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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立案网上审理当庭宣判网上送达 广州互联网法院敲响第一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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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立案网上审理当庭宣判网上送达 广州互联网法院敲响第一槌

10月25日上午9:45,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侯向磊敲响法槌。原告郑某诉被告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成为广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收案后首起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案件。

文/易扬

“现在开庭!”10月25日上午9:45,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侯向磊敲响法槌。原告郑某诉被告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成为广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收案后首起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案件。

法庭调查、辩论全程线上进行

法庭位于广州琶洲互联网产业集聚区的环球贸易中心,原告在距离法庭二十多公里的番禺家中,被告则远在一千两百多公里外的杭州。原告、被告通过网络“进入”庭审现场,“出现”在审判席对面的大显示器上。法官端坐屏幕前,严格按诉讼程序,主持双方当事人通过实时画面、声音,有序“隔空”举证、质证和辩论。经审理,法官当庭判决天猫公司赔偿郑某1元。

今年7月8日郑某浏览天猫超市时发现“某品牌婴儿纸尿裤”促销信息:“单箱价格189元,7月10日0:00开始团购活动,前5分钟单箱39.9元,每人限购5箱”。郑某遂将5箱纸尿裤加入“购物车”,并将商品链接发布到微信群,告知家人一起抢购。郑某及家人从9日晚熬夜到10日凌晨,却发现“购物车”里的商品不能支付,团购开始时间也变为10日10:00。但10日10:00郑某再次打开天猫客户端购买时,“前5分钟单箱39.9元,每人限购5箱”的优惠也没有了,最终只以18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箱纸尿布。之后郑某多次与客服沟通未果,遂诉至法院,诉请被告赔偿损失1元,并赔礼道歉。

天猫公司答辩,促销页面信息有误系工作人员疏忽导致,并不是临时更改促销信息,不存在欺诈,不承担责任。网站发现错误后7月9日9:44及时将图片内容更正。同时,网站为保证公示时间留足24小时,将团购活动推迟到10月10:00开始。天猫公司认为,错误促销信息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宣传展示期未开放下单功能,双方未达成网络购物合同。将商品加入“购物车”的行为仅为购买意向,不具备法律效力。

整个庭审的法庭调查、辩论全程线上进行。法官引导双方围绕“双方当事人是否就39.9元的案涉商品成立合同关系,被告撤销‘限时抢购价39.9元’促销信息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被告应否向原告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等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

10点50分,法官再次敲响法槌作出宣判,双方未成立合同关系,专业电商天猫公司此类促销信息为不可撤销要约,损害了郑某的信赖利益,但未损害其自然人人格利益,故判决赔偿郑某具有重要象征意义的1元,赔礼道歉未予支持。宣判后,法官在线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了释法答疑。

图为庭审现场 摄影:徐志毅

电商纠纷案件,应更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

对此,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院长、暨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刘颖教授表示,电商纠纷案件,应更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

刘颖教授认为,相比消费者而言,电商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在服务协议、信息量、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方面均享有绝对优势,易使消费者在权益维护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对于电商纠纷案件,应更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不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保护的法益,也符合我国即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精神。我国新通过的《电子商务法》中就有许多保护电商消费者权益的条款,该法第49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这样,如果电商经营者通过用户协议中约定其在网页上发布的商品信息属于要约邀请,《电子商务法》对此种约定进行了限制。该案虽标的只有1元,但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具有重要意义。该案的判决体现了广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追求平等、纯净的电子商务环境的支持,也体现了在电子商务市场中,诚信仍是“帝王条款”的价值取向。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的判决没有支持消费者有关赔礼道歉的请求,充分显示了广州互联网法院在平衡消费者利益和经营者利益之间的考量,表明了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又要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的司法态度。

据了解,自9月28日挂牌收案以来(截止至10月24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平台访问量约211.5万次,注册用户5.5万多人,收到立案申请1163件,涉案标的超2600万元,其中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最多,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次之。

(通讯员: 潘玲娜、 段莉琼)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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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立案网上审理当庭宣判网上送达 广州互联网法院敲响第一槌

10月25日上午9:45,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侯向磊敲响法槌。原告郑某诉被告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成为广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收案后首起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案件。

文/易扬

“现在开庭!”10月25日上午9:45,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侯向磊敲响法槌。原告郑某诉被告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成为广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收案后首起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案件。

法庭调查、辩论全程线上进行

法庭位于广州琶洲互联网产业集聚区的环球贸易中心,原告在距离法庭二十多公里的番禺家中,被告则远在一千两百多公里外的杭州。原告、被告通过网络“进入”庭审现场,“出现”在审判席对面的大显示器上。法官端坐屏幕前,严格按诉讼程序,主持双方当事人通过实时画面、声音,有序“隔空”举证、质证和辩论。经审理,法官当庭判决天猫公司赔偿郑某1元。

今年7月8日郑某浏览天猫超市时发现“某品牌婴儿纸尿裤”促销信息:“单箱价格189元,7月10日0:00开始团购活动,前5分钟单箱39.9元,每人限购5箱”。郑某遂将5箱纸尿裤加入“购物车”,并将商品链接发布到微信群,告知家人一起抢购。郑某及家人从9日晚熬夜到10日凌晨,却发现“购物车”里的商品不能支付,团购开始时间也变为10日10:00。但10日10:00郑某再次打开天猫客户端购买时,“前5分钟单箱39.9元,每人限购5箱”的优惠也没有了,最终只以18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箱纸尿布。之后郑某多次与客服沟通未果,遂诉至法院,诉请被告赔偿损失1元,并赔礼道歉。

天猫公司答辩,促销页面信息有误系工作人员疏忽导致,并不是临时更改促销信息,不存在欺诈,不承担责任。网站发现错误后7月9日9:44及时将图片内容更正。同时,网站为保证公示时间留足24小时,将团购活动推迟到10月10:00开始。天猫公司认为,错误促销信息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宣传展示期未开放下单功能,双方未达成网络购物合同。将商品加入“购物车”的行为仅为购买意向,不具备法律效力。

整个庭审的法庭调查、辩论全程线上进行。法官引导双方围绕“双方当事人是否就39.9元的案涉商品成立合同关系,被告撤销‘限时抢购价39.9元’促销信息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被告应否向原告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等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

10点50分,法官再次敲响法槌作出宣判,双方未成立合同关系,专业电商天猫公司此类促销信息为不可撤销要约,损害了郑某的信赖利益,但未损害其自然人人格利益,故判决赔偿郑某具有重要象征意义的1元,赔礼道歉未予支持。宣判后,法官在线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了释法答疑。

图为庭审现场 摄影:徐志毅

电商纠纷案件,应更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

对此,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院长、暨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刘颖教授表示,电商纠纷案件,应更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

刘颖教授认为,相比消费者而言,电商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在服务协议、信息量、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方面均享有绝对优势,易使消费者在权益维护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对于电商纠纷案件,应更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不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保护的法益,也符合我国即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精神。我国新通过的《电子商务法》中就有许多保护电商消费者权益的条款,该法第49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这样,如果电商经营者通过用户协议中约定其在网页上发布的商品信息属于要约邀请,《电子商务法》对此种约定进行了限制。该案虽标的只有1元,但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具有重要意义。该案的判决体现了广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追求平等、纯净的电子商务环境的支持,也体现了在电子商务市场中,诚信仍是“帝王条款”的价值取向。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的判决没有支持消费者有关赔礼道歉的请求,充分显示了广州互联网法院在平衡消费者利益和经营者利益之间的考量,表明了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又要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的司法态度。

据了解,自9月28日挂牌收案以来(截止至10月24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平台访问量约211.5万次,注册用户5.5万多人,收到立案申请1163件,涉案标的超2600万元,其中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最多,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次之。

(通讯员: 潘玲娜、 段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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