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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豪车天价赔偿案反转,最高法撤销一审“退一赔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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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豪车天价赔偿案反转,最高法撤销一审“退一赔三”判决

广受外界关注的贵州“豪车天价赔偿案”迎来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退一赔三”的判决,酌定经销商赔偿购车者11万元,而车主需要负担31.1万元诉讼费。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广受外界关注的贵州“豪车天价赔偿案”迎来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退一赔三”的判决,酌定经销商赔偿购车者11万元,而车主需要负担31.1万元诉讼费。

2014年下半年,贵州车主杨某曾从某汽车销售公司以550万元购得进口宾利汽车一台。使用两年后,杨某通过网上查询得知该车有更换窗帘和漆面轻微损害处理。杨某以车辆在交付前有过大修记录,该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给自身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文规定,商家存在欺诈消费要“退一赔三”,消费者可请求撤销销售合同。于是,车主杨某向法院提出涉事汽车销售公司应向其“退一赔三”。

2017年10月16日,贵州省高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判定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销售商在退还车款的同时需作出三倍赔偿,为此宾利车主获赔1650万元。由此,我国史上最贵汽车维权退一赔三案诞生。

随后,汽车销售商提起上诉。在二审判决中,情况却出现了“反转”。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最高人民法院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构成欺诈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1650万元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欺诈,从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1万元,原告负担该案一审、二审的绝大部分诉讼费用合计30余万元。至此,这起“史上最贵退一赔三案”尘埃落定。

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该案判决详情。在该案中,购车者称“宾利”车是有过大修记录的问题车,法院未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购车者关于车漆抛光打蜡和窗帘更换属于“大修”的主张,与公众对于“大修”的合理认知明显不符。

关于是否构成“欺诈”应综合案件具体事实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是否影响到购车者缔约的根本目的,以及经销商是否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

“在交付购车者之前,经销商对存在的瑕疵和问题处理后进行了记载,并将信息上传至购车者可以通过一定途径查询的网络平台,表明经销商并不存在隐瞒信息的明显意图。”综合相关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虽然经销商的行为对购车者的知情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尚不构成欺诈,不应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终审判决提及,兼顾对消费者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的保护,以及对经营者即时记载并上传相关信息这一行为的鼓励和引导,法院酌定经销商向购车者赔偿11万元。根据有关专家的理解,该判词所表达的意思在于,即使是窗帘这一不重要的配件,即使是以进口原装件免费更换,如果经营者未对相关信息即时记载并上传,经销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可能远比11万元要高。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即使经营者在缔约阶段对不利于购车者的相关商品信息不知情,但在交付购车者之前已经知悉的,其仍负有及时告知购车者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还表示,本案中,购车者获得支持的金额不高,最高人民法院按比例对诉讼费的承担进行了划分。有专家认为,这也是适度提醒当事人,诉讼有成本。购车者以“大修记录的问题车”、“给其造成巨大损失”为由起诉的逻辑起点并提出巨额赔偿请求,最终导致其获赔金额低于其应承担的诉讼费金额。

此外,该案判决还厘清了其他一些问题。判决明确指出,本案的标的物并不涉及食品和药品。针对一审法院关于“豪车”不同于一般的汽车商品,其品牌溢价高,更轻微的质量问题亦会严重影响车辆价值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豪车”并非具有独特特征而无法代替的物(例如艺术品等),仍属于可以依型号、规格、质量等加以确定的种类物,不应与一般车辆予以区分而作特别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称,汽车销售欺诈类案件,个案事实细节不一,而细节事实在欺诈的认定上所产生的影响不可忽略。该案判决为类案的审理提供了原则性路径,对促进购车者知情权的合理保护和行业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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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豪车天价赔偿案反转,最高法撤销一审“退一赔三”判决

广受外界关注的贵州“豪车天价赔偿案”迎来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退一赔三”的判决,酌定经销商赔偿购车者11万元,而车主需要负担31.1万元诉讼费。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广受外界关注的贵州“豪车天价赔偿案”迎来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退一赔三”的判决,酌定经销商赔偿购车者11万元,而车主需要负担31.1万元诉讼费。

2014年下半年,贵州车主杨某曾从某汽车销售公司以550万元购得进口宾利汽车一台。使用两年后,杨某通过网上查询得知该车有更换窗帘和漆面轻微损害处理。杨某以车辆在交付前有过大修记录,该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给自身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文规定,商家存在欺诈消费要“退一赔三”,消费者可请求撤销销售合同。于是,车主杨某向法院提出涉事汽车销售公司应向其“退一赔三”。

2017年10月16日,贵州省高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判定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销售商在退还车款的同时需作出三倍赔偿,为此宾利车主获赔1650万元。由此,我国史上最贵汽车维权退一赔三案诞生。

随后,汽车销售商提起上诉。在二审判决中,情况却出现了“反转”。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最高人民法院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构成欺诈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1650万元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欺诈,从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1万元,原告负担该案一审、二审的绝大部分诉讼费用合计30余万元。至此,这起“史上最贵退一赔三案”尘埃落定。

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该案判决详情。在该案中,购车者称“宾利”车是有过大修记录的问题车,法院未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购车者关于车漆抛光打蜡和窗帘更换属于“大修”的主张,与公众对于“大修”的合理认知明显不符。

关于是否构成“欺诈”应综合案件具体事实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是否影响到购车者缔约的根本目的,以及经销商是否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

“在交付购车者之前,经销商对存在的瑕疵和问题处理后进行了记载,并将信息上传至购车者可以通过一定途径查询的网络平台,表明经销商并不存在隐瞒信息的明显意图。”综合相关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虽然经销商的行为对购车者的知情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尚不构成欺诈,不应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终审判决提及,兼顾对消费者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的保护,以及对经营者即时记载并上传相关信息这一行为的鼓励和引导,法院酌定经销商向购车者赔偿11万元。根据有关专家的理解,该判词所表达的意思在于,即使是窗帘这一不重要的配件,即使是以进口原装件免费更换,如果经营者未对相关信息即时记载并上传,经销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可能远比11万元要高。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即使经营者在缔约阶段对不利于购车者的相关商品信息不知情,但在交付购车者之前已经知悉的,其仍负有及时告知购车者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还表示,本案中,购车者获得支持的金额不高,最高人民法院按比例对诉讼费的承担进行了划分。有专家认为,这也是适度提醒当事人,诉讼有成本。购车者以“大修记录的问题车”、“给其造成巨大损失”为由起诉的逻辑起点并提出巨额赔偿请求,最终导致其获赔金额低于其应承担的诉讼费金额。

此外,该案判决还厘清了其他一些问题。判决明确指出,本案的标的物并不涉及食品和药品。针对一审法院关于“豪车”不同于一般的汽车商品,其品牌溢价高,更轻微的质量问题亦会严重影响车辆价值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豪车”并非具有独特特征而无法代替的物(例如艺术品等),仍属于可以依型号、规格、质量等加以确定的种类物,不应与一般车辆予以区分而作特别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称,汽车销售欺诈类案件,个案事实细节不一,而细节事实在欺诈的认定上所产生的影响不可忽略。该案判决为类案的审理提供了原则性路径,对促进购车者知情权的合理保护和行业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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