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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摸狗”命案终审宣判:弟弟防卫过当获刑四年,哥哥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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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摸狗”命案终审宣判:弟弟防卫过当获刑四年,哥哥无罪

2018年12月19日,武汉“摸狗”命案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杨建伟被判刑四年,杨建平无罪。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因“摸狗”产生口角,武汉市民彭芳明与杨建平、杨建伟兄弟发生口角,冲突中彭芳明被刺死。本案历经5次审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二次开庭。2018年12月19日,武汉市中院下达本案判决书,撤销了武昌区法院之前的判决,判处原审被告人杨建伟有期徒刑四年,原审上诉人杨建平无罪,并没收涉案工具。

据界面新闻此前报道,2016年2月28日中午,武汉市民彭芳明遛狗时路过市民杨建平家门口,杨建平摸了摸狗,引发彭芳明的指责,旁边的弟弟杨建伟不满彭芳明的态度,双方发生口角。口角发生不到10分钟,彭芳明就喊来三个帮手,准备使用器械报复杨氏兄弟。彭芳明殴打杨建伟,反被后者用尖刀猛刺腹部。随后,彭芳明邀来的三名男子围殴了杨建伟。不远处的杨建平见状,从家中取来一把双刃尖刀,刺向彭芳明。约两小时后,彭芳明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2月,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在一审中认为,杨氏兄弟合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杨建伟被判刑15年,杨建平被判刑11年,二人需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杨氏兄弟以及彭芳明家属均提出上诉。

2017年4月5日和5月26日,武汉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法院认为,杨氏兄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武昌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该院重新审理。

2018年5月11日,武昌区人民法院进行重审后认为,杨建平、杨建伟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成立,分别判处9年和13年有期徒刑。二人再次当庭上诉。

2018年8月7日,本案在武汉市中院二审开庭。2018年11月29日,本案二审二次开庭。法庭上,检方认为本次举证与此前举证并无差异,但被告人杨建平的辩护律师雷刚认为,控方提供的新证据无效。雷刚表示,杨建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会继续坚持为其做无罪辩护,“杨建平的本意是救弟弟,事先也没有预谋要和弟弟一起去伤害对方。杨建伟辩护人也认为,杨建伟面对彭某某一伙人的不法侵害实施自卫,具有天然合理的正当性。

武汉市中院在终审判决书中认定,杨建伟持刀捅刺彭芳明等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是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主要原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杨建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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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摸狗”命案终审宣判:弟弟防卫过当获刑四年,哥哥无罪

2018年12月19日,武汉“摸狗”命案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杨建伟被判刑四年,杨建平无罪。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因“摸狗”产生口角,武汉市民彭芳明与杨建平、杨建伟兄弟发生口角,冲突中彭芳明被刺死。本案历经5次审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二次开庭。2018年12月19日,武汉市中院下达本案判决书,撤销了武昌区法院之前的判决,判处原审被告人杨建伟有期徒刑四年,原审上诉人杨建平无罪,并没收涉案工具。

据界面新闻此前报道,2016年2月28日中午,武汉市民彭芳明遛狗时路过市民杨建平家门口,杨建平摸了摸狗,引发彭芳明的指责,旁边的弟弟杨建伟不满彭芳明的态度,双方发生口角。口角发生不到10分钟,彭芳明就喊来三个帮手,准备使用器械报复杨氏兄弟。彭芳明殴打杨建伟,反被后者用尖刀猛刺腹部。随后,彭芳明邀来的三名男子围殴了杨建伟。不远处的杨建平见状,从家中取来一把双刃尖刀,刺向彭芳明。约两小时后,彭芳明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2月,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在一审中认为,杨氏兄弟合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杨建伟被判刑15年,杨建平被判刑11年,二人需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杨氏兄弟以及彭芳明家属均提出上诉。

2017年4月5日和5月26日,武汉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法院认为,杨氏兄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武昌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该院重新审理。

2018年5月11日,武昌区人民法院进行重审后认为,杨建平、杨建伟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成立,分别判处9年和13年有期徒刑。二人再次当庭上诉。

2018年8月7日,本案在武汉市中院二审开庭。2018年11月29日,本案二审二次开庭。法庭上,检方认为本次举证与此前举证并无差异,但被告人杨建平的辩护律师雷刚认为,控方提供的新证据无效。雷刚表示,杨建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会继续坚持为其做无罪辩护,“杨建平的本意是救弟弟,事先也没有预谋要和弟弟一起去伤害对方。杨建伟辩护人也认为,杨建伟面对彭某某一伙人的不法侵害实施自卫,具有天然合理的正当性。

武汉市中院在终审判决书中认定,杨建伟持刀捅刺彭芳明等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是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主要原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杨建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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