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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税改将利好中低收入群体 高净值人群须为反避税条例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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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税改将利好中低收入群体 高净值人群须为反避税条例做准备

CRS的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反避税条款的细化和落实,高净值人士使用BVI、香港等海外控股公司作为投资的平台,将面临反避税条例的挑战。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1月4日,长达两周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正式结束,按照规定,经过修改和讨论的扣除暂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

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人民币的基本上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此次税改直接利好中低收入群体,有利于拉动社会必需品的消费。”安永人力资本合伙人俞志扬在路演间隙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通过市场调研我们发现,对中低收入群体而言,减税后有很大部分资金会马上投入到再循环中。不像高收入群体,即便你给他点钱,他们也不一定立马去消费,所以这对拉动整个经济发展是有重要意义的。”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外籍人士的缴税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外籍个人“五年例外规则”以及单次离境超过30天便能打破五年规则的规定将被保留,现有政策下离境累计超过90天亦能打破五年规则的规定将被取消。

当前,外籍人士在缴税方面享有“五年例外规则”。这一规则指的是,已经构成中国税收居民,但未满足连续五年为中国税收居民的外籍人士,其所取得的境外所得(如境外公司支付的股息所得和境外财产转让所得等),可免于缴纳中国个税。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并未明确单次离境超过30天需要发生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这也意味着在连续五年内若是单次离境超过30天时的出入境日横跨两个纳税年度,也可以打破五年规则而避免就来源于境外的收入缴税。俞志扬认为,这个结果对外籍人员来说还是不错的,至少消除了他们之前的担忧。

此前外籍人士普遍担心,居民个人判定时间标准由1年缩短为累计满183天后,将会对“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境内的申报纳税义务和任职受雇安排带来重大影响,甚至引发在本国和中国“双重缴税”的问题。

“另外一个利好是,新个税法并没有剥夺外籍人员此前享受的免税福利。”俞志扬说道。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八条明确指出,外籍个人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可选择按上述项目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但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同时享受。

不过,目前外籍人员子女教育和住房租金没有规定具体的限额。“显然,上述子女教育费(12000元1年)和住房租金(不超过14400元1年)的标准对外籍人员来说太低,他们肯定会选择继续享受现行对外籍人员的相关免税福利。另外,似乎外籍人员即使成为税收居民也不能享受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和赡养老人支出。”安永在最新个税解读报告中表示。

新个税法中,首次出现的反避税条款将矛头直接指向了高净值人群。新个税法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并加收利息。1、违反独立交易原则。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2、受控外国企业未分配利润。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3、不当税收利益。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实际上,税改中反避税条款是在CRS即将实施大背景下引入的。所谓CRS,即“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翻译为“共同申报准则”。这一概念来源于美国的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FATCA)。CRS旨在推动国与国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交换,目前正循序渐进地在各国实施,有望在2018年完全覆盖所有的成员国。虽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范本,但发起CRS的组织OECD提倡各成员国应按照要求,签署公民信息交换的协议。

截至2018年8月,已有80多个国家/地区确认将向中国交换涉税金融、账户信息,其中不乏香港、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

俞志扬表示,CRS的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反避税条款的细化和落实,高净值人士使用BVI、香港等海外控股公司作为投资的平台,将面临反避税条例的挑战。高净值人士若没有合理的税务安排,将面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因而需要考虑反避税条款对于现有资产管理安排的影响并提前做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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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税改将利好中低收入群体 高净值人群须为反避税条例做准备

CRS的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反避税条款的细化和落实,高净值人士使用BVI、香港等海外控股公司作为投资的平台,将面临反避税条例的挑战。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1月4日,长达两周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正式结束,按照规定,经过修改和讨论的扣除暂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

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人民币的基本上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此次税改直接利好中低收入群体,有利于拉动社会必需品的消费。”安永人力资本合伙人俞志扬在路演间隙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通过市场调研我们发现,对中低收入群体而言,减税后有很大部分资金会马上投入到再循环中。不像高收入群体,即便你给他点钱,他们也不一定立马去消费,所以这对拉动整个经济发展是有重要意义的。”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外籍人士的缴税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外籍个人“五年例外规则”以及单次离境超过30天便能打破五年规则的规定将被保留,现有政策下离境累计超过90天亦能打破五年规则的规定将被取消。

当前,外籍人士在缴税方面享有“五年例外规则”。这一规则指的是,已经构成中国税收居民,但未满足连续五年为中国税收居民的外籍人士,其所取得的境外所得(如境外公司支付的股息所得和境外财产转让所得等),可免于缴纳中国个税。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并未明确单次离境超过30天需要发生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这也意味着在连续五年内若是单次离境超过30天时的出入境日横跨两个纳税年度,也可以打破五年规则而避免就来源于境外的收入缴税。俞志扬认为,这个结果对外籍人员来说还是不错的,至少消除了他们之前的担忧。

此前外籍人士普遍担心,居民个人判定时间标准由1年缩短为累计满183天后,将会对“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境内的申报纳税义务和任职受雇安排带来重大影响,甚至引发在本国和中国“双重缴税”的问题。

“另外一个利好是,新个税法并没有剥夺外籍人员此前享受的免税福利。”俞志扬说道。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八条明确指出,外籍个人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可选择按上述项目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但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同时享受。

不过,目前外籍人员子女教育和住房租金没有规定具体的限额。“显然,上述子女教育费(12000元1年)和住房租金(不超过14400元1年)的标准对外籍人员来说太低,他们肯定会选择继续享受现行对外籍人员的相关免税福利。另外,似乎外籍人员即使成为税收居民也不能享受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和赡养老人支出。”安永在最新个税解读报告中表示。

新个税法中,首次出现的反避税条款将矛头直接指向了高净值人群。新个税法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并加收利息。1、违反独立交易原则。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2、受控外国企业未分配利润。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3、不当税收利益。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实际上,税改中反避税条款是在CRS即将实施大背景下引入的。所谓CRS,即“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翻译为“共同申报准则”。这一概念来源于美国的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FATCA)。CRS旨在推动国与国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交换,目前正循序渐进地在各国实施,有望在2018年完全覆盖所有的成员国。虽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范本,但发起CRS的组织OECD提倡各成员国应按照要求,签署公民信息交换的协议。

截至2018年8月,已有80多个国家/地区确认将向中国交换涉税金融、账户信息,其中不乏香港、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

俞志扬表示,CRS的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反避税条款的细化和落实,高净值人士使用BVI、香港等海外控股公司作为投资的平台,将面临反避税条例的挑战。高净值人士若没有合理的税务安排,将面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因而需要考虑反避税条款对于现有资产管理安排的影响并提前做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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