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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药品取消政府定价,药价却越降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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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药品取消政府定价,药价却越降越高?

5月5日上午,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了由七部委通过的药价改革指导意见,做实了十八大提出的药品价格改革要求,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

导读:药品价格“天花板”拆除,虽然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走上正途,但这很难使我们感受到药价改革带来的实惠,咋整?这还要取决于医保、招标采购制度改革的绊脚石能否清除。

讨论多年的药品价格改革方案落地。5月5日上午,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了由七部委通过的药价改革指导意见,做实了十八大提出的药品价格改革要求,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毫无疑问,这项改革对医药、医疗、医保等环节而言都至关重要,这或许意味着“越降越高”的政府管制药价时代宣告结束。

本次发布的药品价格改革意见与此前流传的征求意见稿无明显区别,在发布改革意见通知的同时,国家发改委还梳理了此前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政策与文件,这些文件因为新改革方案的出台被全部废止,被废止的文件多达166项。同时发布的还包括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

事实上,自2000年以来,中国的价格主管部门对医保目录内药品和目录外特殊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在当时医疗保险制度、药品招标采购政策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方式与同期卫生、医保制度以及药品市场发育程度有所对应,在价格主管部门看来,这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作用。

而后来,药品价格在医疗行业不断发生新变化的情况下,药品价格一直处于政府部门的管控之中,进而衍生以“药价虚高”为主的一系列严重问题,中国的药品价格走向了“人人声讨”的边缘,“药价虚高”的议论从庙堂之上谈到街头巷尾。

在官方看来,当下实行的“最高零售限价”的管理方式存在明显不适应形势变化的地方:一是不能及时反映和引导市场供求;二是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功能重叠;三是对药品实际交易价格的拉低作用越来越弱。因此,加快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建立新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势在必行,时机已经成熟。

显然,取消政府定价不意味着政府放弃对药价的监管。政府定价实行的是最高零售价,而药品在采购之前还要经过省级政府统一招标,这会形成一个低于政府定价的价格,于此同时,医保部门在制定药品支付标准时会对药品价格进行控制等,这些环节才是促成药品最终销售价格的主要措施。事实上,很多药品的实际零售价远远低于此前政府制定的最高限价,政府此前提出的按照成本定价的思路也一次次被证明无法行通,政府部门并无发现药品真实价格的能力,此次提出的让药价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思路顺应了药价改革的正确方向。

改革方案提出后,药品管理的主要工作将转向四大方面。一是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充分调动多方参与积极性,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二是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医保部门要研究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合理确定采购价格。

三是加强医疗行为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强化医药费用控制。四是强化价格行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重点监测竞争不充分药品的价格行为,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虽然药品价格改革已经走上正途,但若想让群众切身感受到药品价格改革带来的实惠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其中至为关键的便是医保改革,医保部门如何通过调查市场交易情况发现药品价格,如何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和患者的可承受能力,进而确定医保药品的支付标准,这十分考验医保管理部门的执政能力。新出台的改革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在今年9月底前出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准则。

同时,目前以省级部门为主导的药品招标采购政策中存在的只招不采、量价挂钩难以实现等问题依旧广受诟病,同时医保部门和招标部门缺乏有效配合都将是药价改革面临的现实阻碍。

以下摘编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副所长朱恒鹏教授的一篇8年前的雄文《医疗体制弊端与药品定价扭曲》,从医疗体制的制度性缺陷角度,看看政府管制的下形成的药价为何“高到不行”。

国内医疗体制的制度性缺陷:

1.行政管制失当使得公立医院在医疗服务市场上获得了行政垄断地位

这种行政垄断地位主要是由以下两个方面的行政管制措施导致的。两种管制措施体现的是政府政策中根深蒂固的所有制歧视。

首先是行业进入管制。不管是理论分析还是现实经验均支持这样一个结论:即使是非营利性的、甚至完全以提供公益服务为经营目的,医疗机构也并不必须是公立的,更不需要公立医疗机构一统医疗供给市场。发达国家医疗服务市场的现状显然支持这一结论。

其次是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的定点制度。定点医院几乎全部是公立医院,定点医院的确定既有一定定终身的特征,又有市场分割的特征,即一定地域内的患者只能到所在区域内确定的几家医院就诊,这一制度显然再次为公立医院创造了行政垄断地位。

上述这两种政府管制措施使得中国的公立医院在行业特有的自然垄断地位之外又拥有了政府赋予的行政垄断地位,显然,双重垄断使得公立医院在医疗服务市场上的垄断地位相当强大。

不幸的是,下面我们即将指出的行政管制失当将公立医院在医疗服务供给上的这种垄断地位延伸到了药品零售业务上,使得公立医院在垄断了医疗服务供给之外又垄断了药品零售业务。这正是国内药价高企的真正原因所在。

2.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零售环节的垄断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内的医疗机构既提供诊疗服务,也销售药品,并且一直控制着绝大部分的药品零售。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分工的高度发展,医院在药品零售上不可能获得自然垄断地位,毕竟绝大多数药品都是由专业化的药厂生产的,而且绝大多数药品是标准化产品,医院在药品零售上并没有明显的优势,无从获得自然垄断地位。然而,由于管制措施失当,政府利用行政权力为国内医疗机构在药品零售业务上创造了垄断地位。

国内公立医院在药品零售上的这种卖方垄断地位,使得医疗机构所特有的"供给诱导需求"能力以及患者药品需求缺乏价格弹性这一特征赋予医院的抬价能力得以充分发挥,最终导致了国内药价高企及过度用药问题的泛滥。

社会上往往用"医药不分"这种说法来描述上述现象。"医药不分"是一个事实,但是如果认为"医药不分"是造成药价虚高的根本原因,并没有抓住问题的核心,核心问题不是医院卖药,而是医院垄断卖药。

3.以药补医的体制

尽管拥有的垄断地位使得医疗机构具有了抬高价格并扩大需求的能力,但这种能力能否变为现实,还要看实际的制度安排是否对此有所约束。可能是传统体制惯性使然,体现医生人力资本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不但没有被医院抬高,反而大大低于其实际价值。但是药品的价格却与此截然相反,这种格局的形成与所谓的"以药补医"体制密切相关。(鉴于国家目前正在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因此此部分简要摘编,医策注)

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零售环节上的双向垄断地位是导致药价虚高的根本原因。医疗服务价格低估导致的"以药补医"机制赋予了公立医疗机构抬高药价的合法权力,进销差价率即收益率管制进一步诱导医院进销高价药,单独定价政策加之宽松的新药审批制度为药厂提高药价、医院购销高价药提供了便利。这些问题的出现根源于政府管制措施的失当。

由此我们终于弄清了国内药价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这一发现无疑深化了我们对政府管制的理论认识。同时为我们尽快解决这一现实问题,抑制全社会医疗费用的上涨幅度,有效缓解人民群众"看病贵"的困难指出了改革的方向。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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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药品取消政府定价,药价却越降越高?

5月5日上午,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了由七部委通过的药价改革指导意见,做实了十八大提出的药品价格改革要求,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

导读:药品价格“天花板”拆除,虽然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走上正途,但这很难使我们感受到药价改革带来的实惠,咋整?这还要取决于医保、招标采购制度改革的绊脚石能否清除。

讨论多年的药品价格改革方案落地。5月5日上午,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了由七部委通过的药价改革指导意见,做实了十八大提出的药品价格改革要求,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毫无疑问,这项改革对医药、医疗、医保等环节而言都至关重要,这或许意味着“越降越高”的政府管制药价时代宣告结束。

本次发布的药品价格改革意见与此前流传的征求意见稿无明显区别,在发布改革意见通知的同时,国家发改委还梳理了此前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政策与文件,这些文件因为新改革方案的出台被全部废止,被废止的文件多达166项。同时发布的还包括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

事实上,自2000年以来,中国的价格主管部门对医保目录内药品和目录外特殊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在当时医疗保险制度、药品招标采购政策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方式与同期卫生、医保制度以及药品市场发育程度有所对应,在价格主管部门看来,这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作用。

而后来,药品价格在医疗行业不断发生新变化的情况下,药品价格一直处于政府部门的管控之中,进而衍生以“药价虚高”为主的一系列严重问题,中国的药品价格走向了“人人声讨”的边缘,“药价虚高”的议论从庙堂之上谈到街头巷尾。

在官方看来,当下实行的“最高零售限价”的管理方式存在明显不适应形势变化的地方:一是不能及时反映和引导市场供求;二是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功能重叠;三是对药品实际交易价格的拉低作用越来越弱。因此,加快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建立新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势在必行,时机已经成熟。

显然,取消政府定价不意味着政府放弃对药价的监管。政府定价实行的是最高零售价,而药品在采购之前还要经过省级政府统一招标,这会形成一个低于政府定价的价格,于此同时,医保部门在制定药品支付标准时会对药品价格进行控制等,这些环节才是促成药品最终销售价格的主要措施。事实上,很多药品的实际零售价远远低于此前政府制定的最高限价,政府此前提出的按照成本定价的思路也一次次被证明无法行通,政府部门并无发现药品真实价格的能力,此次提出的让药价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思路顺应了药价改革的正确方向。

改革方案提出后,药品管理的主要工作将转向四大方面。一是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充分调动多方参与积极性,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二是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医保部门要研究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合理确定采购价格。

三是加强医疗行为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强化医药费用控制。四是强化价格行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重点监测竞争不充分药品的价格行为,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虽然药品价格改革已经走上正途,但若想让群众切身感受到药品价格改革带来的实惠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其中至为关键的便是医保改革,医保部门如何通过调查市场交易情况发现药品价格,如何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和患者的可承受能力,进而确定医保药品的支付标准,这十分考验医保管理部门的执政能力。新出台的改革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在今年9月底前出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准则。

同时,目前以省级部门为主导的药品招标采购政策中存在的只招不采、量价挂钩难以实现等问题依旧广受诟病,同时医保部门和招标部门缺乏有效配合都将是药价改革面临的现实阻碍。

以下摘编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副所长朱恒鹏教授的一篇8年前的雄文《医疗体制弊端与药品定价扭曲》,从医疗体制的制度性缺陷角度,看看政府管制的下形成的药价为何“高到不行”。

国内医疗体制的制度性缺陷:

1.行政管制失当使得公立医院在医疗服务市场上获得了行政垄断地位

这种行政垄断地位主要是由以下两个方面的行政管制措施导致的。两种管制措施体现的是政府政策中根深蒂固的所有制歧视。

首先是行业进入管制。不管是理论分析还是现实经验均支持这样一个结论:即使是非营利性的、甚至完全以提供公益服务为经营目的,医疗机构也并不必须是公立的,更不需要公立医疗机构一统医疗供给市场。发达国家医疗服务市场的现状显然支持这一结论。

其次是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的定点制度。定点医院几乎全部是公立医院,定点医院的确定既有一定定终身的特征,又有市场分割的特征,即一定地域内的患者只能到所在区域内确定的几家医院就诊,这一制度显然再次为公立医院创造了行政垄断地位。

上述这两种政府管制措施使得中国的公立医院在行业特有的自然垄断地位之外又拥有了政府赋予的行政垄断地位,显然,双重垄断使得公立医院在医疗服务市场上的垄断地位相当强大。

不幸的是,下面我们即将指出的行政管制失当将公立医院在医疗服务供给上的这种垄断地位延伸到了药品零售业务上,使得公立医院在垄断了医疗服务供给之外又垄断了药品零售业务。这正是国内药价高企的真正原因所在。

2.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零售环节的垄断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内的医疗机构既提供诊疗服务,也销售药品,并且一直控制着绝大部分的药品零售。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分工的高度发展,医院在药品零售上不可能获得自然垄断地位,毕竟绝大多数药品都是由专业化的药厂生产的,而且绝大多数药品是标准化产品,医院在药品零售上并没有明显的优势,无从获得自然垄断地位。然而,由于管制措施失当,政府利用行政权力为国内医疗机构在药品零售业务上创造了垄断地位。

国内公立医院在药品零售上的这种卖方垄断地位,使得医疗机构所特有的"供给诱导需求"能力以及患者药品需求缺乏价格弹性这一特征赋予医院的抬价能力得以充分发挥,最终导致了国内药价高企及过度用药问题的泛滥。

社会上往往用"医药不分"这种说法来描述上述现象。"医药不分"是一个事实,但是如果认为"医药不分"是造成药价虚高的根本原因,并没有抓住问题的核心,核心问题不是医院卖药,而是医院垄断卖药。

3.以药补医的体制

尽管拥有的垄断地位使得医疗机构具有了抬高价格并扩大需求的能力,但这种能力能否变为现实,还要看实际的制度安排是否对此有所约束。可能是传统体制惯性使然,体现医生人力资本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不但没有被医院抬高,反而大大低于其实际价值。但是药品的价格却与此截然相反,这种格局的形成与所谓的"以药补医"体制密切相关。(鉴于国家目前正在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因此此部分简要摘编,医策注)

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零售环节上的双向垄断地位是导致药价虚高的根本原因。医疗服务价格低估导致的"以药补医"机制赋予了公立医疗机构抬高药价的合法权力,进销差价率即收益率管制进一步诱导医院进销高价药,单独定价政策加之宽松的新药审批制度为药厂提高药价、医院购销高价药提供了便利。这些问题的出现根源于政府管制措施的失当。

由此我们终于弄清了国内药价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这一发现无疑深化了我们对政府管制的理论认识。同时为我们尽快解决这一现实问题,抑制全社会医疗费用的上涨幅度,有效缓解人民群众"看病贵"的困难指出了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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