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外商投资法应成为中国对外开放的“利器”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外商投资法应成为中国对外开放的“利器”

回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利用外资上所走过的路,也经历了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过去给予外商的优惠可能主要靠政策,但现在对营商环境的改善、政府部门服务的提升、对外商的保障则需要在法律上体现,因此外商也一直在期盼这样一部法律的出台。

2019年3月8日,北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关于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 白明

“磨刀不误砍柴工”这句成语比喻事先充分做好准备,就能使工作加快。外资立法也同样有如何处理好“磨刀”与“砍柴”之间关系的问题。一方面,修订新版外商投资法牵一发而动全身,因而不能操之过急。另一方面,随着中国的对外开放进入到一个新阶段,针对外资立法也需要与时俱进,不能因为对新版外商投资法久议不决而拖对外开放的后腿。

对于新版外商投资法存在看法是正常的,但要指望大家看法百分之百的一致也是不现实的。照我看来,只要形成经济学意义上的帕累托改进,亦即各方都不会因外资法修订而出现利益受损,顶多存在红利增加多少的差异,那么推出这部新版外商投资法就不要再拖下去了。也就是说,共同而有区别。共同的是什么?很明显,这就是扩大市场准入与改善营商环境。有区别体现在哪里?这就是路径、方式、节奏等方面,不妨摸着石头过河。

无论是旧版本还是新版本,外商投资法不是摆在案头看的,而是拿来用的。

首先,新版外商投资法要让更多的外商有更多的机会在中国更多的领域进行投资。新版外商投资法草案明确规定,中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取消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同时,对于禁止和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领域,将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清单之外充分开放,中外投资将享有同等待遇。其次,新版外商投资法要让外商不仅来得了,更要有钱赚。新版外商投资法草案强调,要在政府采购、标准制定、政策优惠等方面体现出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

再次,新版外商投资法草案指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减损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等。不难看出,新版的外商投资法含金量很高。如果没有前段时间的“磨”,这个新版外商投资法也不可能在进一步扩大开放过程中充当如此锋利的“利器”。

中共十九大报告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按照习近平主席在2018年博鳌亚洲论坛主旨发言中所强调的那样,在扩大开放方面,中国将采取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创造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主动扩大进口等四项重大举措。其中,前两项与外商在华投资密切相关。当下,无论是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还是创造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都已经成为中国高水平引进并利用外资的重中之重。

为此,2019年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始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针对外商投资法草案,但此举并不代表“萝卜快了不洗泥”,只能说是修改外资立法已经刻不容缓。事实上,商务部早在2015年1月19日就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难看出,外资越是重要,越是要立法先行。

回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利用外资上所走过的路,也经历了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过去给予外商的优惠可能主要靠政策,但现在对营商环境的改善、政府部门服务的提升、对外商的保障则需要在法律上体现,因此外商也一直在期盼这样一部法律的出台。当前,国际产业出现了新一轮的转移,单纯比拼政策的优惠程度很可能会无法满足外商的投资需求,对外商所产生的更大吸引力在于投资政策的稳定性方面。毕竟投资的沉没成本很高,如果有这样的一部法律作为保障,那意义和效果是不言而喻的。如果说好事多磨,新版外资法已经“磨”了四年多时间了,再“磨”下去恐怕真要耽误我们在提高利用外资水平上的“砍柴功”了。

迄今为止,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经历了40多年时间,有关部门对外资法草案征求意见也已经超过四年之久。制定新版外资法不能够无休止“磨刀”了,再晚下去就会耽误我们在高水平扩大对外开放上“砍柴”了。

一方面,由于当初修改外资法遇到了一些障碍已经减小甚至消除,加快修订新版外资法无需更多投鼠忌器。中央当初建设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初衷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打造制度创新的试验田,但同样也离不开全国人大常委会暂停外资三法部分条文的实施,在做法上属于“特事特办”。现在,针对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试验效果十分令人满意,负面清单不仅不断缩短,而且还扩大到整个外商投资领域,甚至将来整个中国的市场准入都要采用负面清单模式而不再区分外资与内资。随着负面清单模式实施效果逐渐推广开来,就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来巩固这些好的做法。随着国内立法越来越完善,修改外资法的国内立法环境也越来越成熟,而如果固守着旧版本的外资三法不放,在很大程度上会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冲突。

另一方面,未来我们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也必须要有新版的外资法保驾护航。前段时间的中美经贸摩擦告诉我们,如果我们在保护外商合法权益的立法上长期停留在“老一套”之上,中国的话语权也很难硬起来。固然,中国制定新版外资法并不是被外人胁迫的结果,即使没有中美经贸摩擦我们也要强化对外商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反过来看,随着我们在新版外资法中更加重视保障外商合法权益,如禁止地方政府部门强迫外商转让技术,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中国在应对经贸摩擦过程中可供选择的工具也会更多。在这些方面,过去我们被外商抱怨较多,其实这当中存在很多误解,但这次我们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就更加表明了我们保护外商合法权益的态度和信心。

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都需要一个过程,某些阶段或许对法律进行些许调整和修改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满足当时的需要。改革开放之初,我们需要国外的资本、营销渠道,在很大程度上期待外资给我们带来稀缺的资源。但现在我们中国是当今世界上的第二大经济体,拥有全球最大规模的外汇储备,国内有许多资金也更着眼于扩大全球资源优化配置的范围,而资本充其量只是其中的一种资源。原先的外资法律由于当时体制机制的约束,已经不再适应当前新形势下全面加强对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管理的要求,外资法律需要与时俱进。利用外资带来红利的双向的,体现出我们优化资源配置的双向性,既有利于国内企业,也有利于外商。

我们希望通过修订外商投资法强化外资准入的吸引力,其中最大的手笔就要落实在营商环境之上。但改善营商环境并不意味着我们会对外资疏于管理,只不过说明我们的管理手段并不再是针对外资量身定做的,内资也同样要遵守,这才是真正的国民待遇。现阶段,我们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但这也并非意味着外资可以为所欲为,也同样要受到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只要在中国开展业务,内外资企业都要遵守我们的反垄断法,但某些外资企业却对此表现出双重标准。平时,这些外资企业总强调中国政府要对外资企业一视同仁,但一旦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这些外企又很留恋超国民待遇。所以说,外资企业在享受到更多国民待遇的同时,是不是也应当承担更多国民责任?应当看到,在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内外资的管理要求一致,国内企业不能做的,外资也不能做。但可以保证,外资企业与我国各种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之间是平等竞争的关系。

在明确给予外商国民待遇的同时,新版本的外商投资法草案中也保留了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相关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的权力。由于各地方发展重点不同,对于侧重发展的领域,地方政府在政策上或许有所倾斜。此时,就不适宜对全国的外资企业“一刀切”。这保证了当地内资企业能享受到的优惠政策,当地的外资也同样可以享受。从这个意义上讲,外资企业不仅会在中国全面享受到国民待遇,而且也可以局部享受到省民待遇、市民待遇、县民待遇。

对于新版的外商投资法,或许还存在需要进一步“磨”的地方。但从持续完善的角度来说,未来或许在促进外商投资法与国内法律的衔接上需要进一步研究。

比如,随着外资准入的负面清单越来越短,外商在我国可以投资的领域越来越多,在保证投资自由化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如何监管。过去对国内企业的限制管理,通过行政命令、上下级行政的隶属关系等就能调控,但对外资企业能否同样适用值得考虑。从这个角度来看,即使新版外商投资法千呼万唤始出来,相关配套外商投资法的各项法律规定也需要尽快跟进,尤其要倒逼一些现有体制机制的变革,与外商投资法相互协同,形成良性互动。

整体上看,在原有外资法律的基础上,外商投资法草案的内容更加适应了我国当前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也体现了国家更加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的决心和信心。从扩大开放的现实需要来看,通过外商投资法的制定,不仅能够让我们改善招商环境与营商环境,而且能够让外商看到我们的法律是透明的、稳定的,可以起到定心丸的作用。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外商投资法应成为中国对外开放的“利器”

回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利用外资上所走过的路,也经历了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过去给予外商的优惠可能主要靠政策,但现在对营商环境的改善、政府部门服务的提升、对外商的保障则需要在法律上体现,因此外商也一直在期盼这样一部法律的出台。

2019年3月8日,北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关于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 白明

“磨刀不误砍柴工”这句成语比喻事先充分做好准备,就能使工作加快。外资立法也同样有如何处理好“磨刀”与“砍柴”之间关系的问题。一方面,修订新版外商投资法牵一发而动全身,因而不能操之过急。另一方面,随着中国的对外开放进入到一个新阶段,针对外资立法也需要与时俱进,不能因为对新版外商投资法久议不决而拖对外开放的后腿。

对于新版外商投资法存在看法是正常的,但要指望大家看法百分之百的一致也是不现实的。照我看来,只要形成经济学意义上的帕累托改进,亦即各方都不会因外资法修订而出现利益受损,顶多存在红利增加多少的差异,那么推出这部新版外商投资法就不要再拖下去了。也就是说,共同而有区别。共同的是什么?很明显,这就是扩大市场准入与改善营商环境。有区别体现在哪里?这就是路径、方式、节奏等方面,不妨摸着石头过河。

无论是旧版本还是新版本,外商投资法不是摆在案头看的,而是拿来用的。

首先,新版外商投资法要让更多的外商有更多的机会在中国更多的领域进行投资。新版外商投资法草案明确规定,中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取消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同时,对于禁止和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领域,将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清单之外充分开放,中外投资将享有同等待遇。其次,新版外商投资法要让外商不仅来得了,更要有钱赚。新版外商投资法草案强调,要在政府采购、标准制定、政策优惠等方面体现出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

再次,新版外商投资法草案指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减损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等。不难看出,新版的外商投资法含金量很高。如果没有前段时间的“磨”,这个新版外商投资法也不可能在进一步扩大开放过程中充当如此锋利的“利器”。

中共十九大报告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按照习近平主席在2018年博鳌亚洲论坛主旨发言中所强调的那样,在扩大开放方面,中国将采取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创造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主动扩大进口等四项重大举措。其中,前两项与外商在华投资密切相关。当下,无论是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还是创造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都已经成为中国高水平引进并利用外资的重中之重。

为此,2019年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始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针对外商投资法草案,但此举并不代表“萝卜快了不洗泥”,只能说是修改外资立法已经刻不容缓。事实上,商务部早在2015年1月19日就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难看出,外资越是重要,越是要立法先行。

回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利用外资上所走过的路,也经历了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过去给予外商的优惠可能主要靠政策,但现在对营商环境的改善、政府部门服务的提升、对外商的保障则需要在法律上体现,因此外商也一直在期盼这样一部法律的出台。当前,国际产业出现了新一轮的转移,单纯比拼政策的优惠程度很可能会无法满足外商的投资需求,对外商所产生的更大吸引力在于投资政策的稳定性方面。毕竟投资的沉没成本很高,如果有这样的一部法律作为保障,那意义和效果是不言而喻的。如果说好事多磨,新版外资法已经“磨”了四年多时间了,再“磨”下去恐怕真要耽误我们在提高利用外资水平上的“砍柴功”了。

迄今为止,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经历了40多年时间,有关部门对外资法草案征求意见也已经超过四年之久。制定新版外资法不能够无休止“磨刀”了,再晚下去就会耽误我们在高水平扩大对外开放上“砍柴”了。

一方面,由于当初修改外资法遇到了一些障碍已经减小甚至消除,加快修订新版外资法无需更多投鼠忌器。中央当初建设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初衷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打造制度创新的试验田,但同样也离不开全国人大常委会暂停外资三法部分条文的实施,在做法上属于“特事特办”。现在,针对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试验效果十分令人满意,负面清单不仅不断缩短,而且还扩大到整个外商投资领域,甚至将来整个中国的市场准入都要采用负面清单模式而不再区分外资与内资。随着负面清单模式实施效果逐渐推广开来,就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来巩固这些好的做法。随着国内立法越来越完善,修改外资法的国内立法环境也越来越成熟,而如果固守着旧版本的外资三法不放,在很大程度上会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冲突。

另一方面,未来我们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也必须要有新版的外资法保驾护航。前段时间的中美经贸摩擦告诉我们,如果我们在保护外商合法权益的立法上长期停留在“老一套”之上,中国的话语权也很难硬起来。固然,中国制定新版外资法并不是被外人胁迫的结果,即使没有中美经贸摩擦我们也要强化对外商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反过来看,随着我们在新版外资法中更加重视保障外商合法权益,如禁止地方政府部门强迫外商转让技术,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中国在应对经贸摩擦过程中可供选择的工具也会更多。在这些方面,过去我们被外商抱怨较多,其实这当中存在很多误解,但这次我们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就更加表明了我们保护外商合法权益的态度和信心。

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都需要一个过程,某些阶段或许对法律进行些许调整和修改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满足当时的需要。改革开放之初,我们需要国外的资本、营销渠道,在很大程度上期待外资给我们带来稀缺的资源。但现在我们中国是当今世界上的第二大经济体,拥有全球最大规模的外汇储备,国内有许多资金也更着眼于扩大全球资源优化配置的范围,而资本充其量只是其中的一种资源。原先的外资法律由于当时体制机制的约束,已经不再适应当前新形势下全面加强对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管理的要求,外资法律需要与时俱进。利用外资带来红利的双向的,体现出我们优化资源配置的双向性,既有利于国内企业,也有利于外商。

我们希望通过修订外商投资法强化外资准入的吸引力,其中最大的手笔就要落实在营商环境之上。但改善营商环境并不意味着我们会对外资疏于管理,只不过说明我们的管理手段并不再是针对外资量身定做的,内资也同样要遵守,这才是真正的国民待遇。现阶段,我们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但这也并非意味着外资可以为所欲为,也同样要受到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只要在中国开展业务,内外资企业都要遵守我们的反垄断法,但某些外资企业却对此表现出双重标准。平时,这些外资企业总强调中国政府要对外资企业一视同仁,但一旦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这些外企又很留恋超国民待遇。所以说,外资企业在享受到更多国民待遇的同时,是不是也应当承担更多国民责任?应当看到,在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内外资的管理要求一致,国内企业不能做的,外资也不能做。但可以保证,外资企业与我国各种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之间是平等竞争的关系。

在明确给予外商国民待遇的同时,新版本的外商投资法草案中也保留了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相关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的权力。由于各地方发展重点不同,对于侧重发展的领域,地方政府在政策上或许有所倾斜。此时,就不适宜对全国的外资企业“一刀切”。这保证了当地内资企业能享受到的优惠政策,当地的外资也同样可以享受。从这个意义上讲,外资企业不仅会在中国全面享受到国民待遇,而且也可以局部享受到省民待遇、市民待遇、县民待遇。

对于新版的外商投资法,或许还存在需要进一步“磨”的地方。但从持续完善的角度来说,未来或许在促进外商投资法与国内法律的衔接上需要进一步研究。

比如,随着外资准入的负面清单越来越短,外商在我国可以投资的领域越来越多,在保证投资自由化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如何监管。过去对国内企业的限制管理,通过行政命令、上下级行政的隶属关系等就能调控,但对外资企业能否同样适用值得考虑。从这个角度来看,即使新版外商投资法千呼万唤始出来,相关配套外商投资法的各项法律规定也需要尽快跟进,尤其要倒逼一些现有体制机制的变革,与外商投资法相互协同,形成良性互动。

整体上看,在原有外资法律的基础上,外商投资法草案的内容更加适应了我国当前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也体现了国家更加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的决心和信心。从扩大开放的现实需要来看,通过外商投资法的制定,不仅能够让我们改善招商环境与营商环境,而且能够让外商看到我们的法律是透明的、稳定的,可以起到定心丸的作用。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