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雪妮
11月28日,《西安市急救医疗管理条例》提交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
《条例》规定,城市建成区内,救护车活动半径三至五公里范围内至少设置一个急救站(点);人口密集的区域每二十万人口设置一个急救站(点)。其他区域应当逐步实现每个建制镇(街)设置一个急救站(点)。本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及业务需求增长情况等因素,每四万人口至少配备一个急救车组。
《条例》明确,急救中心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急救指挥调度人员应当在收到完整呼叫信息后一分钟内向急救人员发出调度指令,急救人员收到调度指令后应当在五分钟内出车。急救中心的调度呼叫电话录音、派车记录和救护车出车记录等信息至少保存三年。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活动,不得冒用急救医疗专用标识。急救医疗不得采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变相承包等形式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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