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宝盈基金原督察长状告前东家二审维持原判,曾实名举报公司老总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宝盈基金原督察长状告前东家二审维持原判,曾实名举报公司老总

一份二审判决书牵连出基金公司原督察长举报公司老总涉嫌违法违规的内情。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丨张晓云

当金融机构高管因严重旷工被公司炒了鱿鱼,围绕年薪百万的法律纠纷格外引人注目。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宝盈基金原督察长孙胜华状告前东家的二审判决书,披露了这桩劳动纠纷案的背后部分细节,由此也牵连出了孙胜华曾举报公司老总的内情。

判决书显示,围绕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孙胜华是否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宝盈基金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孙胜华提出了撤销一审判决、恢复劳动合同、赔偿工资收入损失201万等3点上诉请求。

孙胜华除了认定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曾参与过一审的主审法官不应在立案再审时参与审理外,还认为宝盈基金公司以他旷工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打击报复。一审法院在再次审理该案时,庭审质证明显与判决结果不相符,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据判决书,孙胜华表示,本案真实内情是他在宝盈基金公司工作时(任督察长),向公司股东及相关部门举报宝盈基金公司总经理汪钦涉嫌犯罪的材料,遂遭到打击报复。

据孙胜华举报,汪钦在2015年股灾发生前后,安排专户(大客户及其利益者)资金提前埋伏,并指示基金经理在2015年9月9日开始利用公募资金(散户的钱)大举拉抬股票,股价拉至高点,大客户兑现出逃,公募小散套牢,利益输送顺利完成。短短8天时间,输送利益高达9800多万元。广大社会投资者的基金净值在短时间内从1元跌到不足0.6元,当时孙胜华身为督察长,必然要对公司少数高管违法、违规情况进行调查、汇报、举报。汪钦从中铁信托纪委书记解某某(中铁信托为宝盈基金股东)处了解到孙胜华实名举报后,以迟到、旷工的理由开除孙胜华。孙胜华认为提交的证据都是事后编排的,也是自相矛盾的(宝盈公司提供给工会证据是孙胜华累计旷工83个工作日,迟到89次,到仲裁的时候,说旷工40天,到一审的时候,又说是39天)。

工商资料显示,宝盈基金成立于2001年,目前大股东为中铁信托,持股75%,而其余25%则由对外信托持股。

2017年1月26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汪钦因个人原因辞职,离任宝盈基金总经理,由公司董事长李文众代任总经理一职。

宝盈基金公司在二审中辩称:

一、孙胜华提及关于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的理由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孙胜华作为专职律师,无论是广东省高院的再审判决,还是其执业地北京的大量生效判决,均认为专职律师依法不能另行兼职,其隐瞒身为专职律师的事实而入职宝盈基金公司处,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应为无效,其基于劳动关系所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均无法律依据。

三、即使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被认定,孙胜华的各项上诉请求也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恳请二审法院驳回孙胜华的全部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宝盈基金公司在本案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孙胜华的缺勤情况。孙胜华认为宝盈基金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是宝盈基金公司单方制作,并未经其确认,但并未提交充分的反驳证据来推翻宝盈基金公司的主张。且孙胜华在本案中也承认其作为公司高管,经常会外出,公司不要求其强行打卡。但从《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来看,《考勤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孙胜华作为公司员工,即便是高管,也应当受该制度的约束。

二审法院认为,宝盈基金公司的主张更为可信,应予采信。孙胜华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规章制度,宝盈基金公司依照其规章制度解除与孙胜华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孙胜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二审为终审判决。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宝盈基金原督察长状告前东家二审维持原判,曾实名举报公司老总

一份二审判决书牵连出基金公司原督察长举报公司老总涉嫌违法违规的内情。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丨张晓云

当金融机构高管因严重旷工被公司炒了鱿鱼,围绕年薪百万的法律纠纷格外引人注目。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宝盈基金原督察长孙胜华状告前东家的二审判决书,披露了这桩劳动纠纷案的背后部分细节,由此也牵连出了孙胜华曾举报公司老总的内情。

判决书显示,围绕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孙胜华是否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宝盈基金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孙胜华提出了撤销一审判决、恢复劳动合同、赔偿工资收入损失201万等3点上诉请求。

孙胜华除了认定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曾参与过一审的主审法官不应在立案再审时参与审理外,还认为宝盈基金公司以他旷工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打击报复。一审法院在再次审理该案时,庭审质证明显与判决结果不相符,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据判决书,孙胜华表示,本案真实内情是他在宝盈基金公司工作时(任督察长),向公司股东及相关部门举报宝盈基金公司总经理汪钦涉嫌犯罪的材料,遂遭到打击报复。

据孙胜华举报,汪钦在2015年股灾发生前后,安排专户(大客户及其利益者)资金提前埋伏,并指示基金经理在2015年9月9日开始利用公募资金(散户的钱)大举拉抬股票,股价拉至高点,大客户兑现出逃,公募小散套牢,利益输送顺利完成。短短8天时间,输送利益高达9800多万元。广大社会投资者的基金净值在短时间内从1元跌到不足0.6元,当时孙胜华身为督察长,必然要对公司少数高管违法、违规情况进行调查、汇报、举报。汪钦从中铁信托纪委书记解某某(中铁信托为宝盈基金股东)处了解到孙胜华实名举报后,以迟到、旷工的理由开除孙胜华。孙胜华认为提交的证据都是事后编排的,也是自相矛盾的(宝盈公司提供给工会证据是孙胜华累计旷工83个工作日,迟到89次,到仲裁的时候,说旷工40天,到一审的时候,又说是39天)。

工商资料显示,宝盈基金成立于2001年,目前大股东为中铁信托,持股75%,而其余25%则由对外信托持股。

2017年1月26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汪钦因个人原因辞职,离任宝盈基金总经理,由公司董事长李文众代任总经理一职。

宝盈基金公司在二审中辩称:

一、孙胜华提及关于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的理由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孙胜华作为专职律师,无论是广东省高院的再审判决,还是其执业地北京的大量生效判决,均认为专职律师依法不能另行兼职,其隐瞒身为专职律师的事实而入职宝盈基金公司处,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应为无效,其基于劳动关系所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均无法律依据。

三、即使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被认定,孙胜华的各项上诉请求也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恳请二审法院驳回孙胜华的全部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宝盈基金公司在本案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孙胜华的缺勤情况。孙胜华认为宝盈基金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是宝盈基金公司单方制作,并未经其确认,但并未提交充分的反驳证据来推翻宝盈基金公司的主张。且孙胜华在本案中也承认其作为公司高管,经常会外出,公司不要求其强行打卡。但从《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来看,《考勤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孙胜华作为公司员工,即便是高管,也应当受该制度的约束。

二审法院认为,宝盈基金公司的主张更为可信,应予采信。孙胜华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规章制度,宝盈基金公司依照其规章制度解除与孙胜华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孙胜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二审为终审判决。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