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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案”二审明日开庭,一审曾判环保组织承担189万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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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案”二审明日开庭,一审曾判环保组织承担189万诉讼费

两家环保组织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有误,污染企业才是环境修复责任主体,而非政府;“天价”公益诉讼费不妥。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曾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常州毒地”天价诉讼费案二审将开庭。界面新闻获悉,2018年12月19日上午9时30分,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诉常隆化工等三企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二审将在江苏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

此案源于2016年的“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位于江苏省常州市的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及对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严重污染了约26万平方米的土地及周边环境。企业未作修复处理搬迁后,留下的污染场地被市政府“接盘”,市政府雇专业机构修复毒地。

修复操作中污染物扩散,2016年初,与“毒地”紧邻的常州市外国语学校学生在校园中闻到异味,前后有数百名学生体检查出皮炎、湿疹、 支气管炎、血液指标异常、白细胞减少等症状。经央视报道之后,此事成为当年热议的环境污染事件。

2016年4月29日,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对造成污染的三家化工厂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修复责任,向公众赔礼道歉,承担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

此案在2016年12月21日开庭审理,法庭激辩长达7小时,争议最大的焦点是,已经被政府收回使用权的历史“毒地”,修复责任该如何分配。

三被告辩称,土地已经被常州市新北区土地储备部门收回,当地政府就成为修复的责任主体,三被告不再承担修复责任;两环保组织认为,虽然土地被国家收储,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污染场地修复的责任主体并没有转移,仍应由污染者即三化工企业承担修复责任。

2017年1月25日,常州市中院开庭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两原告共同负担189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

常州中院认为,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已于涉案地块依法开展环境污染损害修复工作,环境污染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并且后续的环境污染检测、环境修复工作仍然正在实施,原告方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

2017年2月7日,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该案上诉材料。2017年3月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两环保机构的上诉申请。

自然之友和绿发会的上诉书称,一审认定的“案涉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对外界环境的威胁已经初步得到控制”与事实不符。

两环保组织称,案涉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分为两期,涉及的污染土壤面积7万余平方米,地下水面积高达21.7万平方米。目前修复工程一期尚未完成,规模更大的二期尚未开始,对严重污染的地下水也没有采取风险防控和修复措施,环境污染风险没有得到消除。

此外,一审结果中两公益组织承担189万余元的审理费引发舆论关注。对于诉讼费的收取以及计算方法,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案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依此计算方法,常州中院认为,两原告应交纳的诉讼费用为1891800元。

自然之友表示,让维护公共利益的环保组织承担高昂诉讼费是不妥的。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总监葛枫认为,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的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原告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私人的财产等利益,因此,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费不应按普通财产类私益诉讼的收费标准来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而应该按没有财产标的类诉讼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此案二审将由江苏省高院审理,开庭时间为2018年12月19日上午9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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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案”二审明日开庭,一审曾判环保组织承担189万诉讼费

两家环保组织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有误,污染企业才是环境修复责任主体,而非政府;“天价”公益诉讼费不妥。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曾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常州毒地”天价诉讼费案二审将开庭。界面新闻获悉,2018年12月19日上午9时30分,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诉常隆化工等三企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二审将在江苏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

此案源于2016年的“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位于江苏省常州市的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及对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严重污染了约26万平方米的土地及周边环境。企业未作修复处理搬迁后,留下的污染场地被市政府“接盘”,市政府雇专业机构修复毒地。

修复操作中污染物扩散,2016年初,与“毒地”紧邻的常州市外国语学校学生在校园中闻到异味,前后有数百名学生体检查出皮炎、湿疹、 支气管炎、血液指标异常、白细胞减少等症状。经央视报道之后,此事成为当年热议的环境污染事件。

2016年4月29日,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对造成污染的三家化工厂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修复责任,向公众赔礼道歉,承担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

此案在2016年12月21日开庭审理,法庭激辩长达7小时,争议最大的焦点是,已经被政府收回使用权的历史“毒地”,修复责任该如何分配。

三被告辩称,土地已经被常州市新北区土地储备部门收回,当地政府就成为修复的责任主体,三被告不再承担修复责任;两环保组织认为,虽然土地被国家收储,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污染场地修复的责任主体并没有转移,仍应由污染者即三化工企业承担修复责任。

2017年1月25日,常州市中院开庭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两原告共同负担189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

常州中院认为,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已于涉案地块依法开展环境污染损害修复工作,环境污染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并且后续的环境污染检测、环境修复工作仍然正在实施,原告方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

2017年2月7日,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该案上诉材料。2017年3月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两环保机构的上诉申请。

自然之友和绿发会的上诉书称,一审认定的“案涉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对外界环境的威胁已经初步得到控制”与事实不符。

两环保组织称,案涉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分为两期,涉及的污染土壤面积7万余平方米,地下水面积高达21.7万平方米。目前修复工程一期尚未完成,规模更大的二期尚未开始,对严重污染的地下水也没有采取风险防控和修复措施,环境污染风险没有得到消除。

此外,一审结果中两公益组织承担189万余元的审理费引发舆论关注。对于诉讼费的收取以及计算方法,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案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依此计算方法,常州中院认为,两原告应交纳的诉讼费用为1891800元。

自然之友表示,让维护公共利益的环保组织承担高昂诉讼费是不妥的。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总监葛枫认为,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的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原告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私人的财产等利益,因此,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费不应按普通财产类私益诉讼的收费标准来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而应该按没有财产标的类诉讼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此案二审将由江苏省高院审理,开庭时间为2018年12月19日上午9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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