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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50万以下公诉前归还可不起诉,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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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50万以下公诉前归还可不起诉,12月1日起施行

12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作者:陈有谋

据新华社消息,根据两高28日公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将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巨大

12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恶意透支

司法解释明确,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即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司法解释同时规定,银行的两次“有效催收”应当至少间隔三十日。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恶意透支”的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于如何界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解释列举了“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等六种情形。

律师解读司法解释的意义:

避免将经济纠纷当成刑事犯罪

两高出台“信用卡新司法解释”意义何在?为什么对发卡银行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审慎义务?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谌江涛律师。

华商报:此次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谌江涛:本次司法解释的修改最大的亮点就是对恶意透支进行了完善,强调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认定恶意透支的主观要件,是区分恶意透支与经济纠纷的最重要标准,同时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规定了要综合考量,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华商报:在你看来,“两高”修改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什么,有何意义?

谌江涛:本次司法解释的修改通过对恶意透支定义的进一步完善,将那些不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因为经济原因而暂时没能及时偿还信用卡透支金额的人,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分子进行了一定的区分,对避免将经济纠纷当成刑事犯罪处理有积极意义。解释同时还规定了恶意透支行为人及时归还,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可以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精神,避免过分依靠刑法来解决民事债权债务纠纷,防止将经济纠纷当刑事案件处理。

华商报:新的司法解释对发卡银行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审慎义务,为什么?

谌江涛:目的是促使发卡银行承担更多的责任,避免发卡银行过分依靠刑事手段来解决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经济纠纷。

华商报:持卡人如何利用好新解释,避免犯罪?

谌江涛:持卡人申请信用卡时需要按自己的真实信息进行申报,切勿使用虚假信息进行信用卡申请。同时持卡人应珍惜自己的信用,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切勿盲目的超前消费,更不要进行恶意的透支。

来源:华商报

原标题:两高12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50万以下公诉前归还可不起诉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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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50万以下公诉前归还可不起诉,12月1日起施行

12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作者:陈有谋

据新华社消息,根据两高28日公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将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巨大

12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恶意透支

司法解释明确,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即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司法解释同时规定,银行的两次“有效催收”应当至少间隔三十日。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恶意透支”的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于如何界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解释列举了“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等六种情形。

律师解读司法解释的意义:

避免将经济纠纷当成刑事犯罪

两高出台“信用卡新司法解释”意义何在?为什么对发卡银行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审慎义务?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谌江涛律师。

华商报:此次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谌江涛:本次司法解释的修改最大的亮点就是对恶意透支进行了完善,强调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认定恶意透支的主观要件,是区分恶意透支与经济纠纷的最重要标准,同时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规定了要综合考量,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华商报:在你看来,“两高”修改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什么,有何意义?

谌江涛:本次司法解释的修改通过对恶意透支定义的进一步完善,将那些不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因为经济原因而暂时没能及时偿还信用卡透支金额的人,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分子进行了一定的区分,对避免将经济纠纷当成刑事犯罪处理有积极意义。解释同时还规定了恶意透支行为人及时归还,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可以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精神,避免过分依靠刑法来解决民事债权债务纠纷,防止将经济纠纷当刑事案件处理。

华商报:新的司法解释对发卡银行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审慎义务,为什么?

谌江涛:目的是促使发卡银行承担更多的责任,避免发卡银行过分依靠刑事手段来解决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经济纠纷。

华商报:持卡人如何利用好新解释,避免犯罪?

谌江涛:持卡人申请信用卡时需要按自己的真实信息进行申报,切勿使用虚假信息进行信用卡申请。同时持卡人应珍惜自己的信用,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切勿盲目的超前消费,更不要进行恶意的透支。

来源:华商报

原标题:两高12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50万以下公诉前归还可不起诉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