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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研究取消险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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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研究取消险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著名,将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同时聚焦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覆盖范围。

2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告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解决部分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其中明确提到,将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同时,聚焦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覆盖范围。

首先,公告表明,《意见》的出台秉持公平公正、聚焦难点、标本兼治,意在通过综合施策,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在融资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确保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得到改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效率提升,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的目标。

《意见》强调,未来将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

同时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并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等。

不仅如此,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也是《意见》的关注重点。公告注明,将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

从险资角度来看,《意见》明确表示将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聚焦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覆盖范围。引导和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

与此同时,为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解决方案包括从战略高度抓紧抓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健全地方增信体系,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推动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合作;积极推动地方各类股权融资规范发展等行为。

面对民营企业融资堵点,《意见》指出应通过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具体措施为,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如在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同时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并且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

在帮助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意见》建议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企业摆脱困境。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

同时要求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以及对落地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且建议企业主动创造有利于融资的条件,加强自身财务约束,科学安排融资结构,规范关联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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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著名,将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同时聚焦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覆盖范围。

2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告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解决部分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其中明确提到,将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同时,聚焦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覆盖范围。

首先,公告表明,《意见》的出台秉持公平公正、聚焦难点、标本兼治,意在通过综合施策,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在融资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确保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得到改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效率提升,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的目标。

《意见》强调,未来将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

同时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并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等。

不仅如此,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也是《意见》的关注重点。公告注明,将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

从险资角度来看,《意见》明确表示将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聚焦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覆盖范围。引导和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

与此同时,为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解决方案包括从战略高度抓紧抓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健全地方增信体系,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推动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合作;积极推动地方各类股权融资规范发展等行为。

面对民营企业融资堵点,《意见》指出应通过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具体措施为,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如在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同时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并且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

在帮助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意见》建议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企业摆脱困境。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

同时要求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以及对落地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且建议企业主动创造有利于融资的条件,加强自身财务约束,科学安排融资结构,规范关联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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