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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新规: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不得申请重新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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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新规: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不得申请重新上市

11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实施标准和程序。

11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实施标准和程序。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实施办法》明确了4种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包括首发上市欺诈发行、重组上市欺诈发行、年报造假规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办法》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实施办法》施行后,上市公司被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其该等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

《实施办法》表示,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同时,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等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重新上市。

此外,主动退市公司可以随时向上交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

而强制退市公司向上交所申请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因市场交易类指标强制退市的公司,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之日起满3个月;因欺诈发行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自其股票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日起满5个完整会计年度。

但因欺诈发行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不得向上交所申请重新上市。

值得一提的是,上交所提到,重新上市首日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原则上应为其在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交易场所最后一个转让日或交易日的成交价。

来源:观点地产网

原标题:上交所新规: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不得申请重新上市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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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新规: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不得申请重新上市

11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实施标准和程序。

11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实施标准和程序。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实施办法》明确了4种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包括首发上市欺诈发行、重组上市欺诈发行、年报造假规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办法》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实施办法》施行后,上市公司被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其该等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

《实施办法》表示,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同时,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等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重新上市。

此外,主动退市公司可以随时向上交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

而强制退市公司向上交所申请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因市场交易类指标强制退市的公司,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之日起满3个月;因欺诈发行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自其股票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日起满5个完整会计年度。

但因欺诈发行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不得向上交所申请重新上市。

值得一提的是,上交所提到,重新上市首日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原则上应为其在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交易场所最后一个转让日或交易日的成交价。

来源:观点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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