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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联合贷”释放监管信号:不得新增违规合作项目,逐步压缩存量业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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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联合贷”释放监管信号:不得新增违规合作项目,逐步压缩存量业务规模

对于缺乏自主风控模型、没有实质性授信审批能力、借款用途难以实际控制的业务要坚决清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1世纪经济报道 | 谢水旺

继2018年4月后,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近期,上海对“联合贷”业务释放了监管信号。

接近监管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近期,上海监管注意到,部分银行等机构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资金、批量放贷,违规开展“联合贷”业务,且在全国范围内已有扩散态势。

上述接近监管人士称,尚未从事此类业务的机构在监管规则没有明确之前不得新开展此类业务,已经从事此类业务的机构不得新增合作项目,并逐步压缩存量业务规模。尤其是对于缺乏自主风控模型、没有实质性授信审批能力、借款用途难以实际控制的业务要坚决清零。

2018年4月,《关于规范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贷款业务的通知》下发。上述接近监管人士表示,各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开展业务。

上述接近监管人士表示,下一步,应该会清理整顿违规开展的“联合贷”业务。

“更多理解为释放监管信号,防范风险。要坚守信贷业务基本原则,严禁核心业务外包,这也是监管一贯思路。主要是中小银行总行在做这块业务,由于属地监管原则,只能管住本地银行。”一家城商行人士认为。

此外,针对高风险网贷机构,要严格执行“四不准”要求,即金融机构不准通过网贷机构融资、不准为网贷机构提供担保增信、不准接受网贷机构投资、不准销售网贷机构产品。这也是“175号文”中的要求。

关于助贷、联合贷业务,目前还没有成型的监管体系。

2017年12月,监管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首次规范“助贷”业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2018年4月,上海监管下发《关于规范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贷款业务的通知》;2019年1月,浙江监管下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记者查阅后发现,这份文件的监管内容比较具体详细。此外,浙江监管强调,辖内城商行、民营银行法人原则上只能经营本行有分支机构的地域的客户,辖内城商行分行原则上只能经营省内的客户。

1月14日,银保监会出台《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强化治理 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要求农商行严格审慎开展综合化和跨区域经营,原则上机构不出县(区)、业务不跨县(区)

这表明,监管正在逐步收紧中小银行通过互联网机构开展异地放款业务。

3月1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报道,近期,银保监会收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来函,提请银保监会在日常监管中关注互联网机构为银行、信托、保险等持牌机构提供引流、营销宣传等服务的合法合规性,并提供了部分从事此类业务的互联网机构名单。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独家丨上海对“联合贷”释放监管信号:不得新增违规合作项目,逐步压缩存量业务规模

最新更新时间:03/06 13:09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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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联合贷”释放监管信号:不得新增违规合作项目,逐步压缩存量业务规模

对于缺乏自主风控模型、没有实质性授信审批能力、借款用途难以实际控制的业务要坚决清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1世纪经济报道 | 谢水旺

继2018年4月后,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近期,上海对“联合贷”业务释放了监管信号。

接近监管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近期,上海监管注意到,部分银行等机构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资金、批量放贷,违规开展“联合贷”业务,且在全国范围内已有扩散态势。

上述接近监管人士称,尚未从事此类业务的机构在监管规则没有明确之前不得新开展此类业务,已经从事此类业务的机构不得新增合作项目,并逐步压缩存量业务规模。尤其是对于缺乏自主风控模型、没有实质性授信审批能力、借款用途难以实际控制的业务要坚决清零。

2018年4月,《关于规范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贷款业务的通知》下发。上述接近监管人士表示,各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开展业务。

上述接近监管人士表示,下一步,应该会清理整顿违规开展的“联合贷”业务。

“更多理解为释放监管信号,防范风险。要坚守信贷业务基本原则,严禁核心业务外包,这也是监管一贯思路。主要是中小银行总行在做这块业务,由于属地监管原则,只能管住本地银行。”一家城商行人士认为。

此外,针对高风险网贷机构,要严格执行“四不准”要求,即金融机构不准通过网贷机构融资、不准为网贷机构提供担保增信、不准接受网贷机构投资、不准销售网贷机构产品。这也是“175号文”中的要求。

关于助贷、联合贷业务,目前还没有成型的监管体系。

2017年12月,监管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首次规范“助贷”业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2018年4月,上海监管下发《关于规范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贷款业务的通知》;2019年1月,浙江监管下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记者查阅后发现,这份文件的监管内容比较具体详细。此外,浙江监管强调,辖内城商行、民营银行法人原则上只能经营本行有分支机构的地域的客户,辖内城商行分行原则上只能经营省内的客户。

1月14日,银保监会出台《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强化治理 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要求农商行严格审慎开展综合化和跨区域经营,原则上机构不出县(区)、业务不跨县(区)

这表明,监管正在逐步收紧中小银行通过互联网机构开展异地放款业务。

3月1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报道,近期,银保监会收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来函,提请银保监会在日常监管中关注互联网机构为银行、信托、保险等持牌机构提供引流、营销宣传等服务的合法合规性,并提供了部分从事此类业务的互联网机构名单。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独家丨上海对“联合贷”释放监管信号:不得新增违规合作项目,逐步压缩存量业务规模

最新更新时间:03/06 13:09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