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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持续推进财政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科研资金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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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持续推进财政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科研资金绩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广东省委、省政府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优化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提升科研资金绩效的通知》(粤财教〔2018〕394号,以下简称《通知》)。

文 | 广东财政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广东省委、省政府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优化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提升科研资金绩效的通知》(粤财教〔2018〕394号,以下简称《通知》),围绕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加快财政科技资金“放管服”改革在广东落地见效,提升科研资金使用绩效。

1.放权“再加力”

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机制

一是赋予高校和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立项和经费管理自主权。将科研经费中包括设备费在内的所有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将科研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专业服务支出纳入科研项目经费直接费用开支。

二是赋予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财政部门不再进行审批或备案,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

三是赋予高校和科研机构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选择评审专家等采购自主权。对高校和科研机构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四是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含)以下的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

2.管理“再优化”

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及资金使用绩效导向

一方面,明晰主体责任。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负责,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未能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对违背科研诚信的实行终身追究、联合惩戒。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是科研项目的主管责任主体,要明确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和阶段性绩效目标,并选择可衡量的绩效指标;制定统一的定期跟踪监督计划并进行日常绩效目标运行跟踪。财政部门加强绩效管理顶层制度设计,坚持以结果为导向创新绩效管理模式。

另一方面,强化绩效导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安排的重要依据,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预算支出进度较低、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分类采取收回、撤销、压减、调整等措施。

3.服务“再提升”

切实增强科研人员改革获得感

一是改革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方式。从区别研究机构类别、加大高层次人才激励等方面探索差异化的财政保障机制。其中:对从事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的科研机构,加大经常性经费等方面支持力度;对高层次科研人才,通过明确“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应向承担任务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倾斜”给予激励。

二是建立科研资金绿色拨付通道。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单位基本户或相关账户的做法推广至全省。符合条件的科研经费可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到主管部门基本户或相关账户转拨至境外机构。

三是简化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建立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政府采购机制。

来源:广东财政微信公号

原标题:广东持续推进财政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科研资金绩效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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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持续推进财政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科研资金绩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广东省委、省政府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优化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提升科研资金绩效的通知》(粤财教〔2018〕394号,以下简称《通知》)。

文 | 广东财政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广东省委、省政府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优化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提升科研资金绩效的通知》(粤财教〔2018〕394号,以下简称《通知》),围绕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加快财政科技资金“放管服”改革在广东落地见效,提升科研资金使用绩效。

1.放权“再加力”

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机制

一是赋予高校和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立项和经费管理自主权。将科研经费中包括设备费在内的所有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将科研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专业服务支出纳入科研项目经费直接费用开支。

二是赋予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财政部门不再进行审批或备案,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

三是赋予高校和科研机构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选择评审专家等采购自主权。对高校和科研机构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四是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含)以下的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

2.管理“再优化”

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及资金使用绩效导向

一方面,明晰主体责任。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负责,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未能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对违背科研诚信的实行终身追究、联合惩戒。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是科研项目的主管责任主体,要明确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和阶段性绩效目标,并选择可衡量的绩效指标;制定统一的定期跟踪监督计划并进行日常绩效目标运行跟踪。财政部门加强绩效管理顶层制度设计,坚持以结果为导向创新绩效管理模式。

另一方面,强化绩效导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安排的重要依据,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预算支出进度较低、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分类采取收回、撤销、压减、调整等措施。

3.服务“再提升”

切实增强科研人员改革获得感

一是改革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方式。从区别研究机构类别、加大高层次人才激励等方面探索差异化的财政保障机制。其中:对从事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的科研机构,加大经常性经费等方面支持力度;对高层次科研人才,通过明确“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应向承担任务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倾斜”给予激励。

二是建立科研资金绿色拨付通道。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单位基本户或相关账户的做法推广至全省。符合条件的科研经费可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到主管部门基本户或相关账户转拨至境外机构。

三是简化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建立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政府采购机制。

来源:广东财政微信公号

原标题:广东持续推进财政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科研资金绩效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