东会决议属于滥用股东权利之行为,当属无效。

尊重公司自治

上海二中院认为,从这些案件的审理中可归纳法院审理中存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司法导向,具体指重视公司内部治理规则,即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公司会议召开程序或决议权限的特别规定,法院一般会予尊重。

除公司决议类纠纷案件反映出公司决议存在的瑕疵外,《白皮书》指出,上海二中院审结的各类涉公司纠纷案件还反映出公司决议的另一项重大瑕疵,即公司在应通过决议形式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却未作出公司决议。

“相对而言,这一瑕疵的严重性更强。我院各类涉公司纠纷案件还反映,公司决议瑕疵往往会引发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各类纠纷,衍生的案件数量多且为连环诉讼,争议多年不绝。”上海二中院新闻发言人提到。

为减少公司决议瑕疵,规范公司治理,降低企业内耗,上海二中院建议,企业首先要按照公司法规定预先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减少冒名持股、隐名持股、股东出资不实、股东抽逃出资等情形。其次,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适用,避免将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设立形式要件而束之高阁,股东之间关于公司治理的约定应尽量写进公司章程,并在公司运作中严格遵照适用。第三,聘请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等法律专业服务机构对公司决议过程进行指导。

“有些案件反映,公司股东矛盾爆发后,公司会议召集人为避免股东事后对股东会会议提出程序性质疑,会事先委托律师事务所全程参与会议过程进行指导,或委托公证机关对股东会会议通知程序和召开程序进行全程公证。案件结果显示,有律师事务所指导的公司决议质量较高;法院一般也会认可公证效力,认定公司会议程序合法,公证效果良好。”《白皮书》写到。

责任编辑:马蓉蓉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